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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製造之李莊案 陳有西庭審辯護詞

[陳有西按]這份辯護詞,30日公開開庭一結束已經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遲遲不公布的原因,是考慮這樣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響不好。想不到這三天來,全國媒體對本案的庭審情況,公開得比我們的辯護詞還透明。連一些我們都不知道的重慶方面的決策內幕,記者們都深追披露出來了。網絡時代,真的無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關心的事件真相。由於這些報導,讀者產生了很多的猜測;很多律師和新聞界朋友都向我要辯護詞;本網上好多讀者也要求強烈。有些同行認為我們可能只會說豪言壯語而沒有辯到位;重慶方面組織的西政的兩位教授甚至稱關證人取證、只讀證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再不公布這份辯護詞,會產生更多的猜想和誤解,把事實都搞混。因此,考慮再三還是將其公布。歡迎各位律師同行批評指正。
 
李莊律師被控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第一審辯護詞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議庭各位法官:
 
我們受本案被告人李莊的委託, 分別受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和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指派,出庭為李莊被控「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進行辯護。根據我們庭前的調查、認真聽取李莊本人對全案真相的介紹和自我辯解,分析控方《起訴書》和指控證據,分析《刑法》306條的構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經過今天的公開開庭的庭審質證,我們認為本案被告不構成犯罪。李莊不但無罪,而且是一位非常優秀、負責任、敢於冒風險對當事人負責的中國刑事律師。因此,我們決定對本案進行完全的無罪辯護。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義重大。中國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法律規定的為被告辯護權、會見權、調查權、法律幫助權、幫助控告權、不被監視干擾權,其界限到底在哪裡?怎樣做才是合法的?怎樣做算是違規的?怎樣做是犯罪的?這個問題,從《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立法和修改開始,長期爭論著。我國的偵查權和辯護權一直發生著衝突。全國人大法工委試圖進行過協調,但一直沒有解決。法學理論和法治觀念上的碰撞,在李莊案中集中表現出來。中國的最敢說話的律師,最敢為被告負責任的律師,往往是公權機關最討厭的律師、最容易出事的律師。李莊由於他辦案的認真、負責、敢於直面公權力,敢於在律師普遍不敢真辯的環境裡,直接挑戰和指出偵查機關的違法現象,努力尋找證據證明這樣違法現象,不幸成了這種觀念碰撞中的一個犧牲品。法院審判的作用,就是通過公開證據和真相,通過控辯各方的質疑和爭辯,讓法庭兼聽則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決。我們會認真聽取控方和警方的證據和觀點,也期望控方和合議庭能夠實事求是地分析我們的意見,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現在我向法庭發表辯護意見,請審查、採納。
 
一、            基礎之辯:
《起訴書》本身直接違反《刑訴法》,概念明顯錯誤,
指控的罪狀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調查和辯論,針對指控罪名和情節進行。因此我們必須審查《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的基本點能否成立。
     《起訴書》在案情總述的頭尾部分原文是:
20091124日、1126日、124日,被告人李莊在重慶市江北區看守所會見龔剛模時,為幫助龔剛模開脫罪責,誘導、唆使龔剛模編造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並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龔剛模推脫罪責。
     「被告人李莊的上述行為干擾了龔剛模等3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審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這就是控方認為被告犯罪的理由。(相關指控情節後面分別分析)。這一指控是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的。
     第一,「為幫助龔剛模開脫罪責」,這對於辯護律師而言是合法的。這是法律規定的律師職責。《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和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律師的這一目的是合法的,不是犯罪。關鍵是看是不是進行了非法的幫助。而本案中所有證據顯示李莊全部是合法地幫助當事人。
第二,「誘導、唆使龔剛模編造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1)起訴書假定的前提錯誤。龔剛模案是確實被刑訊逼供,還是沒有?這是一個前提。在龔案沒有審判、龔剛模不能到庭的情況下,怎麼知道他沒有被刑訊?怎麼能說律師在教他誣告?2)是被告先告訴律師被逼供,而不是李莊誘導而為。3)《刑法》306條只對「證人」的言詞證據的影響構成本罪,對「被告」的言辭影響不構成本罪。控方指控在法理上錯誤。此問題下面我會專題陳述。4)「唆使」,法律上沒有「辯護人教唆罪」,辯護人對被告進行法律幫助,保護自己不被誤導,是基本辯護功能,指控沒有法律依據。5)「編造對其刑訊逼供」,本案中公安機關自己的筆錄中明確記載,被逼供吊打,是龔剛模自己先說的,李莊再追問查證的。哪來的律師「唆使編造」?
第三,「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這是《刑訴法》三十六條規定的審判階段辯護律師「會見和通信權」。是對被告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承認、事實有無錯誤進行核實的基本權利,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不准律師這樣做。律師不對口供、證言進行事先當面核實,根本無法判斷真相,理出辯護思路,寫出辯詞;根本沒有辦法上法庭辯護。
第四,「干擾審理工作的正常進行。」法院是否開庭,這是法院的權力範圍。律師有什麼權力?如果是律師的質疑導致法院發現重大問題不開庭,檢察院退查,恰是法律要求律師辯護的功能所在,可以防止冤假錯案,是職責所在。是有功,怎麼說是「干擾」?本案中,李莊向法院指出了嚴重刑訊逼供問題,口供矛盾問題,申請對龔剛模有無被刑訊的傷情進行依法鑑定,何錯之有?何來干擾?
因此,《起訴書》概述中,每句話都體現出了嚴重的刑事訴訟法基本概念的混亂,都出現了基本法理上的違背《刑訴法》規定的錯誤。體現了本案案情是建立在一種錯誤觀念基礎上,全案的案情本身存在基礎性、全局性的差錯。在這種錯誤的基點上,組織起訴指控犯罪,在本源上就是一種錯訴。
 
二、    程序之辯:
從李莊介入龔案刑訴階段看,
不可能構成本罪
 
     龔剛模案20091120日提起公訴,李莊1124日第一次介入本案會見龔。這已經是在審判階段。偵查起訴階段李莊沒有任何介入。一直到李莊被抓的1212日,法院都還沒有開庭。也就是說律師還根本沒有舉證。李莊什麼證據都還沒有形成,也沒有提交給法院一份證據。這個階段,說辯護律師發生了「偽證犯罪」,是十分可笑的。為什麼這樣說?
刑案審判階段,偵查、審查起訴都已經結束,控方證據都已經固定完畢,案件和被告、證人、證據都已經移交法院。也就是說國家法律給予公安、檢察機關的指控證據準備,已經全部完成。這個階段,法律規定是辯方進行工作的時段。即通過法院閱卷知道案情,獲取控方證據副本,對被告口供、證人證言、相關證據進行審查、核實、質疑,其功能就是找出指控證據的漏洞,保護無罪的人不被追究,罪輕的人不被重判。這種審查,最重要的一環,就是向被告本人進行核對證實。這時候出示所有法院提供副本的證據給被告,都是合法的。所有證據都是可以出示的。因為法庭上也是必須經被告質證的。他有權知道、必須知道。被告知道其他被告人的說法,確實有可能改變原供,但這種改變已經不可能影響原有在卷證據,包括他已經向偵查機關作的口供。只會讓法庭多一種判斷座標。其新的辯解,只會讓法庭更加全面的進行分析,不可能因為這種辯解而會誤導法庭導致錯判。因為法庭的功能就是為了兼聽則明,辯析各種說法,哪個更接近客觀事實。指控證據已經固定好,不會因為被告知情、辯解而改變其固有含義。如果被告的辯解被法庭採納,恰說明原證據本身有問題,而不是因為被告的辯解。辯解只起發疑的作用。這種宣讀、核對、交叉審查,是每個刑案律師都必須做的。除非只收錢不辦實事的律師、害怕被整隻想自己安全而不顧被告利益的律師,才會不去做這一工作,而且這種律師肯定不可能真正辯到焦點上。因此,說律師會見被告時不能出示口供和證言給被告,是根本不懂刑事訴訟制度,以及一種特權觀念。是直接違反刑事訴訟法的。
進入審判階段後,公安機關偵查使命已經結束。在沒有退查的情況下,按《刑訴法》已經無權插手本案。看守所不是偵查機關。他只是法定羈押場所,除了在羈押管理中附帶對在押嫌疑人進行獄偵深挖犯罪,他沒有對其他社會人進行偵查的權力和職能。更無權監視、偵查律師。看守所不是警局,在我國,只是把看守所交由公安系統管理而已,在其他國家,也可以由其他司法機關管理。用看守所行使警察權力,監視律師、干擾律師會見、甚至動員罪犯來檢舉律師,這是中國特色的非常荒唐的現象。已經結束偵查的公安機關,也沒有權利對審判階段的律師,還進行監視性質的"陪同"。那種認為涉黑案可以特事特辦的觀念和所謂的規定,是直接違法的。任何部門無權違反《刑訴法》自訂政策,自搞一套。由於我們警察權力的長期侵越,使這種錯誤做法習慣成自然,違法成常態,提醒和制止其違法的律師反而成了違法的、可以抓的。
本案法院還沒有開庭。偽證罪,必須有個「證」。本案這個「假證」在哪裡?律師還沒有向法庭提交一份證據。如果一個律師尚在會見、尚在調查、尚在向證人取證,其行動就要由指控被告有罪的警察一方來監視和評價,來判斷其會見行為、調查行為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偽證,並由其作出判斷,而且是該不該抓的判斷,那麼,所有律師、公安機關不高興看的律師,都可以被羅織成罪。律師舉證都沒有進行,司法機關沒有拿到任何的律師舉證,證據的物質載體都沒有產生,偽證「標的物」何在?他偽造了什麼證據?偽證罪的侵害客體是法庭判斷。法庭舉證都沒有開始,他侵害了誰?公安有沒有權利去違法越權干預律師審判階段的會見權和證人調查權?因此,這一階段,根本不可能產生辯護人偽證罪。這是一個最簡單的法律常識。但在重慶江北居然發生了。
 
三、            事實之辯:
李莊幫助偽證的事實不存在
 
     任何案件,事實和證據之辯都是基礎。李莊到底有沒有進行證據偽造?他偽造了什麼證據?法庭開到現在,一份也沒有。這麼全國關注的偽證案件,居然是一個沒有一份「偽證」的案件。
查清本案其實很簡單。偽證罪,一種是指影響被告,一種是指影響證人。控方指控的偽證,主要是指影響被告。因為龔剛模案的180多個的證人,李莊一個也沒有找過,也沒有間接影響過。因此「妨礙作證」就沒有了。其他的辯方證人,由於沒有控方的筆錄,就不存在「改變」的問題。他們即使「 被影響」,只要李莊沒有帶上法庭,都不是證人。不可能構成本罪。李莊也只是通過家屬尋找中,沒有直接接觸,沒有做過一份筆錄,都是希望他們到法庭作證,何來幫助偽證?那就簡單了,只要看他有沒有影響被告。我們來看事實。
(一)       被刑訊逼供,都是龔剛模先告訴李莊律師,而不是李莊律師指使編造
這有公安機關自己做的筆錄為證。有刑訊逼供,是龔剛模先講,李莊據此追查,並要其當庭指控,並要進行傷情鑑定。根本不是《起訴書》所稱的李莊指使編造。《起訴書》同自己的證據體系直接矛盾。
1210日龔剛模檢舉李莊引誘他偽證的第一份筆錄,(《檢察卷》112頁),就露出了馬腳。龔交代說:「接著,他(李莊律師)問我被刑訊逼供了沒有。我說被吊了的。」 P113 「他問我:『在審查中你被打了嗎?』我就說:『被吊了幾天,還不准吃飯』。他說:這些話你要在法庭上講出來。』」(P114)「我在法庭上問你被刑訊逼供時,你要大聲承認,還要把刑訊逼供的過程演示出來。」 「李莊又向我提出,在開庭時他會提出對我因刑訊逼供造成的傷情進行鑑定,如果法庭不同意,他就會提出不再擔任我的律師。」(P113)這些公安機關作為可以立即抓律師的最主要的口供證據,就清楚地顯示了被刑訊的情節是龔剛模先說給律師,律師才進行對策幫助的。
其實,龔剛模在律師會見時向李莊講的刑訊逼供的嚴重程度,是令人髮指的,龔被提出看守所外的鐵山坪民兵訓練基地吊打了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還被裸體吊打,捧大便,用內褲擦地板。一位副支隊長看不過去,進行了制止,一男一女兩個醫生為他進行過治療。李莊聽原在公安工作過的吳家友律師了解到了有人目擊刑訊,也認識這些醫生,因此請他動員他們出來作證。但從來沒有說要去收買。吳家友的證言,因為自己私下收費等已經無法解脫,在公安機關審訊下,不惜作誣陷假證,說李莊要他去收買醫生。公安機關將其悔過書讓媒體公布發到網上。吳家友根本不是龔的律師,本案已經有李莊同馬曉軍兩個律師,李莊也沒有同意他同案辯護,沒有給吳一分錢,哪來收買?
在會見中,李莊因發現案卷中龔承認樊奇杭的手下都聽他的,同所有的手下交代、樊奇杭的說法不一致,就問:「這是你說的嗎?」他說:「是他們打了我,我才簽的字。」「在哪裡打的?」「在鐵山坪基地。」「他們打了我,在兩米多高的地方吊了我八天八夜,很震驚了我。」(檢察卷3-4,李莊筆錄)。李莊是北京人,不知道重慶這些地址,這些地址和細節不可能是李莊編造。原話肯定是龔剛模所述。
到了1216日,公安對龔剛模的筆錄進一步完善,完全掩蓋了龔原先向律師先檢舉刑訊逼供的事。為了自己立功保命的龔剛模,這時向公安討好說:「我接受訊問過程中民警都是依法辦事的,實事求是交代的。」(P132)然後公安機關就向媒體公布說是李莊引誘偽證。
重慶公安本次掃黑辦案中,刑訊和變相刑訊的事實,在本案和龔剛模案的公安筆錄證據中即可以得到印證。(見辯方證據公安筆錄通宵審訊的時間記錄)龔剛模被逼供的事實基礎可信,就更談不上李莊編造的問題。李莊被抓後,作為一個北京比較有影響的律師,江北警局同樣對他進行了連續40多個小時的通宵突訊。不讓吃不讓喝不讓睡。這不但有李莊的自辯控告,從李莊的公安筆錄時間即可以看出:1212日李被從北京抓到重慶,關進第二看守所。13日開始審訊時間是凌晨234分,可以看出一直沒有讓他睡覺。結束時間是天明後的832分。(檢察起訴卷P1)一些看守警察筆錄作證稱,這個看守所沒有夜審,顯然是偽證,不符合事實。其他的夜晚審訊,在龔剛模共犯的審訊記錄中,比比皆是。如2009624日審訊張孟軍,到夜2045時(龔剛模案卷P59);824日審陳濤,夜晚205525日的凌晨220時;(龔剛模案卷P14)。這只是時間問題。其他問題,只有得力部門組織力量才能查明。
感謝江北法院重視我們的一再申請,對龔剛模的手腕傷痕進行了鑑定。儘管離審訊時間已經有六個月(龔剛模是620日拘留,812日逮捕,1112日才移送起訴,公安階段將近6個月),但是,龔被刑訊吊打的腕部傷痕仍然清晰可見。色素沉著清晰。重慶法醫驗傷所的1229日作出的《法醫臨床學鑑定書》(重法[2009]臨鑒12字第5926號)報告顯示:龔自訴:近期未受損傷,雙手曾戴過手銬。檢見:左腕關節橈側有一1.0.5CM色素沉著區,其中有1.3×0.1CM色素減退區.左腕關節尺側有一1×0.5CM色素沉著區。分析為:龔剛模左腕部色素沉著、減退區系皮膚擦傷(為鈍性物體所致,如手銬、鈍性物體碰撞等)癒合後遺留。結論為:龔剛模左腕部色素沉著、減退區系鈍性物體所致擦傷後遺留。這一重要證據顯示了龔剛模確實被長期懸吊過。刑訊的指控已經得到法醫學鑑定證據的支持。這樣一來,李莊窮追刑訊真相,要求龔如實當庭陳述,就變得完全有理的律師依法行政辯護權行為。而那些想通過抓律師掩蓋刑訊逼供真相不敗露的人,成了應當成立專案進行調查的人。李莊根本沒有罪。
李莊發現龔的口供明顯虛假,兩份不同時間的口供(929日;108日)有明顯複製後作可能,親眼看到龔的手腕上有明顯拷吊受傷的痕跡,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律師,他要求被告當庭指證刑訊逼供,以實現違法證據無效,排除龔的黑社會頭目的錯誤指控。這是履行律師責任,是必須這樣做的,是完全合法而得當的。現在被指控為犯罪行為。只有想掩蓋違法刑訊逼供行為、想整治律師一手製造冤案的人,才會對這樣負責任的律師進行羅織和下手。這個真相已經非常清楚。
我為了弄清李莊為什麼要「劍走偏鋒」,自己冒這樣大的風險,準備不惜自己用「罷庭」來達到查明被告龔剛模被刑訊的目的,認真審查了龔剛模涉黑案的所有被告的口供。結果以我的刑事辦案經驗和法律水平,得出了同李莊律師完全一致的結論:龔剛模根本不是組織、領導黑社會犯罪的頭目,而是一個軟弱的、被樊奇杭黑社會團伙利用、裹挾甚至敲詐勒索的企業主。他有為樊私藏槍枝的犯罪、行賄的犯罪,但指控的其他罪名,組織領導黑社會罪、殺人罪、非法經營罪、販毒罪、販賣槍枝罪,根本不能成立。由於今天不是為龔辯護,我不多展開。把龔的合法經營所得財產理解為黑社會經營所得,是完全錯誤的。對於一個可能導致錯判錯殺的大案,李莊律師體現了自己對律師職責的忠誠和一種大無畏精神,在重慶律師已經對涉黑案不敢辯的環境下,進行了盡職的辯護。
為了塗黑李莊律師,偵查機關不惜創造出「眨眼串供」的情節,通過中央電視台和中國青年報向社會上散布,把李莊宣傳成一名很壞的黑律師。依龔剛模在中央台被採訪時的回答,李莊根本沒有教唆龔剛模翻供謊稱被刑訊逼供。而是用「眨眼和眼神」使龔剛模猜測是讓龔剛模翻供。龔剛模的這種猜測,顯然不能認定李莊有教唆龔剛模翻供的行為。況且,李莊是否曾在會見龔剛模時眨眼,尚未可知。而中國青年報所稱的李莊教龔剛模的「翻身五招」,基本上是法律規定的律師法律幫助權範圍行為。指責這些行為,是不懂刑事訴訟法的人的誤解。
(二)《起訴書》指控的李莊指使龔妻程琪編造龔被樊奇杭敲詐的事實不存在。
首先,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法定的律師權利,怎麼在重慶成了犯罪?律師不作筆錄,直接把證人送給法庭來作證,他作了什麼假?證人上庭,要受法官、檢察律師盤問,得出案情真相,律師偽證何在?如果向證人進行調查,要求他出庭證明哪一些真相,就算是引導偽證,那等於取消了辯方的證人制度。
其次,程琪一直不敢出庭作證,一直因病住院開刀,李莊也沒有提交證人名單,法院也沒有開庭,也就是說這個「證人」連身份都沒有確定,怎麼符合306條?
第三,程琪是被告的妻子,律師向其核實案情非常正常,因為龔剛模說給樊奇杭70萬,他妻子不同意,這怎麼成了引導證人?如果這樣,律師還能辦案嗎?
第四,樊奇杭黑社會團伙,對龔剛模的敲詐勒索,在龔案的在案證據中,事實很清楚。j九月份李莊尚未介入本案時,這個說法已經在卷.一個是70萬的買奔馳車款,程琪堅決不肯,龔為安耽給了;一個是高利貸問題,龔根本不用借錢,樊一定要給他,拿取高息;還有拿他的錢去放利,200萬隻給10萬利息。另有200萬收回的錢連本也不還。這樣的情節,李莊要其妻子作證:到底是誰控制誰,是不是都象起訴說的整個團伙「都聽龔剛模的,龔是大哥」,這又錯在哪裡?怎麼成了引誘偽證?
(三)李莊從來沒有直接見過保利公司員工,也沒有安排人做工作要他們作偽證。連人是誰都不知道。
《起訴書》指控,李莊在一茶樓內指使龔剛華安排保利公司員工作偽證說龔不是公司老闆。這一點也是不存在的,沒有任何證據。
首先,李莊從來沒有同保利的任何員工見面,沒有見過汪凌、陳進喜、李小琴三人。也不認識。他們三人也沒有同意出庭作證,李莊也沒有向法院提交證人名單。他們的身份還根本不是證人。法律要件上就夠不上。
其次,龔剛華自己怎麼說,怎麼問員工提要求,證據顯示李莊根本沒有授意也沒有指使,他的行為同李莊無關。他找了誰,李莊都不知道,怎麼可以要李莊負責?
第三,書面的工商檔案顯示,龔剛模在保利娛樂公司沒有股份。李莊根據這一點,告知其員工按法律性質,這個公司老闆不是龔剛模,這算什麼偽證?這是法律常識。公安為了把保利定性為涉黑基地,硬說這個公司是龔的,這才是不顧公司法規定作假證。對於實際控制權,李莊根本沒有否認,也沒有要他們去作假證。
第四,龔剛華是龔剛模的親兄弟,又是請律師的經辦人。李莊到重慶後同他進行洽談、研究辦案思路,分析對被告不利和有利的焦點,這是律師必須做的工作。根據《公司法》的知識和查檔結果,告訴他們公司法律意義上的老闆不是龔剛模,是完全合法的。這樣的話算什麼偽證?
(四)李莊從未要吳家友律師去賄買警察作假證,這明顯是羅織罪名、誣告陷害
第一,吳家友關在看守所,但審訊筆錄中「告知權利和身份」卻是證人。取證地點違法。由於其自己有問題,有利害關係,在審訊情況下的孤證不能作為證據。
第二,李莊不可能知道吳有朋友在掃黑專案組,是看到刑訊的在場的醫生。這一消息來源證明吳才是主謀。
第三,李莊要求找這樣的警察醫生來,不是要他作偽證,而是為了揭開刑訊逼供的黑幕,還原龔剛模被吊打的真相。這怎麼是賄買偽證?
第四,康達所已經有李莊、馬曉東兩位律師,沒有要吳配合,李莊也沒有支付過一分錢,何來賄買?
第五,吳家友交代,他沒有去找過警察,也沒有去送過錢。那麼,這個「證人」又是誰?證人都沒有出現,犯罪對象都沒有,影響證人進行偽證的罪就成立了?是不是新中國也要搞個「腹誹罪」或者叫「密謀罪」?觸犯了306條的那一個要件?偵查機關、指控機關也太想定李莊的罪了,羅織也不講個基本的法律概念。
(五)龔剛模案180個證人,李莊一個都沒有找過,也沒有見過。
截止李莊被拘留日,李莊接觸過的與龔剛模案有關的訴訟參與人唯有一個龔剛模。李莊妨害誰作證了?他找的證人都是控方沒有作為證人的,而李莊想要其作為辯方證人的,他們又不願不敢。一個也沒有產生,一個也沒有見面,一個也沒有作筆錄,一個也沒有向法院出示證人名單,這樣的影響證人妨害作證,又從何談起?警方是不是也太急了一點,等到李莊向法院舉證後再來找他的罪名,可能會更方便些。可是現在抓得太早了。搞得全局被動。
四、        證據之辯:
本案全部指控證據均無法證明李莊有罪
 
本案為了辦成「鐵案」,又沒有證據,就採取了數量戰術,生拼硬湊了一些完全無用的東西算作證據。
控方舉證連補充證據共99份,庭前複印給辯方只有15份。這些證據沒有一份可以證明李莊犯了指控之罪。
199份證據絕大多數同本案不具備關聯性,是無用證據。
一類是李莊根本沒有見過接觸過的。象保利員工,不認識的警察、大多數證人根本沒有見過李莊,怎麼證明他進行了幫助偽證?
一類是同本案指控情節毫無關係的物品。李莊包里的辦案材料和出庭函,會見室照片,律師收費發票、專家意見書等等,同想證明李莊偽證的案情毫無關係。也被拼湊成本案證據。
一類是莫名其妙其他案的證據。象文強案、黃代強案的證據,也跑到本案中來了。李莊從來沒有辯過那些案,控方想證明什麼?
一類是關著審出來的律師的證言。象李莊助手馬曉軍、重慶律師吳家友,都是同案被抓的,審訊出來的口供,又不同案起訴,不出庭作證,硬湊成控方證據。而且他們也沒有說李莊進行了偽證行為。
因此,別看本案舉證好象多,難掩虛誇不實的案情。關鍵證據一件都沒有。
2、偽證的「證據標的物」不存在
     本案庭審到現在,作為一個偽證罪,偽造的證據一份也沒有。被影響的證人也一個都沒有。這不是很奇怪嗎?按李莊自己的話說,哪怕一個菸頭大的紙片也沒有!我們問一下控方,李莊偽造了什麼證據?這個證據現在在哪裡?影響了哪一份證據?影響了哪個證人?妨害了哪個人作證?查遍99份證據和所有證人,沒有一個是龔剛模案中的證人和證據。沒有一份假證據出現的偽證案,在重慶這樣隆重地被告上了法庭。我們確實有點不可思議。
3、         法庭沒有出現一份被告進行偽證的證據
由於偽證的物質載體一份也沒有,本案沒有一份被告進行偽證的證據。控方想用一些舉報、證言,來證明李莊「想」進行偽證。但是這個偽證實施了沒有?李莊直接指使了沒有?無證據可以支持。
4、關於證據虛假性
一是控方提供的龔剛模案的偵查機關的四位警員自證言宣稱,只是白天審訊嫌疑人六七個小時。與控方提供的李莊及龔剛模連續40余小時被審訊的口供直接矛盾。
二是龔剛模檢舉李莊以眨眼動作及眼神,誘導其翻供謊稱被刑訊逼供的口供,與龔剛模在李莊會見之前早就說過的自己被刑訊逼供的口供自相矛盾,且與事實矛盾。
三是李莊身為資深律師,當然知道在龔剛模案進入審判階段後,偵查人員已不可能對龔剛模公司的員工調查取證。但龔剛華的證言宣稱再有十幾天就開庭審判龔剛模,李莊讓遣散員工,防止這幾天警察來調查取證。且該證言與吳家友證言矛盾、與龔剛模口供矛盾。
四是吳家友律師和馬曉軍律師的有關李莊在吃飯時自吹用眼神與動作暗示龔剛模翻供的證言,可以認定李莊誘導龔剛模翻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五是我們用警方自己的證據,就可以證明他們的偽證我們舉的八份證據中,七份證明了對龔剛模案各被告審訊時間都是夜裡,有的是從晚上8:45時開始,有的是到凌晨2:15,可以直接證明控方證據中一些警察的證詞每天都是白天審訊,只審六七個小時」的證言是偽證。(見辯方證據八份)
5、         關於證據違法性
我們申請了八個控方證人出庭,沒有一人到庭。而且,七個證人是在押的控方證人,完全能夠出庭作證。這直接違反了《刑訴法》規定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規定,也有違法治公平正義,嚴重損害本次審判的公信力。
《刑訴法》97條規定,證人作證應當在家中、單位,必要時可以傳到辦案機關。《刑訴法》49條規定:公檢法要保障證人和親屬的安全,不得限制、威脅證人進行作證。偵查機關將本案證人拘留後取證,實際上是逼取口供當證言,真實性根本不具備。使辯護人無法接觸本案證人進行取證核實。
法律規定取證不能限制證人自由。但本案所有重要證人,都被關押。不肯讓證人出庭作證,而且至今仍然在拘押證人。但他們聲稱是「證人不願出庭」。這是很明顯的謊言。李莊的助手馬曉軍怎麼可能不願出庭?真相不是明擺著?他們有「不願」的自由嗎?
《刑訴法》規定辯護人可以申請證據鑑定。現在《鑑定報告》已經證實了有傷痕。應當進一步查明傷痕的原因,不能視而不見。公訴機關和偵查機關也不敢讓龔剛模出庭暴露其手腕上的傷痕。如刑訊逼供是李莊謊稱,則李莊為何堅決要求對龔剛模傷痕成因進行鑑定?這不是自揭謊言?
另一個要指出的問題是:對辯方異議的證言只宣讀不讓看,是直接違法的。證據必須當庭質證。不出示,我們如何相信控方沒有斷章取義地讀?又如何發現其沒有讀的證言中的問題?如果知道其審訊時間、地點是不是合法?審訊人員有沒有必須迴避的狀況?我在全國開庭的刑事法庭上,從沒有出現過這樣的荒唐的現象。
本案中,我們的法庭顯然無法解釋這種證據質證中的缺憾,使得本次審判成為有眾多缺陷的審判。如果在證據認定上不能客觀公允,那麼勢必導致一個缺陷的判決。我們提請法庭注意這一點,嚴格按照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進行審查。不要被違法證據、無關聯證據、無用證據混淆了真相。
 
五、      法理之辯:
李莊行為不符合辯護人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306條原文是: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利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徒刑。
辯護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因此,306條規制的行為對象有三種:
a)一種是律師本人毀證偽造證據;
b)一種是幫助被告人毀證;
c)一種是引誘證人偽證。
這三者犯罪特徵不重合。前兩個是對有物質載體的有形的證據的毀證、偽造;後一個是對言辭證據的影響。
本案中,龔剛模的對象是第二種b)。只有幫助毀滅偽造有形的書證、物證才可能構成犯罪。言辭證據的影響不構成犯罪。而會見中的提醒和引導,即使是引誘說假話,都不可能犯罪。而本案中,起因恰恰就是對被告的會見口供影響。公安立案原因就是認為被告在會見龔剛模中有不當行為。這是不了解306條的要件。李莊憑這一條就是無罪的。
證據對被告的幫助偽證,只有毀滅偽造證據才構成,是對有形的證據的改變,不包括其本人口供的改變。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沒有說改變其口供的律師影響也是犯罪;
影響言辭的偽證行為,只限於「證人」的範圍。不包括「被告」。是指威脅、利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只有改變證人證言,才構成本罪,改變被告口供,不構成本罪。
因此,這三種的犯罪特徵和犯罪構成要件不重合。因此刑法306條的罪狀構成,根本不包括影響被告本人口供的改變。這是公安機關、聯合調查組沒有準確理解《刑法》306條,再加上對阻撓其嚴打的律師的偏見和敵視,導致的一個錯誤定性。
   解決了這個對象範疇和特徵問題,我們再來看第二個要件。即306條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即使控方以為李莊有指使偽證行為,同我們認為的根本沒有這種行為有分歧,那麼,在本案沒有犯罪結果這一點上,控辯雙方則是一致的。因為沒有一份證據成形,沒有一個證人被影響。其實連龔案的證人都沒有出現。
那麼,306條是按行為定罪,還是有了結果才能追究?顯然是後者。
請看第二款:辯護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倒推過去到第一條,只有「故意偽造」的「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才構成犯罪。因此,「提供、出示、引用」行為,是本案主體構成犯罪的必備行為要件。沒有「提供、出示、引用」的,不構成犯罪。
偽證罪直接損害的客體,是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李莊連法庭都沒有上,筆錄都沒有做一份,證人都沒有申請,根本沒有「提供、出示、引用」任何證據。哪裡影響了法庭?
     因此,李莊從法理上也是無罪的。其會見中、調查中的所有行為都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是合法行為。
 
六、公義之辯:
本案如果有罪判決,
將嚴重影響中國刑事訴訟制度
和律師執業基本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7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但是,李莊律師審判階段的會見權,卻受到警察的違法「陪同」干預,被監視竊聽,被指手劃腳,引起衝突後,違法的卻抓了合法的。他因為自己認真負責的執業行為,被自己的保護對象舉報,而他被舉報的所有的所謂「犯罪行為」,則全是為了查明他的案情,為了他不被判死刑,保護這個舉報人的應有權益。這是一個現代版的《農夫與蛇》,這真是一個哭笑不得的悲劇,體現了當前中國的一種法治亂象,一種特定時期的中國法治西洋鏡。這是對剛修訂的《律師法》的一記響亮耳光!
實際上,誰都明白,這個舉報並不是真正來自於龔剛模,而是來自於個別公權力人士的精心安排和動員。而他們的動機,又明顯是想鎮住真正的正義的聲音,掩蓋自己無法見人的那些東西。為什麼龔的「檢舉」會發生在凌晨二點多?這個時間江北看守所為什麼還允許掃黑專案組的警察去審他?這個案件已經到了法院,人已經換押,偵查已經結束,公安深夜審什麼?
因為法院審判階段,沒有退查,警察無權再去提審被告、調查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律師和警察處在指向目的對立的雙方。如果允許一方可以不經法官同意就立案抓對方,那這個另一方是可以經常被抓的。法律設計上的這種錯位,觀念上的對立,往往會立即變成付諸後果的行動。
其實,我們如果客觀公允地看一下,李莊案立案啟動程序是違法的。楚河漢界,互守一方。《刑事訴訟法》其實劃分了各自的權力界線。警察、律師、法官、檢察官,都有自己的工作職責,也有自己的空間。本案如果不是公安機關違法地在審判階段還去限制、監視律師會見,根本不會發生這樣的衝突。李莊律師根本不會闖禍。《律師法》 33條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這還是指偵查階段。審判階段,警察和律師則更不可能發生衝突,因為公安已經不能參與。本案不是李莊律師去侵犯他們的職權範圍,是他們濫用職權來無辜地干擾律師。由於違法的限制干預,導致了合法的抗議;抗議又導致了對李莊的進一步的迫害。現在,有過錯的、違法的一方,反而濫用國家賦予的權力,抓了被欺侮的一方。這充分體現了一種不正常的強權和專橫。可悲的是,我們的一些輿論居然還要譴責這樣的弱者,鼓吹這樣的專橫。律師的權利不是律師的,而是代表著基本的公民權利,包括作為社會成員的警察的權利。如果這樣依法執業的律師可以送上法庭判掉,那麼中國刑事辯護將進一步倒退,刑事律師將進一步畏懼刑事法庭,最後就是導致大量的刑事被告得不到負責的、高質量的辯護,冤假錯案必將更多產生,刑事法庭上只有強權的影子而不會有法治的光輝。
今天這個案件,影響的不只是一個李莊。是中國律師基本權利的一個縮影。英國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講中說:「臣民的茅草房,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我們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國律師的辯護領地,風能進、雨能進,警察不能進!」請求法庭支持我們這樣的呼聲!
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我們堅信李莊無罪。期望法庭能夠在這種快偵快訴的態勢下,堅守司法的公正、獨立、理性,排除一切法庭外的因素,真正對現實和歷史負責,對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公正判決李莊無罪。
謝謝法庭。
 
                                  李莊辯護人:
京衡律師集團
陳有西律師
康達律師事務所

 
高子程律師
 
 
                                       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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