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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細節曝光 周正毅簽字寫下「報復」二字

周正毅案11月30日一審判決,這位前「上海首富」數罪併罰,獲刑十六年。知情人士透露,法庭判決之後,周正毅當庭未表示異議,但據稱在送達通知簽字時寫下了「報復」之類的字眼。

  《南方周末》報導,當天上午9點半,周正毅案一審判決準時在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C101庭進行。至少在開庭前兩個小時,數十位來自港台和內地的記者雲集法院門口,但均未獲准進入旁聽。近百位警察及工作人員散布周圍維持秩序,周正毅案牽涉到的東八塊地段拆遷民眾當天也在法院外出現,不過被隔離在街對面。

  旁聽人士透露,當日宣判,周正毅的哥哥及兩位姐姐以及女兒到場,但此前10月23日開庭時曾到場的周的妻子未見身影,不過據稱也專程自國外趕回上海。來自上海政法系統的部分官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部分法學專家獲准旁聽,庭審現場被多架攝影機全程記錄,並直接在主庭之外的另兩個觀摩房間播放。

  知情人士透露,判決之後,周正毅當庭未表示異議,但據稱在送達通知簽字時寫下了「報復」之類的字眼。

  宣判大約持續四?種雍蠼崾??苷?愕囊晃喚憬閽詵ㄔ耗諞歡惹樾魘Э兀?蟊還ぷ魅嗽比襖搿6?釵槐緇ぢ墒υ蛟詰諞皇奔渚芫?⒈砥纜郟?掖依肟??幢皇睪蛟諭獾牟鵯?裰詼陸亍H巳褐杏腥爍吆簟盎刮壹以啊保?銜?啃坦?帷?lt;/FONT>

  據悉,當天下午,周正毅的辯護律師已在上海浦東看守所就是否上訴徵求周本人的意見,當時周並未決定,辯護律師之一的馬舒寧稱,周正毅本人對判決不服,但考慮到上訴改判的可能性不大,一度猶豫。

  判決書顯示,上海第二中級法院最終認定,上海農凱集團犯單位行賄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共判處罰金335萬元人民幣。而周正毅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併罰,並考慮周有檢舉立功表現,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而周正毅所涉的另兩項罪名單位行賄罪和對企業人員行賄罪,法院也予認定,但考慮到周正毅的主動交代情節,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前,一度小範圍流傳可能定刑十二年的消息,最終被證明不實。這意味著,自2007年1月21日被逮捕開始,周正毅的第二次刑期將至2023年1月20日止。

  這份長達40頁的判決書顯示,法院對檢方指控的五宗罪的絕大部分事實進行了認定,並一一輔以詳盡的定罪依據及檢方提供的證據。

  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名,判決書羅列了檢方大量證人證言,最終判定,農凱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為了虛增銷售業績,便於向銀行貸款,循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形成封閉的電解銅循環交易,「完全服務於貼現融資的需要,並無真實交易目的,其實質是自我交易,亦反映出交易的虛假性。」而周將非法套取銀行所得82.3億資金中的19億違規投入證券業務,違反了國家關於禁止銀行資金流入股票市場和增值稅發票的規定,破壞金融秩序,符合虛開增值稅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應當定罪處罰。

  對於挪用資金罪名,法院判定周本人曾兩次聽取唐海根等經辦人的相關情況匯報並決定實施,對挪用行為知情,並親自調撥6000萬資金為唐等人創造條件,系共犯,「有證人證言印證,證據確實、充分」。

  惟一的「意外」是,判決書對周正毅行賄農行上海分行宋赤球100萬的罪名指控不予認定,法院採納辯護意見,判定農凱的貸款行為經由上海分行貸款審查委員會按規定審批,屬於正常的信貸活動,定罪證據不足。

  而此外,關於檢察機關偵查周正毅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挪用資金罪的合法性問題,法院認定偵查符合法律規定,所收集的證據有效。

責任編輯: 鄭浩中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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