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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虎難下的政府 ——龍泉土地糾紛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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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個定州事件?

    從今年年初開始,雜誌社和記者個人就不斷收到來自浙江省龍泉市一些村民的舉報,反映當地政府侵占基本農田釀成糾紛的問題,但是從新聞價值的角度記者最初沒有引起很大的重視,包括其他媒體的同行也接到過類似的舉報,不過也出於類似的考慮,再加上龍泉地方實在太偏僻,到北京沒有直通的飛機火車,所以也沒有報導,而當地的媒體又不敢報導,    就這樣拖了下去,儘管當地村民的反映非常強烈,覺得自己是「天下第一冤」可從記者的視角來看在全國各地這樣的例子實在太多了

    到了六月初定州繩油村事件爆發,為了征地引發的大規模暴力事件,震驚中外,發人深省,就在這是記者再次接到了來自龍泉一些村民寄來的材料,其中有光碟記錄了在2004年三月,當地政府出動數百名工作人員和大量警力試圖用推土機強行推平農民的菜地,引發的衝突,錄影里不少村民前赴後繼的躺在推土機輪下,場面極為壯觀,最後政府不得不暫時撤退。村民告訴記者,馬上政府要醞釀第二次強制執行,他們非常嚴肅地說「土地是我們的命根子,政府搶我們的命根子,我們也豁出去了,和他們拚了!從聯繫中聽到的種種消息來看,龍泉就將成為第二個定州,於是記者終於下決心前往龍泉。

    飛機降落杭州機場後,乘車在蜿蜒的山路間顛簸近9個小時才到達龍泉,當時已是12點多鐘,一群村民仍然等待在那裡,他們反覆說:我們這裡太偏僻了,您是第一個從北京來的記者。第二天早上,記者來到龍淵街道一村,這裡的村民大多數是84年修水庫搬遷過來的移民,目前一村有1300名居民,分為14個生產隊,據說龍泉居民消費的大部分蔬菜都是一村生產的。在現場,記者看到靠近市區的一邊已經有一大塊菜地正在被剷除,推土機轟鳴,澆灌砂石水泥。再往前走,則是一片還在耕種的菜地,在菜地的邊緣插了很多標語表達村民保衛土地的決心,和前面的工地形成對峙的狀態,看到記者在拍照,在田裡耕作的村民們漸漸圍了上來,你一言,我一語的控訴政府要掠奪他們的土地。他們說這裡是最肥沃的良田,種蔬菜,一畝地就有一萬元左右的年收入,現在人均只有三分,這是子子孫孫的財富,可是政府征地只給幾萬塊,按他們的說法:花完了這些錢,就只有要飯了。我問他們如果政府堅持要征地怎麼辦,至少有十幾個村民排著胸脯說「我們就和他們拼命。」有一個年齡比較大的村民從草棚里拿出幾個瓶子給記者看,他毫不隱諱,「裡面都是汽油,我這一把年紀,橫豎一條命。」

   在村口,記者見到了國土資源局和龍泉市政府措辭一樣非常強硬的公告,堅持認為補償標準是合理的,強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這樣發展下去也許真會演化為惡性流血事件。

                      基層政府威信何以喪失?

      按照龍泉市政府的宣傳,為了征地的工作確實可用「苦口婆心」來形容,根據征地辦的統計「走訪農戶做思想工作近6000人次,「跑斷腿,磨破嘴」,可是收效甚微。記者在村口還見到了將「合理安置村民」的宣傳板,提到將失地村民納入養老保險等配套措施

     但在村民看來利益是最主要的因素,按照龍泉的市場價格,龍淵街道一畝土地的如果出售可以達到一百萬元以上,可是賣給政府,獲得的補償大約只有4萬,這中間的利潤空間太巨大了。對於政府要求村民顧全大局的要求,村民們嗤之以鼻,他們帶著記者看了幾處曾經以建設工業園的名義征走的土地,現在都成了商品房開發項目,這讓人懷疑政府和開發商之間的合謀,並且他們指出現任的村主任就是一個地產開發商,他們一口咬定這個村主任之所以支持征地,肯定和政府之間有交易,這個村主任在政府邊上最黃金的地段有一塊地在開發,為此村民質詢過政府,但得到的答覆是這種說法毫無根據,村民說「如果他不是和政府穿一條褲子的,這塊地一般人能拿到麼?」。政府和一些開發商合作,以各種名目,低價獲得農民的土地,然後賺取差價,作為「第二財政」是一個公開的秘密。

      晚上記者在村小學裡和村民座談,來了上百人,記者提到之前政府方面宣傳的政策,他們情緒非常激動,不少人說:「我們這裡的政府說話絕對不能相信。」他們拿出一些過去的收據,上面寫著一植地(48平方米)的宅基地僅審批費就要6-8萬元。還有人拿出一張《關於聯營開發水果基地的合同》是95年龍泉的移民經濟開發處和村委會之間簽訂的,這本是用於移民補償的款子,可是現在除了當年村委會幾個人,村民卻沒有得到一分線好處,山上種的一些果樹沒人管理,土地已經荒蕪,可村委會和經濟開發處卻把錢都花完了。記者後來找到經濟開發初詢問,工作人員的解釋是「市場發生變化是很正常的嘛。」村民還抨擊龍泉政府這幾年蓋的辦公樓,占地百畝,花費數億,「一個城區人口只有幾萬人的縣級市,樓蓋得比省政府還豪華。」他們七嘴八舌的試圖向記者證明,龍泉的政府是老百姓信不過的。記者提到政府也有一些比如養老保險之類的政策,村民們都不買帳,一個老婆婆站出來說「那點錢哪裡夠用啊,我現在這把年紀一畝地一年能種出一萬塊錢的菜呢。」

     特別讓村民激動的是,按照政府的公告,這次征地叫做「收回國有土地」,這讓村民感情上無法接受,雖然是移民到這裡的,但95年土地第二輪承包時,政府是以集體土地的概念承包給農民的,並且發了白紙黑字的土地承包證,耕種了十幾年,怎麼突然就變成了國有土地?強制執行的前兩天,政府貼出公告廢止農民的土地承包證,很快就被村民撕掉了。更不可思議的是,村民一次偶然機會獲得了龍泉市政府向上級申請批准規劃的文件,其中將一村的土地稱作「荒灘和未利用地」,這讓村民們堅信,龍泉市政府的征地行動是欺上瞞下的,所以開始了一次次的上訪。

                     征地是為了發展?

  為了了解政府方面的立場,記者徵得市委宣傳部的同意後,再三聯繫,見到了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長曹新民先生。曹市長對記者說:你們可一定要客觀報導,政府的工作實在太難做了。」他指著牆上的地圖給記者看,龍泉四周環山,土地資源相當有限,要達到龍泉市的建設目標「麗水田區西部中心城市」,唯一的辦法是把城區向東拓展,所以要徵用龍淵街道幾個村的土地用於市政建設,這是為了龍泉市經濟發展的大局,得到龍泉廣大市民的擁護,而且得到了上級的批准,總計劃要征兩千多畝。前些年已經征了很多地都比較順利,但是就到了龍泉一村,一些村民就鬧了起來。

    對於村民們覺得失去土地就沒有活路的議論,曹市長覺得這是危言聳聽,政府給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為每平方米65元,「這在整個麗水田區征地補償中已經算是高的了。」還把征地總面積的10%作為「回地」留給村民,這樣每戶人基本上都可以分到48平方米的宅基地。記者提到宅基地審批費的問題,曹市長認為不可能有這麼搞,如果真有這樣的情況,村民可以來投訴,他認為那些鬧事的農民,到處宣傳政府逼得農民沒活路全是不實事求是的,動機很簡單,主要是想要挾政府得到更多的錢。

    至於村民舉出的那些關於土地屬性的爭議,曹市長認為這是少數村民利用政府工作的失誤,抓政府的小辮子,「荒灘和未利用地只是籠統的說法,」龍泉征地是得到省土地主管部門批准的才是最重要的。

    記者提到今年三月份那次失敗的強制執行行動,從錄影中看有上千村民都對征地強烈反對。曹市長說,帶頭的其實就那麼幾十個人,大多數群眾都是乘亂渾水摸魚的,「你恐怕不知道,征地款我們已經發出去了1500多萬,很多村民都簽字領取了,現在看1組,3組,4組的村民鬧事也跟著起鬨,這樣他們既拿了政府的錢,又不用交地。」在我們的交流中提到了不久前發生的定州事件,記者追問,這樣下去,政府有什麼打算,曹市長承認「我們也不知道。」接著他嘆了口:「哎,我們也擔心發展到象定州那樣。」

    剛走出曹市長的辦公室,就看見鬧哄哄的圍了一群人,又要見市長,一些工作人員似乎已經和他們很熟了,勸他們「這事急不了啊。」不過這些群眾還是不依不饒,記者走上前去, 和他們攀談中得知,這些人是前些年被征地的村民,他們代表一千農戶來討說法。原來當時他們的土地被征時補償標準很低,但政府承諾將來會給他們安置房,而這片被許諾的安置房就在龍泉一村的土地上,被稱作「城東花園」,這些農戶失去了土地和家園已經三四年住在臨時租的房子裡,天天摧著政府給他們兌現承諾,可政府的征地在龍泉一村卻遇到了頑強的抵制。 龍泉市政府面對進退兩難的選擇,想強征,一村村民態度堅決,難度很大,不征地吧,前面的土地已經賣掉了,這麼多村民等待安置,用新華社記者潘海平的話來說,「龍泉市政府坐上了下不來的火山口。」

                            從對抗到僵持

    在定州事件以後,龍泉政府不得不考慮一旦發生流血事件會造成的政治影響,動武不行就只有來文的,在村民們的要求下,土地局等部門和村民召開公聽會,還專門聘請了律師,不過從錄影中看,他和村民們請的律師在攻辯中,幾個回合就敗下陣來,這樣談也談不攏,像以往那樣「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不僅毫無成效,反而更讓村民們相信理在自己一邊。

   政府一次又一次的張貼公告,記者到龍泉時看到六月份貼出的公告還沒被撕掉,按照《龍泉人民政府通知》,必須在623下午1700日前簽署征地協議,過期「政府將依法強制執行,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村兩委自負」,但村民置之不理,更有老年人放出話來,「他們有膽就過來,我一把年紀和他們拚了。」

    龍泉政府只有在其他方面想辦法,現在龍泉一村已經到期的村委會主任改選一直拖著沒有進行,按民政部門的解釋是「時機還不成熟」,曹市長告訴記者「快了」,但另一個方面的原因村民們都在議論:「只要我們能選出一個敢維護村民利益的主任,政府就更拿我們沒有辦法了。」對於幾個「上訪積極分子」,有關部門特地上門丈量了他們住房的占地面積,其他村民卻不量,按村民的說法,要準備打擊報復。

    但是村民也有自己的抗爭智慧,現在田裡到處插著毛澤東、周恩來等開國元勛的畫像,打出「堅決擁護三個代表」;「共產黨萬歲」之類的政治口號,一旦政府的人來有動作,大家就圍上去高喊這類口號,這樣表達了村民對政治制度和中央的忠誠,使自己對基層政府的抗爭更加具有合法性。原本在村民面前代表國家機器和黨組織的基層政府現在卻站到了對立面,拿這些村民的行為藝術毫無辦法,實為狼狽。

    記者曾經反覆追問這些村民,你們這樣和政府僵持下去總不是個辦法,到底要什麼樣的條件你們才能滿意呢,一開始他們只是說農民離不開土地,最後一個姓張的年輕人和大家商量了以後頗為慎重地告訴記者:一定要逼我們賣土地,我們也用不著政府替我們賣,應該讓開發商直接和我們談,政府該收多少稅,我們交就是了。

   原本對於政府來說,利用手中的權力征地,賣地,再把農民更加經濟地集中安置,這是一項無本萬利的買賣,結果卻因為操作的失誤,再加上農民權利意識的覺醒,成了卡在喉嚨里吞不下,吐不出的燙山芋。記者見到土地局、宣傳部的幹部和市領導都承認往後只有等待上面的裁決,這個教訓對龍泉政府來說實在太深刻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訴願裁決書 

國復[2007]12 

    申請人:張麗鋒、管禮全、管新年、管水榮、管少波等83

    地址:浙江省龍泉市龍淵街道一村

    委託代理人:張星水、鄒杏  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浙江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呂祖善  省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號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浙政複決字[2005]23號訴願決定,依照訴願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於2005年12月6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號征地決定。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號征地決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請人將申請人的耕地錯誤地認定為未利用地,並批准徵收,是不合法的。一是,申請人持有的可以作為土地類型合法證明的土地承包證載明該地塊為水田;2003年草簽的第660號和661號征地協議書、龍淵鎮農村年報記錄表、龍泉市土地誌、征地協議書和新聞報導等,都證明爭議土地是耕地;與被徵收土地在同一水平線上交叉相連的2000年龍泉市太陽傘項目用地是耕地,也可以間接證明。二是,將申請人的耕地變更為灘地的做法與事實不符:位於申請人土地下游的梧桐口、臨江兩村的土地不屬於緊水灘庫區淹沒範圍,而申請人土地處於上游,海拔更高,更不應當是庫區淹沒範圍;如果該地塊屬於庫區淹沒範圍,就不可能徵收後用於城區建設。此外,被徵收土地是申請人耕種的水田和菜地,將其調整為灘地不符合國家的生態退耕政策。三是,即使認可被徵收土地已經變更為灘地,也不能認定為未利用地:國土資源部2001年發布的《土地分類》規定,未利用地不包括已利用的灘涂,而被徵收土地一直由申請人耕種和利用,不能認定為未利用地;關於該地塊的主要用途不是耕地而是滯洪區的說法,不符合《防洪法》的規定。此外,2001年龍泉市龍淵鎮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僅由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以浙土資劃[2001]11號文件批准,沒有經過被申請人批准,也沒有向社會公告,不符合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0]126號文件的規定。而且,2003年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批准修改龍泉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2、被申請人土地徵收程序違法。一是,龍泉市人民政府沒有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規定,將被徵收土地利用現狀的調查結果交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也沒有告知申請人聽證的權利。二是,龍泉市人民政府沒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土地徵用工作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在上報土地徵用手續前草簽征地協議。三是,龍泉市人民政府將耕地以未利用地上報審批,規避了國務院要求被申請人在20056月前暫停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規定。

    3、征地安置補償措施不合法,農民生活得不到保障。一是,每平方米65元的征地補償標準過低,無法維持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二是,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不合理,農民得不到實惠。三是,用於安置的10%留地屬於國家所有,不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土地徵用工作的通知》的規定;而且新批一植宅基地收費8萬多元,農民負擔過重;四是,關於通過土地整理能新增耕地40畝的說法不切實際。五是,龍泉市人民政府沒有支付全部土地徵收補償款。此外,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人數的認定不準確,申請人雖然是83人,但都是戶主,代表了不止83人。

    被申請人答覆稱:被申請人作出的浙土字[A2005]第10001號征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據充分、權限合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請人批准徵收的申請人所在村15.4228公頃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利用現狀是未利用地,規劃用途為建設留用地。一是,被徵收土地已於1999年變更為未利用地,檢查驗收後發布了土地統計信息。199910月,原龍泉市土地管理局開展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根據華東勘測設計院測量隊19854—6月製作的《緊水灘水庫移民土地徵用線界樁與高程成果表》表明,城鎮五年一淹的高程為192.16米,被徵收土地平均高程在192.16米以下,是緊水灘庫區五年一淹的範圍。龍泉市於1987年減免了該地塊的農業稅,並對該地塊作過退賠和補償。為此,原龍泉市土地管理局依據《浙江省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範》(浙土調字[1987]2號)等規定,將該地塊調查定為灘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和《浙江省土地變更調查技術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龍泉市1999年土地變更調查結果按程序進行了檢查驗收,上報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審核後已報國土資源部確認,並於20005月發布了《浙江省一九九九年土地統計資料》,確認被徵收土地所在地塊已經調整為灘地,屬於未利用地的範疇。二是,龍泉市基本農田劃區定界成果表明被徵收土地是未利用地,符合基本農田保護規劃。2000年龍泉市開展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中,鑑於被徵收土地所在地塊已經退耕,土地利用類型變更為未利用地的現實情況,對其規劃用途進行了調整,製作了《龍泉市基本農田劃區定界成果資料》。2000114日,原麗水市土地管理局組織進行了初驗,並予以通過。20011012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可、農業廳覆核通過了龍泉市龍淵鎮的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並以《浙江省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區定界工作復驗合格通知書》(浙土資劃[2001]11號)文件予以批准。三是,龍泉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被徵收土地用途為建設留用地,地類為未利用地。2003年因行政區劃變動,原龍淵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進行了調整,並逐級上報審批。20031015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作出《關於龍泉市城區調整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浙土資函[2003]259號),批准了修改後的龍泉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該規劃及其附圖,被徵收土地已經納入建設用地範圍內,屬於非耕地。四是,申請人關於本案徵收土地是耕地的理由不成立。(1)申請人依據的農村年報記錄表和龍泉市土地誌、龍泉市土壤志、龍泉縣糧食志、浙江省測繪局的測繪圖、新聞媒體的報導、協議、太陽傘生產基地用地報批材料、土地承包證等,均不能證明本案徵收土地是耕地。(2[2003]660號、661號征地協議書,是龍泉市人民政府考慮到一村農民的切身利益,參照耕地標準進行補償,不是說徵收的土地就是耕地。(32000年太陽傘生產基地的用地報批中,龍泉市人民政府根據當時正在執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耕地上報審批並無不妥。2005年報批中,土地規劃已經通過法定程序修改,龍泉市人民政府以未利用地上報審批,於法有據。(4)土地承包證主要是證明土地承包關係的確立,不是證明土地利用類型的法定憑證。土地承包證上雖有「田」的記載,但是土地利用類型仍應當根據法律及有關規定,依據國土資源部門土地利用調查結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划進行確定。1984年龍泉市人民政府向村民依法發放農村土地承包證,1999年按照法定程序將徵收土地所在地塊變更為未利用地,但是,在2000年開展的農村土地二輪承包過程中,龍泉市沒有做好土地承包與土地調查、規劃間的銜接工作,僅對承包期限進行了簡單的順延,被申請人已經書面責令龍泉市人民政府對這一問題進行糾正。五是,根據1999年批准的龍泉市城市防洪規劃,龍泉市人民政府正在修建城市防洪堤,提高防洪能力,本案徵收土地用於城區建設是可行的。

    2、被申請人土地徵收程序合法。一是,2005年1月龍泉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關於被徵收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意見,對麗龍高速公路後沙路連線等項目組織龍泉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建設用地征地材料,擬訂了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和土地徵收方案,並按程序逐級上報。被申請人經審查認為,用地申請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土地權屬清楚,土地補償符合法標準,並於2005113日以浙土字[A2005]10001號決定予以批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條有關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的規定。二是,土地徵收方案上報前,龍泉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自20012月份起就多次到龍淵街道一村召開會議,廣泛徵求一村村民意見,到200412月止,全村同意征地的有331戶,占總戶數的85.5%,並按規定簽訂了征地協議。被申請人征地決定下達後,2005513日,龍泉市人民政府發布了徵收土地公告。523日,龍泉市國土資源局公告了擬訂的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並於612日召開公聽會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616日,龍泉市人民政府批准了該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程序合法。三是,本案徵收土地不涉及農用地轉用,不在國家暫停審批範圍內,征地程序合法。

    3、被申請人征地安置補償措施合法。一是,龍泉市人民政府按照耕地而不是未利用地的標準進行補償,並給予10%的留地安置且在地段安排上給予了優惠,補償標準是龍泉市最高的。二是,龍泉市人民政府通過土地整理開發,可新增耕地面積40多畝。三是,龍泉市人民政府建立了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為參保人出資50%,受到被征地群眾歡迎。同時,龍泉市人民政府還減免有關收費、投資改造一村的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改善村民居住環境。此外,征地補償費已經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龍淵街道一村有農民1300多人,提出訴願和裁決的僅83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取得了大部分村民的理解、支持和認可。

    經查,龍泉市人民政府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擬徵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19.8036公頃,其中包括龍淵街道一村農村集體所有土地15.4228公頃。

    2004年12月20日,龍淵街道一村村委會出具了同意徵收本村土地的證明,並於12月23日在龍泉市國土資源局征地聽證告知書上蓋章,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聽證申請;12月20日,龍淵街道一村村委會與龍泉市統一征地事務所簽訂了征地補償協議。

    2005年1月7日,龍泉市人民政府擬訂了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和徵收土地方案等用地申請材料,按照程序逐級上報審批。2005113日,被申請人以浙土字[A2005]10001號決定予以批准。

    2005513日,龍泉市人民政府發布了徵收土地公告。523日,龍泉市國土資源局公告了擬訂的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並於612日召開公聽會。616日,龍泉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補償標準為80萬元/公頃,並按徵收土地總面積的10%留地安置。

    2005年7月7日,申請人以徵收的土地是耕地而不是未利用地、征地程序違法、征地補償不合理為由,向被申請人申請訴願,請求撤銷浙土字[A2005]第10001號征地決定。2005年11月14日,被申請人作出浙政複決字[2005]23號訴願決定,維持了浙土字[A2005]10001號征地決定。20051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向龍泉市人民政府發出法律建議書,責令其糾正既在1999年將本案徵收土地變更為灘地又於2000年向村民發放農村土地承包證的自相予盾的做法,及時變更或收回村民的土地承包證。

    同時查明,本案徵收土地地類和規劃用途的變更過程如下:

    1985年4—6月,華東勘測設計院測量隊製作了《緊水灘水庫移民土地徵用線界樁與高程成果表》,表明城鎮五年一淹的高程為192.16米,本案徵收土地位於緊水灘庫區末端,平均高程在192.16米以下,處於正常蓄水位184米與最大洪水位192.16米之間,是五年一淹的範圍。為此,在緊水灘水庫建設過程中,龍泉市於1987年減免了該地塊的農業稅,並作過退賠和補償。但是,被徵收土地一直由被申請人等耕種,2000年龍泉市人民政府對申請人1984年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證作了順延。

    1999年10月2日,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經被申請人批准作出《關於龍泉市及安仁等9個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浙土規[1999]81號)。根據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附圖,本案徵收土地所在地塊的利用現狀是耕地,為一般農田,不是基本農田。同時,該規劃的附件表明,龍淵鎮有104.4公頃生態退耕指標,規劃給城區外45個行政村,不包括申請人所屬的龍淵鎮一村。

    1999年10月,原龍泉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國家部署開展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依據華東勘測設計院測量隊製作的《緊水灘水庫移民土地征用線界樁與高程成果表》,認為徵收土地屬於緊水灘庫區五年一淹的范圍,於是依照《浙江省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範》的規定,將該地塊退耕還水,由一般農田更正為灘地。2000年5月,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對這一變更調查結果進行了審核、確認,並發布了《浙江省一九九九年土地統計資料》。

    2000年龍泉市在開展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中,根據1999年的土地變更調查成果,利用生態退耕指標,將該地塊的利用現狀變更為灘地,規劃用途調整為建設留用地,並製作了《龍泉市基本農田劃區定界成果資料》。2000114日,原麗水市土地管理局組織進行了初驗,並予以通過。20011012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作出《浙江省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區定界工作復驗合格通知書》(浙土資劃[2001]11號),覆核通過了龍泉市龍淵鎮的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

    2002年2月9日,被申請人批准撤銷龍泉市龍淵鎮並設立街道辦事處,原龍淵鎮成為龍泉市城區,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進行了相應的修編20031015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作出《關於龍泉市城區調整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浙土資函[2003]259號),批准修改了龍泉市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本案徵收土地所在的地塊規劃為建設留用地,列入第17號建設用地範圍內。

    本機關認為:

    一、關於被徵收土地的地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土地權屬;(二)土地利用現狀;(三)土地條件。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土資源部《關於認真開展1999年土地變更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159號)規定:「天然形成或人工開挖用於水產養殖的,應變更為水域;凡是當年還在耕種,尚未種草植樹的,不計入還林、還牧面積,不能變更;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林還牧的,已停止耕種,並已種草植樹的,按實際範圍變更;按規劃、計劃還湖的,以停止耕種為標準進行變更。季節性耕種的『大水丟、小水收』的應為耕地;人為撂荒耕地的,不得變更為非耕地,應儘快組織恢復耕種。」2001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新的《土地分類》(國土資發[2001]255號)規定,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類,其中「水庫、坑塘的正常蓄水位與最大洪水位之間的灘地」為灘涂,屬於利用地,但是已利用的灘涂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範圍,在防洪規劃或者防禦洪水方案中劃定,並報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准後予以公告。」

    本案被徵收土地一直由申請人耕種,龍泉市人民政府於2005年上報申請批准徵收,其地類認定應當適用國土資源部2001年公布的《土地分類》,被徵收土地屬於已利用的灘涂,不能認定為未利用地。1999年原龍泉市土地管理局將申請人正在耕種的耕地利用生態退耕指標變更為灘地的做法,不符合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退耕應當以停止耕種為標準進行的規定。此外,關於被徵收土地主要用途是滯洪區的說法,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定。據此,被申請人批准徵收土地的地類應當認定為耕地,而不是未利用地。

    二、關於土地徵收程序。20041021日,國務院公布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四條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本案中,龍泉市人民政府上報征地材料前,沒有將擬徵收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交被征地農戶確認,程序上有瑕疵。

    三、關於征地補償安置措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徵收與征地補償安置是兩個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土地徵收在前,征地補償安置在後。龍泉市人民政府對徵收土地按照耕地而不是未利用地的標準進行了補償,同時給予10%的留地安置,並採取多種途徑安置申請人,補償安置措施合法。被申請人應當督促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措施。

    綜上所述,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裁決如下:

    (一)將被申請人浙土字[A2005]第10001號征地決定中龍淵街道一村15.4228公頃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地類由未利用地變更為耕地。

    (二)責令被申請人完善批准徵收耕地的相關手續。

    本裁決為最終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訴願專用章

                             OO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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