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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轉載「高鶯鶯之死」評論文章被關閉

 
 


 

網站轉載
關鍵證據:廈門網警發出的公函


 

網警憑啥說"高鶯鶯案"評論不實

  -法官為何沒看評論原文就斷案

  -原告網站該告誰

  ◎文/本報記者 馬軍 ◎供圖/國新圖庫

  一起涉及網上"虛假信息"的跨省案件,在2007年12月引發了網友爭議。原告方更是認為法庭判了一起糊塗案。

  原告網站轉貼的一篇評論引用了媒體對高鶯鶯案的報導,提到湖北襄樊警方"搶奪屍體、強迫火化"等事。為什麼這樣一篇評論,被遠在千里之外的廈門網警認定為"虛假信息"?

  網絡服務公司根據網警的公函,將該網站關閉,被告上法庭。為什麼法院不做調查,直接採信廈門警方的說法?記者採訪了此案的當事人和審判長,以及法學家,以求理清來龍去脈。

  律師:法院斷了個糊塗官司

  -網警一封公函導致網站被封殺

  一年多前,張元欣所在的新疆西部律師事務所網站,轉載了一篇《從"高鶯鶯之死"談權利的有效監督》的評論文章,文中引用了《民主與法治》雜誌的報導,提到"襄樊警方在高鶯鶯死後搶奪屍體、強迫火化、燒毀衣物",還提到記者2006年到當地調查時,遭到不明車輛和人員的跟蹤

  由於西部律師網站的服務商——中資源網絡公司位於廈門,當月,廈門市警方網監處就在網上監測到了這篇文章,當即向中資源網絡公司下發一封《關於刪除網上虛假信息的函》,要求網絡公司立即刪除該文章。

  函中這樣寫到:"該內容為虛假信息,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為防止有關信息繼續蔓延造成更大的負面影響,請貴單位接此函後,立即刪除該文章。"至於廈門市網警憑什麼認定該文章傳播了虛假信息,目前尚不得而知。

  中資源網絡公司在接到廈門網警的函後,當天就電話通知張元欣刪除該文,但遭到張的拒絕。同日,網絡公司便將該網站關閉。隨後張律師提起訴訟,將網絡公司告上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烏魯木齊的法庭。

  -法庭上才見到公函

  "為什麼你當初堅持不刪這篇文章?"記者問張元欣律師。

  "那篇文章迄今還掛在新浪、人民網等各大網站,文中提到的一些事情,都是全國各大媒體報導過的,我們認為不是虛假信息,所以才堅持不刪。"張律師說。

  另外,張律師當初堅持不刪文,還有一個原因。那天接到網絡公司電話後,他要求網絡公司給一個書面通知,但對方不給。"這樣我們就無法判斷真假。千里之外給我打個電話,就讓我們幹什麼事情,這很可笑。甚至連警方的函,我們也是一直到開庭後才看到。"

  "如果文章沒有傳播虛假信息,關閉我們的網站自然就構成侵權!我們在庭辯中的一個重要觀點就是,此文不是虛假信息,法院在審理時應對此進行調查。至少,他們應該要求廈門警方做一個說明,說明為什麼認定它是虛假信息。"

  "但法院一直在極力迴避。"張律師對此很不滿。

  2007年11月,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記者看到了判決書,對這篇涉案的評論文章究竟是否"虛假信息",法庭的確只是引用了警方說法,未做出自己的判斷。判決書原文如下:

  "轉載的涉案文章已被公安機關認定為虛假信息,擾亂了社會秩序,在網絡公司要求其刪除未果的情況下,關閉其網站的行為並無不妥。"

  張律師質疑:"憑什麼法院不做調查,就直接採信警方關於此文是虛假信息的說法?這不是明顯不合理嗎?"2007年12月中旬,該案的判決消息被轉貼到網上,在一些網絡社區,不少網友都發出了與張律師相同的疑問。

  -律師曝法院受警方壓力

  敗訴讓張元欣律師很詫異。他說,在二審前,自己本來對這個案子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在庭審中,被告方也被他駁得無力還擊。但是,法院沒有當庭判決,後來判決結果終於出來後,反而是他敗訴。

  根據張元欣律師向記者提供的說法:法院在判決過程中,曾受到當地警方的干擾,"烏魯木齊這邊的警方通過各種渠道,對法官施加壓力。"

  "你有證據嗎?"

  "證據是沒有,但我從法院那邊得到了信息,當然具體渠道我不能透露。一審時,警方找過法院,然後法院副院長和庭長專門把我叫過去談了一次話,問我有什麼目的?有什麼背景?

  "我辦了這麼多年的案子,還是第一次碰到這種事。可能因為牽涉到網絡信息,比較敏感。我覺得,現在一是警方對網絡信息管得比較嚴,二是他們還不知道怎麼管。所以他們自己也有些吃不透,一碰到這事,就想找個目的出來。"

  法官:虛假信息是否法庭來調查

  對此案的質疑,法庭方面如何解釋?記者採訪了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政治處廖處長,以及此案審判長高勝利法官。

  -是否傳播虛假信息不重要

  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廖處長介紹,"這案子當時經我們審委會特地討論過,我們判的是侵權不成立。網警專門發函,要求把有害信息刪掉,這是警方發出的行政指令,被告作為網絡公司,必須服從網警的管理。"

  廖處長說,網警對網絡信息有監管職責。那麼警方肯定是出於維護穩定、維護大局、維護政治影響的考慮,才認定這文章是虛假信息,"我們法院方面也得維護公安部門的行政行為呀!"

  此案審判長高勝利法官,向記者詳細介紹了他們判案的始末。

  這是烏魯木齊中級法院第一次涉及網絡"虛假信息"案件。據高法官自己說,涉案文章《從"高鶯鶯之死"談權利的有效監督》,他至今也沒具體讀過。至於"高鶯鶯之死"這件事,他以前也從沒聽說過,通過這次審理才知道了一些。

  "那篇文章是否傳播了虛假信息,在這起案件中,並不重要,我們不會涉及,沒有對它是否虛假信息做調查。"高法官說。

  -網絡公司關閉網站不妥

  事後談起當事人雙方,高法官說:"我們覺得這個案子可以在庭下調解,但雙方都太較真。"

  雖然律所敗訴,但法官也不認同網絡公司的做法。法官們曾徵求過法院技術部門的意見,"網絡公司在技術上可以直接刪除該文章,但他們沒刪除,而是直接關閉了網站。我們在庭審時也指出了網絡公司在這點上做得不夠妥當,採取這種極端做法實在沒必要。"

  "不過,既然警方都出函了,西部律師事務所也就沒必要爭論是不是虛假信息。網警是網絡公司的管理機關,既然網警來通知了,律所就應該體諒一下線絡公司。否則,從合作的角度來說,你這樣做不是讓網絡公司為難嘛。"

  後來法官調解不成,經審委會審議,決定判侵權不成立。

  -法院不好認定網警行為

  至於網警發出的公函,法院如何評價其內容?高法官起初避而不談。不過,在記者再三追問下,他表示,"也可以說我們是認可警方的這種行為吧。"

  "為什麼牽涉到網絡信息,法院就直接採信警方的說法呢?"

  高法官回答:"網絡信息本來就在警方監管的範圍之內,由他們斷定對社會是否有害。法院不好去界定。而且,說襄樊警方搶奪屍體、強迫火化、燒毀衣物等等,肯定會對警方造成一些負面影響。當時警方在高鶯鶯案中到底如何作為,又不是一般的調查能查清楚的,除非是國家專門組織力量去調查。"

  專家:網警公函另案審查

  不調查警方公函的內容,直接採信,這符合法律程序嗎?此案是否真如律師所說,是一樁糊塗案?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教研室副主任湯維建教授。

  -網警公函是關鍵證據

  青年周末: 警方有權要求網站刪除網文嗎?

  湯維建: 關鍵要看是什麼警察,網絡警察有權做出這樣的行政處理。如果網警認為某些網站違規,他們就可以做出行政處分,這種處分是一種行政決定,具有法律效力,網絡公司不執行,那麼網絡公司就違背了行政命令。

  青年周末: 就是說,法院判律師敗訴,並無不妥?

  湯維建: 現在法院只能根據網絡警察的行政決定做出判決,公文書作為關鍵證據,法院必然是直接採信。還是我前面說過的,網絡服務公司只能按照網絡警察的決定來辦事,他們執行網警的函,是正確的。

  不過,根據警方公函的內容來看,警方只要求刪文,但網絡公司卻直接關閉網站,這已經超出了網警行政決定的界限,屬於非法。

  張元欣對這一點也有自己的疑問:"就算這篇文章傳播了有害信息,網絡公司也不能僅靠一個電話就關了我們網站。新浪網出現了一條有害信息,你就能關閉新浪嗎?"

  -可向廈門網警提起行政訴訟

  湯教授認為,警方公函的確是此案的關鍵,是"決定性證據"。

  法庭是否應該先對警方公函的內容進行調查?湯教授表示,從訴訟程序上看,警方公函是公文書——只要是真實公文書,對其內容是否真實,法院可以不審查。

  如果當事人對警方做出的行政決定有爭議,那就是另外一個跟行政訴訟有關的問題了。

  湯教授建議說,要是當事人對網警做出的行政決定不服,認為它不符合事實,可以對廈門警方提起專門的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立案調查,撤銷這封認定虛假信息的網警公函。

  只有等行政訴訟立案後,法院才會審查那篇涉案文章究竟是否傳播了虛假信息。

  -網警公函留下一串疑問

  "高鶯鶯案"於2002年3月發生在湖北襄樊,《從"高鶯鶯之死"談權利的有效監督》一文引用的媒體報導,涉及襄樊警方在該案發生後的一些作為。然而,遠在廈門的網警是怎樣認定這些信息為虛假信息的?廈門網警對"高鶯鶯案"做過專門的調查嗎?

  記者聯繫廈門市警局網監處,試圖了解相關情況。但有關工作人員先是要求記者發採訪介紹函,在收到採訪介紹函後,又表示自己無權接受記者採訪。

  張元欣在此前一直沒跟廈門警方聯繫過。他說自己早就想問問廈門警方,到底根據什麼斷定此文為虛假信息?是襄樊警方給廈門警方發過什麼文?還是廈門警方手中有"高鶯鶯案"真憑實據?

  顯然,這些疑問,有待下一場訴訟解決。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青年周末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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