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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外喉舌:中國解決社會衝突刻不容緩

 

新加坡聯合早報

鄭永年:中國解決權、錢、民衝突刻不容緩

很多跡象表明,中國的社會衝突已經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這些年來,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人們大多關注的都是群體性事件。各種不同類型的群體性事件當然是中國社會衝突的主要表現形式。筆者也曾經對此作過很多討論。

本文想從權、錢、民之間,也就是權力、資本和老百姓之間的對立來理解中國的社會衝突。儘管這三者之間的對立出現初期可能是個體對個體,但最後往往導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權、錢、民經處於高度對立狀態

首先應當認識到,在中國,權、錢和民已經處於一種高度的對立狀態。民和錢的對立已經有很多年了。最近在浙江杭州所發生的富家子弟飆車撞死浙江大學生而引起的民憤,非常形象地說明了這一點。

類似這樣的案例可以說是很多年前的「寶馬」事件的延續。在民與錢的對立中,錢成了社會非正義的代名字。

民與官的對立的例子更多。最近湖北省巴東縣一名鄉鎮官員在娛樂場被女服務員刺死,引出了中國社會普遍的對這位女服務員的支持和對被刺官員的譴責。再如北京律師在重慶被警察毆打而激怒同行律師等等案例,說明了這種情緒。

早些時候在上海所發生的楊佳案件也有類似的情形。在楊佳案中,儘管警察也是受害者,但民眾的情緒都倒向楊佳一邊倒。無論是民與錢的對立,還是民與官的對立,在這些案例中都表現在一種強烈的民憤,是一種積累了很久和濃縮了的集體憤怒。

很顯然,這種民憤如果不能得到化解,就必然演變成為集體行動的動力。很多群體性事件的背後就是這樣形成的集體憤怒。

如何理解?筆者已經在《中國社會基層無政府狀態令人擔憂》一文討論過中國社會基層官與民的對立是如何造成的。簡單地說,當政府不能履行其政府功能,主要是不能為人民提供安全和社會正義時,民和官的緊張關係就會出現。

尤其是當政府本身成為社會不安全和非正義的根源時,民與官的衝突就會隨時爆發出來。

很多城市居民也淪為貧困一族

民與錢之間的緊張和衝突也同樣不能被忽視。在中國,人們往往簡單地以社會的「仇富」或者「絕對平均主義」的心態來解釋兩者之間的衝突。但很顯然,這種解釋抱有太多的偏見,過分站在錢的立場上說話。

中國人並不一定是要「平均主義」的或者「仇富」的。兩者之間的衝突是兩者間失去均衡的產物。在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提倡「讓一部分人先富裕起來,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中國社會都普遍接受這一政策導向。

在這一政策指導下,確實很大一部分人先富裕起來了。但這並沒有導致人們的「仇富」心理,因為當時社會的大多數的經濟狀況也在不斷改變,變得好起來。但現在的情形則完全不同了。

中國社會的收入差異越來越大。經濟的高速發展不僅沒有達到共同富裕起來的目標,而且很多人淪落為貧困狀態,絕對貧困的人數也在增多。

過去,貧困一詞往往和農村居民聯繫在一起的,但現在很多城市居民也已經淪落為貧困一族。更為嚴重的是,當先富者占據了制度的居高點之後,他們就成了既得利益者,開始變得保守,排斥後來者。這樣一來,受「錢」操縱的市場(如股票和房地產市場等)就成為轉移社會財富的有效機制。

當然,這是一種財富從多數人向少數人、從窮人向富人轉移的過程。

民與錢之間的緊張關係也和官與錢之間的關係有關聯。當錢和權結成聯盟時,無論是民與官之間的衝突還是民與錢之間的衝突,會呈現最大化。

權(公共權力)的存在本來就是為了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會正義。但當權成為錢的俘虜的時候,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公共秩序、安全和社會正義就蕩然無存了。這樣,民必然起來為自己的生存和發展而抗爭,抗爭的對象自然是錢和權。

須處理「官」、「錢」本質的異化

那麼,如何來化解民和官、民和錢的關係?這裡不存在任何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解決方式,不同國家、不同的制度形態有不同的解決方式。無論是民與錢的關係還是民和官的關係,都是社會群體間的衝突,要解決衝突就要從這些群體間的關係出發。

從中國本身的歷史經驗和現狀來說,最主要的就是要處理官與民之間的關係。在傳統中國,「官」的範疇又可分為「帝」,即皇權,和「官」,即官僚階層。在今天,這種分類可以表現在作為決策者的領導集體和作為政策執行者的官僚及其官僚機構。

中國傳統也有「大戶」的概念,就相當於現在的「富人」或者「資本」,或者本文所說的「錢」。這樣中國社會就至少有四個群體,即作為決策者的領導者,作為決策執行者的官僚,作為資本擁有者的富人和作為社會大多數的民。

中國目前最大的問題就是官僚和資本也就是權和錢的結合。這種結合不僅產生了上述官與民和錢與民之間的衝突,而且也在促使官僚、資本和決策者之間的矛盾和衝突。

很顯然,整個政權的基礎並非「錢」和「官」,而在於「民」。從本質上說,「官僚」和「錢」實際上只是領導者治理國家的工具和手段。這些不可或缺,因為社會的治理並非領導者和民之間的面對面的關係。現在的問題是,無論是「官」還是「錢」異化了自身的本質,他們各自根據自身的私利而和「民」發生關係,「民」成為了他們各自主宰的對象。

或者說,決策者的權力實際上為「錢」和「官」所攫取,本來是執行政策的工具成為實際上的決策者和政策實施者。這同時也說明了,決策者本身和民失去了直接的關係。

擴大社會空間,確立參與機制

如果對這樣的群體關係有了認識,那麼解決問題的可能性途徑也會明確起來。很明顯,主要是必須重新調整決策者和民之間的關係。

自改革開放以來,決策者所倚重的是官僚和資本。發展要依靠資本,穩定要依靠官僚,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問題是當這些關係嚴重失衡的情況下,決策者如果繼續過分倚重官僚和資本,那麼就很難糾正和遏制群體關係的衝突,更不用說是解決了。

就是說,決策者必須通過依靠民的力量來重新獲得群體關係之間的均衡。這就是筆者多次討論過的從國家向社會的分權。在過去的30年間,國家向官僚分權,向資本分權。但現在在官僚坐大、資本坐大的情況下,要節制資本、節制官僚,就要向社會分權。如果不能向社會分權,決策者很難控制官僚和資本。

如何賦權於社會?不外乎兩種方法。一是提供社會予更大的空間。在這方面,中國的決策者是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因此才會出現「利益代表」的概念和以此概念為指導的改革。但是要決策過程中反映民的利益,就必須給於社會利益表達和利益聚集的空間。

二是要確立社會參與決策過程的制度機制。這兩方面合在一起就構成了中國政治改革的社會動力。(應當指出的是,在這兩方面,目前的趨勢是向「錢」傾斜的。)

換一句話說,決策者和民的聯盟是政治改革的關鍵。決策者的選擇並不多。沒有民的支持,決策者本身很難對「錢」和「官」形成任何有效的制約,尤其是在後兩者結盟的情況下。

這種情況如果繼續下去,最終受害的不僅僅是民,而且也是整個政權。如果決策者不能和民結成聯盟,那麼民本身可能成為變革的唯一主體,那麼就可能造成革命性的事件。尤其是當民處於非組織狀態時,革命就越會表現出非凡的暴力性。這在中外歷史上屢見不鮮。

在任何社會,各社會群體間都會存在著一定的張力,就是說,他們之間處於一個非均衡狀態。一定的張力屬必然,也是社會進步的動力。但如果不能通過改革來達到新一程度的均衡狀態,社會就失去和諧,穩定必然成為嚴峻的挑戰。

如何達成一個新的社會均衡則是中國改革的主要內容。近年來中央容許甚至鼓勵市民社會(包括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實際上是既賦權社會,也賦權國家的雙贏政策。

最近出台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也是朝這個方向的努力的表現。可以說,中央權力和權威的強化取決於社會力量的壯大。這一點並不是所有人都看得清楚的。

作者簡介

鄭永年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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