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大陸 > 正文

王永航律師:高智晟公開信使我給胡溫補法律課

王永航律師:高智晟的公開信讓我思考法輪功問題  Real Player格式Windows Media Player格式加入自由串聽
節目反饋
推薦給朋友2008年9月2日 星期二     節目長度:5分7秒 下載mp3

大連律師王永航今年5月以來多次撰文闡述中共當局以刑法第300條對法輪功學員判刑是明顯的法律錯誤,並且於8月27號在金州區法庭上用這個理論為法輪功學員邱淑晶辯護。由於為法輪功說話王永航的律師證被沒收。王永航8月31號向本台講述了他為法輪功呼籲的緣由和經歷。

王永航是遼寧泛舟律師事務所律師。2005年他讀到高智晟律師致國家領導人的公開信,開始思考中國的人權現狀。而他的妻子於曉艷在1999年之前就修煉法輪功,在中共鎮壓法輪功之後消沉了一段時間,於2005年也重新開始修煉。

錄音
在遭受了那麼慘烈的迫害之後,他們的這種精神動力來源是來自哪裡?肯定不會是官方媒體說的那樣。如果真是官方媒體,電視、報紙說的那樣的話,我說別說你搞了這麼多年的揭批鬥爭,你不搞揭批鬥爭,花錢讓人去煉都不會有人去煉的,這裡面一定有不為外人所知的東西。那就要去了解一下嘛,了解一下就知道是怎麼回事了。

從那以後,王永航非常支持妻子的信仰以及身邊的法輪功學員。於曉艷在復旦大學攻讀醫學博士,今年4月30日早上7點,於曉艷在醫學院宿舍洗漱時被徐匯區警察帶走,被刑事拘留15天,理由是她可能張貼了幾張寫有「法輪大法好」的小紙條,以及從她的住處搜查出有關信仰「真、善、忍」的書籍和影音資料。王永航赴上海徐匯區看守所要求放人未果,因此在海外大紀元網站上發表文章題為「胡溫補節法律課」。

錄音
那麼我去了上海最後交涉,也很難找到具有決定權的人,見不上面,迫不得已我在網上發表了一封公開信,給國家領導人的公開信,要求他們正視我所提出的法律問題。也就是說,所有的法輪功信仰者,這九年以來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拘留起訴逮捕判刑入獄的情形,所有的案件都是錯案,要求它們立即改正。15天後,他們把我妻子刑事拘留改成了行政拘留,然後就放出來了。

不久之後,當局趁5月份年檢的機會沒收了王永航的律師證,沒有給出任何理由。

錄音
拿走了之後,正常一周的時間就是蓋印之後就給我們返回來。但我的他們就沒有給我返回,而且一點理由也沒有,沒跟我講你怎麼怎麼回事,也沒有跟你講清楚解聘你的職業啊,或者給你吊銷了還是怎麼樣,沒有任何一個理由,甚至連口頭的理由都沒有。

在8 月27號為邱淑晶辯護之前,王永航還曾經代理過兩個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但是都沒有機會上庭辯護。第一次是給大連企業家王春燕辯護,法庭以王永航沒有提前三天向法庭登記遞交手續為藉口據絕他上庭。第二次是為一名法輪功學員代理上訴,但是法院根本沒有開庭審判。王永航說,真正能夠在法庭上完整闡述他的觀點的唯一機會就是八月二十七日在金州區法院。
王永航確信,當局以刑法第三百條的罪名抓捕,起訴,判刑的所有監獄裡的法輪功信仰者,九年來所有的案件都是錯案。他連續發表多篇文章闡述他的觀點,希望當局糾正錯誤,釋放法輪功信仰者。

錄音
那麼寫了這麼多的文章,我相信司法當局應該是看到了,因為如果他看不到,他不可能把我律師證沒收掉對不對呀?那麼看到了不去改變,還是讓這麼明顯的錯誤一直持續的發生,那作為我就要持續的呼籲。

王永航說,希望司法權力者能夠認識到這種錯誤的嚴重性,能夠認認到這種錯誤的荒唐性,能夠對中國法律有一點最起碼的尊敬,否則的話將會成為一個笑柄。

以上新聞由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記者秦越,俞珊採訪報導。

*********************

大連律師王永航為胡、溫補節法律課

【大紀元5月6日訊】關於法輪功涉及的法律問題,近九年來,這個政權不容許法輪功信仰者自己說話(講真相),也不容許律師為他們說話(做無罪辯護)。作為律師,我多次努力想表達出我的觀點,都告失敗。現在我自己面臨緊急問題,不得不通過海外網站發出聲音。

公安抓了一個人張三,理由是他涉嫌殺人。公安偵查完畢後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公訴後法院判決殺人罪成立,並定罪量刑,勝利結案,各自分工領賞。但是,公檢法這些「正義的維護神」不約而同的、有意或無意的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所謂被張三殺害的那個人事實上卻從來沒有在這個世界上存在過。這樣的事情荒唐吧?是荒唐!但這樣荒唐的悲劇近九年來幾乎每天都在中國上演著,那就是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為由抓捕、起訴、審判、定罪、關押法輪功信仰者。

一、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背景與目的。

九十年代的中國大陸「法治」呼聲較高,1997年對刑法修訂的時候增加了第三百條,以懲處「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目的是掃清「法治」障礙,保證在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過程中免於受到基於信仰關係的對抗。比如婚姻法制定後,如有信仰團體認為一夫一妻制違背其信仰,以某種形式阻止婚姻法的實施,那麼,其行為可能構成本罪名。

需要說明的是,破壞國家法律(狹義)、行政法規的「實施」,不是一般的違反法律。例如交通法禁止酒後駕車,有一個叫「酒鬼俱樂部」的組織,為了反抗這一規定,組織成員以某種形式阻礙、破壞交通法的實施,其行為可能構成本罪名。但是,如果一個人僅僅是酒後駕車了,而主觀上沒有破壞交通法實施的故意,自然不會構成本罪名。

二、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對待法輪功信仰者的極度荒唐性。

刑法學上講犯罪構成四要素也稱四要件,即犯罪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缺一不可。「主體」是指一個人,有無刑事承擔能力,何種身份;「客體」是指行為人(主體)破壞了什麼東西,如傷害罪侵犯了人的生命健康權,盜竊罪侵犯了財產權。「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於破壞什麼東西)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客觀方面」是指造成了什麼樣的社會危害,程度多重,後果多大。

但是,二位治下的政權現在關押的所有法輪功信仰者,不管他們做過什麼、說過什麼,對他們中任何一個人,您找不到他破壞了那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或其中一條、一部份),不信您讓您的法學家智囊們去核實一下。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用在法輪功信仰者身上,既然「犯罪客體」都不存在,那麼「主觀方面」:對破壞哪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是否故意;以及「客觀方面」:造成了什麼後果,更無從談起。也就是說,這條罪名用在法輪功信仰者身上,四個要素本來缺一不可,現在竟然缺了三個。

當然,您可能會把眼光放在這個罪名的前半部份「利用邪教組織」這頂帽子上,這恰恰也是99年有人看好這個罪名,並以之對待法輪功信仰者的原因。但是二位想一想,開著坦克殺人與利用酷刑殺人,如無其它特殊情節,不都是殺人罪麼!所以,這個帽子並不是這條罪名的關鍵,不影響我以上的結論。更何況,我堅定的認為,正教與邪教的區分、爭論,是信仰領域的問題,一種信仰是不是邪教,不應該是由法律界定的,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法機關說了算的。

三、課後作業:立即停止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對待法輪功信仰者。以上內容不多,但道理講清楚了。眼下二位最要緊的是立即停止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對待法輪功信仰者,立即釋放所有以該罪名為由關押的法輪功信仰者,並對所有被迫害者(或其家屬,因為有被迫害致死的)進行國家賠償。至於以勞教的方式關押的其他法輪功信仰者,勞教制度本身就是違反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的,如何處理,無須多講。

之所以這麼著急且不自量力的草草為二位講課,是有私心的:您的警察於2008年4月30日非法關押了我的妻子於曉艷,她是復旦大學醫學院在讀博士,一個學業、工作、人品都還不錯的人。

我的課講的不好,但講總比不講好。

二零零八年五月三日
草民王永航 於上海

責任編輯: zhongkang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08/0903/1016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