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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陽市1167名企業軍轉幹部共同訴訟狀

原    告:湖南省益陽市1167名企業軍轉幹部共同訴訟主體(名冊詳見附件1)
訴訟代表:王心定  住址:湖南省益陽市xxxx 
通信處同上  郵遞區號xx 電話xxx
          劉天成  住址:湖南省益陽市xxxx郵遞區號xxxx  電話xxxxx
          劉正湘  住址:湖南省xxxx郵遞區號xxxx
電話xxxxxxx
          唐啟斌  住址: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向侖路百草巷70號  通信處同左
郵遞區號xxx 電話xxxx
          夏炳生  住址:xxxx郵遞區號xxxxx電話xxxxx
被    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中街7號
法人代表:張柏林  人事部部長  電話84214883
訴訟請求:不服被告  企轉組[2006]1號文件印發《關於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要求按照中發[1998]7號文件落實退休待遇問題的答覆口徑》(以下簡稱答覆口徑)
具體訴求如下:
1、依法裁決國家人事部企轉組[2006]1號文件不能與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的軍轉安置法規及其規範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依法裁決被告敦促地方各級政府按照中發[1998]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把軍轉幹部的退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企業軍轉幹部身上。即對已退休的和今後符合退休條件的企業軍轉幹部,最低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國家行政機關幹部職務等級,改辦(或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
事實經過
近年來,企業軍轉幹部不斷的進京走訪人事部要求全面落實軍轉幹部的政策,特別是2006年以來,企業軍轉幹部提出要求落實中發[1998]7號文件中關於「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所任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的,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幹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以下簡稱中發[1998]7號文件關於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規定)的信訪訴求。最近獲悉,國家人事部以企轉組[2006]1號文件印發《關於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要求按照中發[1998]7號文件落實退休待遇問題的答覆口徑》(以下簡稱「答覆口徑」),(見附件2)。這個《答覆口徑》是人事部違法失職的具體行政行為,嚴重地侵害了企業軍轉幹部合法權益。湖南省益陽市1167名企業軍轉幹部,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得不再次聯合起來,組成共同訴訟主體,按照《憲法》第41條賦予公民的權利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和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向法院共同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依據與理由
一、人事部企轉組[2006]1號文件是違法的,不能與軍轉安置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現役軍官法》第51條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國務院、中央軍委根據這一授權條款制定的一系列軍轉安置法規及其規範性文件,其本身就是法律的延伸,具有法律的權威性。根據《國家立法法》規定的原則,特別是其中第10條「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授權給其他機關」的規定,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的軍轉安置法規及其規範性文件,需要修改、解釋和停止執行時,仍然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其他任何機關不得代勞。對照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人事部在《答覆口徑》中對中發[1998]7號文件有關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條文本身及其適用範圍所作的進一步明確界限的解釋是違法的,不能與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的軍轉安置法規及其規範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人事部的這種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是與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格格不入的,按照《憲法》第5條的規定,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國家人事部作為安置管理軍轉幹部的職能部門,存在嚴重失職行為。
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日臻完善和社會保障概念的形成,國家不僅為公民提供一般社會保障,還對特殊群體提供特殊社會保障。《兵役法》、《國防法》、《現役軍官法》中相關條文的規定,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的一系列軍轉安置法規和政策規定,就是為軍轉幹部這個特殊群體所提供的特殊社會保障。這個特殊社會保障除具有一般社會保障特點(如福利性、強制性、公平性和廣泛性)外,還在於:1、其實施主體是國家,不是企業。如《兵役法》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由國家妥善安置」。《國防法》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安置轉業軍人,根據其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和專長安排其工作。」其經費以及其保障的資源均來源於各級政府。2、其保障對象是全體軍轉幹部這個特殊群體,即所有的軍轉幹部均可享受這種特殊社會保障。3、其保障內容,由於這個特殊群體在從軍期間保家衛國,承擔著作戰及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作出了常人難以做到的貢獻,需要國家從社會保障的角度給予補償,所以對軍轉幹部的社會保障,不是失業保障,而是從業保障,即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屬於工作崗位的調動,不同於一般社會成員的求職就業,政府要保證提供就業崗位。在經濟待遇和退休待遇方面,不是在於保障軍轉幹部維持最低生活水平,而是要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國家行政機關相對應職級幹部的生活水平。即中央廳發[1983]26號文件規定的「復轉幹部均為國家幹部,應統一由人事部門管理,他們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應同當地幹部一視同仁,符合離休、退休條件的,按國家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以下簡稱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一般規定),中發[1998]7號文件規定的師團職轉業幹部最低要「享受當地市(地)、縣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和軍轉幹部退休時最低要「按照軍隊幹部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幹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4、其目的不僅是為了社會的穩定,更是為了穩定軍心,使現役軍官安心服役和推進現代化軍事制度的變更。國家人事部作為安置管理軍轉幹部的職能部門,理應在所有軍轉幹部中全面推行和普遍實施這個特殊社會保障,做到盡職盡責。但令人遺憾的是人事部在對待企業軍轉幹部,不但沒有盡到這份職責,卻把充滿陽光的黨和國家對軍轉幹部關愛之情的特殊社會保障,降低為僅能使企業軍轉幹部避免出現生存危機的一般社會保障,諸如優先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進行生活困難補貼、幫助就業和使退休養老保險金不低於平均養老金等。人事部對這種嚴重失職的行為,並不感到內疚,反而在《答覆口徑》中大言不慚的宣稱,「這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企業軍轉幹部的特殊關懷」,怎不叫人心寒?!
三、《答覆口徑》以言代法,難服人心,不能接受。
1、《答覆口徑》認為中發[1998]7號文件中有關具體政策規定都只適用於1998年以後轉業的軍隊幹部。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答覆口徑》籠統的說「中發[1998]7號文件……就有關問題做出的具體規定,只適用於1998年至2000年軍隊裁減員額50萬期間軍隊轉業幹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中發[1998]7號文件中關於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規定,是對中央廳發[1983]26文件中關於「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一般規定」的繼承,並在這個基礎上,作出更為明確、具體和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特別規定。根據《國家立法法》第83條關於「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規定」的規定,中發[1998]7號文件關於軍轉幹部退休政策的這個特別規定,自然適用1998年以前轉業的軍隊幹部。1998年以前轉業的軍轉幹部退休時,要求按此政策改辦(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理所當然是合法要求。
2、《答覆口徑》對中發[1998]7號文件中有關具體政策規定作出不適用企業軍轉幹部的解釋,不符合改革的實際,不能成立。《答覆口徑》認為「隨著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企業經營管理者……不再比照黨政機關幹部的行政級別確定待遇,因此所有在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包括1998年和軍隊裁減員額50萬期間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幹部,其……退休及其他生活待遇,應和企業其他人員一樣,執行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這種扭曲改革實際情況的解釋,把黨和國家溫暖人心的軍轉退休政策等一概不適用企業軍轉幹部,也太不近人情了。改革的實際怎樣請看事實:從1985年開始,隨著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再按照黨政機關幹部的行政級別確定待遇,當分配在企業工作的師團職轉業幹部應按國發[1982]24號、國發[1983]173號、國發[1984]139號和中辦發[1985]44號等文件中關於「師團職轉業幹部職務不能相應安排的,分別享受當地市(地)、縣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規定所享受的待遇,不明不白地被取消的時候,國務院、中央軍委把上述政策規定又原原本本的寫進了中發[1998]7號文件中,表明分配在企業工作的師團職轉業幹部享受當地市(地)縣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能隨著國有企業及其經營管理者套用國家行政級別的制度被取消而取消。當前分配在企業工作的師團職轉業幹部要求繼續享受當地市(地)、縣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特別是退休待遇,難道不是既符合改革的實際,又是合情合理符合政策的嗎?!改革的另一個事實是,根據國發[1995]6號和國發[1997]26號文件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1995年開始試點,1997年全面啟動。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為確保軍轉安置政策的連續性,和使企業軍轉幹部的權益不致因此而降低,在中發[1998]7號文件中進一步明確規定,「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最低也要「按照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幹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這裡的「軍轉幹部」自然包括在企業工作的軍轉幹部。企業軍轉幹部要求按照這一政策改辦(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人事部不應該有異議。
3、《答覆口徑》篡改文件,玩弄文字魔術,可笑又可悲。
中發[1998]7號文件關於軍轉幹部退休政策規定中的「軍隊幹部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幹部職務等級」的含義在國發[1985]135號文件中已經規定得很清楚,特別是國有企業及其經營管理者套用國家機關行政級別的制度被取消後,目前只有軍隊幹部職務等級與國家行政機關幹部職務等級存在相對應的關係,所以「軍隊幹部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幹部職務等級」,就是軍隊幹部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國家行政機關幹部職務等級。這個理解根本沒有錯。企業軍轉幹部退休時要求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國家行政機關幹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的訴求是有政策依據的。而《答覆口徑》把上述規定中的「職務等級」故意刪去,然後借題發揮,說什麼「規定中的地方幹部,是相對軍隊幹部而言的,既包括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也包括企業的幹部。把地方幹部僅僅理解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是片面的,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要求比照黨政機關公務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是沒有政策依據的」。這種篡改文件,玩弄文字魔術,是文革期間「造反派」罹織「當權派」的罪名時貫用的手法,想不到今天的人事部撿來當寶貝,用在自己規範性文件中,搪塞企業軍轉幹部的訴求,實在可笑又可悲!
四、人事部歧視企業軍轉幹部的態度應當改變。
國家人事部對企業軍轉幹部要求按中發[1998]7號文件落實軍轉幹部的退休政策的訴求,竟然如此聳人聽聞的宣稱:「這一訴求,不僅在政策上沒有依據,而且極易造成不斷升級的新一輪攀比和上訪活動……後果十分嚴重。」請問改革開放以來,有那一個群體在落實政策時造成了「不斷升級的新一輪攀比和上訪活動,」真是無稽之談!企業軍轉幹部要求落實軍轉幹部的退休政策,無非就是要求政府兌現黨和國家對軍隊幹部在轉業時作出的莊嚴政策承諾,既有政策依據,要求也不高。解決好這個歷史遺留問題,使企業軍轉幹部能夠像分配在黨政機關的戰友一樣,也有一個安度晚年的幸福歸宿,既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尊重與優待,又維持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人事部為什麼硬要使「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則與企業軍轉幹部無緣;「國家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建設的成果」,對企業軍轉幹部沒有份呢?這只能說明國家人事部對企業軍轉幹部的歧視程度,達到了令人難以忍受的地步!
嚴峻的現實表明,企業軍轉幹部專靠信訪維權很難取得預期效果。既然人事部針對部分企業軍轉幹部這一特定對象的訴求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就只好依法通過行政訴訟活動,依靠法院代表國家對人事部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監督,以實現維權的目標。法院肩負著「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的重任,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公平正義,應當依法受理我們的起訴,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附件1:湖南省益陽市1167名企業軍轉幹部共同訴訟主體名冊
附件2:人事部企轉組[2006]1號文件
 
 
 
 
湖南省益陽市1167名企業軍轉幹部共同訴訟主體
               (簡稱1167共同訴訟主體)
訴訟代表簽名:
 
 
2006年12月13日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來稿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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