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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上海前首富周正毅獄中的特殊生活

上海前首富周正毅兩次被捕,而在第一次服刑期間,大享優待,獲得官員特殊照顧。

他剛入獄的時候,監房是三人一間,但逐步就過渡到他一人一間,到了後期,甚至發展到住會議室,用空調等等。

「這些情況在監獄內並非絕無僅有,但一般只有少數人才能享用,要麼是表現特別好,或者老弱病殘需要照顧的犯人,再或者,就是『活動』過的犯人。」

刑期間,周還是繼續得到了王的其他照顧。周正毅在獄中依然念念不忘他的商業帝國,不僅通過手機和各種渠道遙控,而且多方請託,謀求早日出獄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 陳芳上海報導

周和其妻子毛玉萍

對周正毅及其身邊的人來說,往事並不如煙。

1月23日下午,記者獲得權威消息,上海市監獄局提籃橋監獄獄政處處長王爭鳴已經被有關部門「雙規」 ——王爭鳴正是周正毅收押於提籃橋監獄時,監獄工作組不多的四個成員之一。而另一成員,周正毅的管教俞金寶,已於早些時候被雙規。

王爭鳴突然事發顯然與兩天前「二進宮」的周正毅有關——1月21日,上海市檢察院證實,農凱集團原董事長周正毅被再次正式逮捕,罪名為行賄罪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鑑於周正毅入獄三年,重獲自由僅7個月,尚未重整其商業帝國,因此,周正毅此次獲罪,無疑還是因為其在2003年以前的諸多「往事」。

記者從多個其他渠道獲知,周案的偵查還在繼續,牽扯的範圍不斷擴大。

減刑操作人

周正毅於2004年6月1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操縱 證券交易價格、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004年6月26日,周正毅被從上海市看守所轉至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在提籃橋監獄,周度過了兩年的獄中時光。

據知情人士透露,當時監獄局專門為周案成立一工作組,共四人,王爭鳴就是其中之一,他時任提籃橋監獄獄政二處處長,減刑、假釋正是王爭鳴所在的處室負責。

「提籃橋監獄曾兩次為周正毅提出減刑申請,具體操作人,就是王爭鳴。」知情人士透露。他剛入獄的時候,監房是三人一間,但逐步就過渡到他一人一間,到了後期,甚至發展到住會議室,用空調等等。

「這些情況在監獄內並非絕無僅有,但一般只有少數人才能享用,要麼是表現特別好,或者老弱病殘需要照顧的犯人,再或者,就是『活動』過的犯人。」一了解監獄情況的人士說。

事實上,周正毅在入獄後不久,其特殊地位就逐步顯現,但周正毅在獄中所獲得的「關照」,遠遠不止於生活便利這麼簡單。

2006年元旦前後,提籃橋監獄第一次為周正毅提出減刑申請。理由是表現良好,確有悔改表現。而當時負責提出這份減刑報告的,就是王爭鳴。

按照正常的減刑程序,周正毅的減刑報告從嚴管隊—提籃橋監獄—監獄局—司法局—政法委需要經過五道程序,層層批准後方可減刑。

「按照相關規定,副局級以上幹部,或者社會影響極大的犯人,減刑要上報到政法委這一級,周正毅就屬於社會影響很大的犯人。」了解監獄情況的人士說。

但是,周正毅的減刑報告在通過了嚴管隊、提籃橋監獄兩道關口之後,在監獄局機關這道被退了回去。

此時,蹊蹺的事發生了,該份減刑報告在退回去不久後,居然第二次通過了提籃橋監獄,再度被送至監獄局機關。

「在提籃橋監獄,具體負責減刑的,就是王爭鳴。」知情人士告訴記者。

但是,這份減刑報告還是沒有通過監獄局機關的批准,2006年春節前夕被再度退回,至此,周正毅方打消提前出獄的念頭,直到2006年5月26日按時出獄。

不過據記者從多個渠道了解到的信息,服刑期間,周還是繼續得到了王的其他照顧。周正毅在獄中依然念念不忘他的商業帝國,不僅通過手機和各種渠道遙控,而且多方請託,謀求早日出獄。沒有王爭鳴的「與人方便」,周要享受這些「待遇」無疑是「天方夜譚」。

行賄和虛開增值稅發票

周正毅此次以行賄罪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罪名再度被捕,一眾知情人士均表示一為情理之中,一為意料之外。

行賄罪為情理之中。事實上,早在海鳥發展的唐海根被撤銷上海市政協委員資格的通報中,即已現出端倪,唐海根乃周正毅的得力幹將,是周正毅之兄周正明的妻舅。

「關於撤消唐海根第十屆上海市政協委員資格的說明」稱,唐海根涉嫌夥同周正毅,勾結他人,挪用SST大盈(600844)資金2.065億元,同時涉嫌重大行賄。

就目前記者所了解到的情況,周正毅的行賄名單中,可能包括原中銀香港副董事長劉金寶。周正毅收購「建聯通」所用17億貸款,正是劉金寶「主政」中銀香港時貸出,2005年7月,周正毅因 貪污受賄獲刑,其中有1478萬餘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相較於周正毅第一次獲罪的輕罰三年,此次周正毅的另一罪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則可輕可重——其最高刑可達死刑

據《刑法》規定,犯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將被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何為特別巨大,最高院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是實踐中一般掌握類比,差不多500萬以上就算特別巨大。」法律界人士表示。

而據法律界人士分析,之所以定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是因為此罪雖然是單位犯罪,但是根據司法解釋和最高院的會談紀要,可以不追究單位責任,而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工商資料顯示,周正毅旗下的四個上市公司,其本人都不是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說,單位犯罪的罪名,難以追究周正毅的法律責任。

「但是虛開一罪就不一樣了,只要證明周是指揮者或者直接責任人,他就難逃其咎。」上述人士說。 (21世紀經濟報導)

責任編輯: 鄭浩中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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