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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中級法院:沒有當過法官的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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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武漢中級人民法院的「腐敗窩案」爆發,13名法官相繼被捕。翌年3月,新任院長周文軒臨危受命。2006年9月,周文軒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立案調查,今年9月14日,湖北漢江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周文軒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在現行體制下,法院院長出事已經不是第一次,關於法院改革重司法獨立輕司法制約、重法院權威輕民眾監督的批評很多很多,儘管最高法院和立法機構對此似乎沒有引起足夠重視,但來自學界和民間的分析已經是陳詞了。我這裡感興趣的是這位院長的簡歷:

周文軒,1947年2月出生,1968年4月參加工作。1968年至2003年1月先後擔任過部隊戰士、班長、排長、組織幹事,任武漢開關總廠辦公室秘書,武漢市人大辦公廳正科級幹事、秘書處處長、副主任、副秘書長、秘書長、黨組成員。2003年1月至2006年9月21日,任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我們注意到,這位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在擔任法院院長之前,沒有從事過法院的法官工作,甚至於沒有從事過任何政法機關的工作,而這樣的任命卻是合法的。

2001年新修改的《法官法》第十二條規定,初任法官必須「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也就是說擔任法官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但是該條又說「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而所謂「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是指法官以外的人員,由於法律沒有在其他條款中加任何限制,即法院院長(都包括副院長,下同)在極端情況下可以是被組織部門認為具備條件卻不懂法的人擔任。院長只要懂政治,而可以從未乾過法律工作,這就是中國法律規定的中國特色司法體制的一個重要特點,所以,媒體曾經報導的「三盲院長」姚小紅,從其產生來看,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任法院院長沒有關於學歷、專業知識、司法考試資格方面的任何要求。正因為如此,不時會有人大代表在人代會上提出議案:法院院長應當從懂法的人員中選任。

我國法律規定,在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之間的司法關係。而在某一法院內部,院長、副院長與其他法官之間,是什麼關係,沒有規定,但實質上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他們對案件要分工管理,大部分案件判決前都要有主管院長的批示同意,在人事權力上,法官的任免、考評、定級也主要是由院長們說了算。這樣,院長只要有領導能力就行了,他可以沒有審理過案件、沒有法律專業水平,但這樣的體制之下,院長出事、必有窩案,也就不足為奇了。

現代司法獨立的理念和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都要求司法獨立是法官的獨立。當法官之間有上下級之分、領導與被領導之分,而且院長可以不從法官中產生,審判的獨立精神和法律職業化要求就不再存在。在法治已開發國家,如美國就沒有法院院長,只有所謂首席法官,與其他大法官在權力上平等,首席法官只起召集作用,是「平起平坐諸位中的第一人」;大陸法系國家雖然也有法院院長之位,但其在審判中的地位也不過是一個召集人而已。這樣的法官體制不認為院長在任命上可以特殊化而違背職業化的基本要求,普遍要求高級法官從低級法官中產生,首席法官或者院長從平起平坐的法官中產生,而初任法官則要從通過嚴格法律考試的人中產生。

我國院長可以不經嚴格法律身份篩選,導致實踐中出現了這樣的情況:某位法院工作人員因為應考能力不行,司法考試通不過,一直不能取得助理審判員的資格,但通過關係到偏遠地區基層法院掛職擔任了一段時間的副院長,於是自然就成了法官,就有了別人需要一次又一次司法考試才能取得的法官資格。不懂法的人當初級法官不行,去當領導法官的院長卻可以,這就是亟待改革的中國司法體制之怪現狀!

(作者系大學教授)

責任編輯: 王篤若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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