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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盟意見:黃德智已涉嫌強姦 鄧玉嬌防衛應釋

公盟關於鄧玉嬌案的法律意見(2009-05-25 23:19:28)

公盟關於鄧玉嬌案的法律意見

 

2009年5月25日

 

    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一案仍在偵查階段,由於種種複雜的原因當事人親屬解除了與援助律師的委託代理協議,但這並不會阻止我們對鄧玉嬌命運的關注以及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現在,我們就目前已經了解的信息提出法律分析意見,希望有關司法機關能秉公執法,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

 

一、 本案基本事實

 

   綜合各方信息,我們認為本案基本事實如下:

 

    本案涉及兩個不可分割的現場:第一現場水療室是強姦(未遂)現場,不法侵害人是黃德智,被侵害人是鄧玉嬌。第二現場休息室是第一現場的繼續,鄧玉嬌對不法侵害人黃德智和鄧貴大實施防衛,導致不法侵害人(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的受害人)傷亡。

 

    水療室里。時間約晚上八點。有些醉酒的黃德智等人來到夢幻城水療室,碰見鄧玉嬌在裡面洗衣服,黃進去提出強迫性交易的要求,鄧玉嬌說自己是KTV服務員,拒絕。黃德智關上門,把鄧玉嬌按倒在小床上,強行扒下褲子和內褲,壓在鄧玉嬌身上,撫摸胸部和下體。鄧玉嬌竭力反抗,後把黃德智踢翻下床,衝出水療室,來到隔壁休息室,關上門。

 

    休息室里。當時另有三個女孩在休息,其中有鄧玉嬌的朋友唐某。鄧玉嬌剛躲到休息室,對唐某說,有個瘋子在找我。這時,黃德智隔著門玻璃往裡看,發現了鄧玉嬌,闖進來,隨後跟著鄧貴大,要把鄧玉嬌拖出去,鄧玉嬌掙扎,鄧貴大手裡拿著一沓錢,拍打鄧玉嬌的臉和肩膀,一邊說「怕我們沒錢是嗎?」唐某去找領班,同時也告訴了鄧玉嬌的朋友楊某。鄧玉嬌在鄧貴大用錢煽打下後退幾步,然後被推倒在沙發上,領班過來以後,鄧玉嬌起來試圖出去,被再次推坐在沙發上。鄧玉嬌從包里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雙手緊握在身後,旁邊兩個服務員眨眼示意鄧玉嬌克制。黃德智和鄧貴大並沒有罷休,向前靠近,鄧玉嬌靠在沙發上用腳踹了其中一個人,鄧貴大和黃德智再次向前撲的時候,鄧玉嬌起身揮刀亂刺,刺傷了鄧貴大和黃德智。楊某趕到休息室,鄧貴大剛剛倒地,鄧玉嬌異常憤怒,手裡拿著刀,說:「你們這種流氓,不殺兩個,還不得了了。」楊某告訴鄧玉嬌趕快放下刀,鄧玉嬌放下刀,拿起電話報警,說「我在雄風賓館殺人了,快過來把我帶走。」然後給母親打電話。

 

二、法律分析:

   

    第一現場,黃德智把鄧玉嬌壓倒床上扒褲子等行為證明黃德智試圖強姦鄧玉嬌,由於鄧玉嬌激烈反抗和躲避未遂。但強姦行為並沒有結束,黃德智和鄧貴大隨後跟到第二現場,試圖拖走鄧玉嬌,鄧玉嬌掙扎,黃德智和鄧貴大沒有放棄,用錢打和推到等暴力方式試圖迫使鄧玉嬌就範。在此條件下,鄧玉嬌持刀攻擊鄧貴大和黃德智,造成被害人(不法侵害人)傷亡,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雖然強姦犯意人是黃德智,但強姦未遂之後,鄧貴大和黃德智一起用侮辱和暴力脅迫的方式試圖迫使鄧玉嬌就範,鄧貴大也構成強姦罪的共犯。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黃德智和鄧貴大來到第二現場試圖拖走鄧玉嬌的行為,結合野三關官員的日常行為(當地人普遍認為比較狂)、醉酒狀態以及夢幻城作為色情場所的背景,可以得出結論,兩人來到休息室並不只是為了報復和發泄憤怒,而是為了繼續實施強迫性交易(強姦)。一般情況下,有第三人在場,鄧玉嬌不會面臨被強姦的人身危險,但是,在水療室(性交易場所)這種特殊環境下,雖然有第三人在場,但第三人並沒有阻止鄧玉嬌被拖到隔壁水療室強姦(此場合強姦並沒有什麼大不了的)。加上鄧貴大等人是這裡的常客(當地人能證明),而且那天他們又醉酒,行為難以控制。因此,鄧玉嬌當時的確面臨被強姦的人身威脅,鄧玉嬌的防衛不是假想防衛,而是針對現實強姦威脅的正當防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條款,針對強姦等暴力侵害具有無限防衛權,因此鄧玉嬌的行為不構成過當。

 

    結合現有事實和證據,黃德智已經涉嫌強姦犯罪。我們建議巴東公安機關嚴格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黃德智進行立案偵查,並提請巴東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察監督。

 

    總之,根據我們現有掌握的信息綜合判斷,我們認為,鄧玉嬌的行為屬於依法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我們要求,儘快恢復鄧玉嬌的人身自由;在刑事偵查程序終結之前,應當立即對鄧玉嬌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許志永博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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