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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莊案三怪拍案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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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北京市朝恆律師事務所 邊書坤律師

  李莊案庭審已經結束,據報導,控辯雙方激辯到第二天凌晨一點多,在這裡向控辯審三方各位道辛苦!也向各位媒體記者道辛苦!
  不過,綜觀媒體報導,給我的感覺李莊案事實和程序雙重混亂,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的這次庭審更像是一出名角匯聚的大戲,熱鬧、精彩,但並不嚴肅,足以寫一出三怪拍案驚奇。
  一怪拍案驚奇龔剛模案尚未開庭,該案的案件真實情況為何尚未審理查明,何以判斷李莊偽造證據、妨害作證?可重慶市江北區的公檢法竟然走完了偵查、審查起訴、開庭審理的流程,只差擇期宣判最後一關,此為一怪拍案驚奇。
  本案被告人李莊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眾所周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和證人證言證明的對象都是案件的真實情況,本案被告人李莊涉嫌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其意圖證明的是什麼?是龔剛模案的涉案情節。李莊意圖證明的這些情節是真實的還是虛假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只能是龔剛模案的案件真實情況。龔剛模案的案件真實情況是什麼呢?不知道,目前沒有人知道。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刑事訴訟的案件真實情況,既不是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也不是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認可的事實,而是在審判階段經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並被生效的刑事判決所認定的案件事實。龔剛模案尚未開庭,該案的案件真實情況尚未經審判機關庭審查明,更未依法經生效刑事判決所認定,所謂的案件真實情況尚未確定,何以得知呢?作為判斷標準的案件真實情況既然不知道是怎樣的,怎麼去判斷李莊是否構成偽造證據、妨害作證呢?豈不是很奇怪?豈不讓我們這些旁觀者拍案驚奇?
  二怪拍案驚奇龔剛模是否被刑訊逼供,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自己不立案偵查,僅憑公安機關的證據就批捕、起訴。
  李莊案經媒體大量報導披露,我們都知道其中的關鍵情節之一即是李莊教唆龔剛模當庭翻供,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情節,以圖脫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涉嫌刑訊逼供案應由檢察機關管轄。在公安機關否認龔剛模案存在刑訊逼供,指控並刑事拘留李莊的時候,檢察機關至少在批捕李莊前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規定所賦予的職責,由自設的偵查部門立案偵查龔剛模是否曾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
   我們注意到批捕李莊的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李久紅在2009年12月15日曾接受中國青年報的採訪,接受採訪時,中國青年報記者問「李莊和龔剛模會面中的情況,是不是通過監聽、錄影等方式獲得的?」
   「不是。是龔剛模個人檢舉,之後經其他證人作證形成的證據鏈。」陳久紅說。
   對於社會質疑「12日拘留,13日批捕,為什麼批捕特別快」,陳久紅檢察官說「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後,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批捕。因此我們批捕的時間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批捕時間較短,是因為李莊被拘留前,龔剛模的檢舉已經有了,其他證人的證據也已經形成,所以審查就比較快。李莊是13日凌晨被押回重慶的。13日上午我們接到了公安機關的申請書,然後我們詢問犯罪嫌疑人李莊本人後,就批准了逮捕。」
  從以上採訪報導可以得知,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在批捕李莊前根本就沒有獨立偵查龔剛模是否曾受到刑訊逼供,僅根據公安機關的證據就相信龔剛模沒有被刑訊逼供,是李莊唆使龔剛模假裝曾受到公安機關刑訊逼供。
  從公開報導看,開庭時兩位公訴人賀貝貝、麼寧也未指明其當庭通過宣讀方式出示的龔剛模未被刑訊逼供的證據是由檢方在立案偵查刑訊逼供時依法獲取的,從李莊案的時間進度看,我分析應該還是由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取得的,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放棄自己對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對是否存在刑訊逼供不立案偵查,對公安機關自證清白的無刑訊逼供的證據深信不疑,並用以在法庭上對抗辯方,豈不也是本案的一大奇怪之處?豈不再次讓我們旁觀者拍案驚奇?
  三怪拍案驚奇李莊的助手馬曉軍律師、龔剛模的另一委託辯護人重慶的吳家友律師二人是李莊案的共犯還是與被告人李莊無利害關係的證人?公訴人含糊其辭,不予澄清。
  據報導,李莊的助手馬曉軍律師、龔剛模的另一委託辯護人重慶的吳家友律師均因李莊案被羈押,但李莊案開庭時,他們二位卻僅以證人身份提供了一份書面證人證言。我搞不明白的是,如果他們二位僅是證人,何用被羈押失去人身自由呢?羈押證人取證,是變相的暴力取證,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暴力取證罪的規定,他們二位的證言因取證程序不合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本案還有其他幾位控方證人也是在被羈押狀態之下出具的書面證人證言,情況與馬、吳兩位律師類似,他們的證言也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如果馬、吳二位律師也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為何不作為共犯和李莊一起起訴呢?共犯的供述和其他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的證言的證明效力是有很大差別的,這一點搞法律的人都清楚。據公訴人當庭表示這幾位證人被羈押是因為他們涉嫌其他犯罪,不過從媒體的公開報導中我看不出他們還犯有什麼其他的罪,為了說明他們的證言的證明效力,我認為公訴人應該當庭說明他們到底涉嫌什麼其他犯罪被羈押,與李莊有沒有利害衝突,是與李莊案有利害關係的證人還是無利害關係的證人。可身為全國十佳檢察官之一的麼寧檢察官避開了這一點沒有澄清,另一位公訴人賀貝貝檢察官也沒有澄清這一點。馬、吳二位律師在本案中的身份混亂,可公訴人卻寧可讓人懷疑控方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也不予以說明澄清,豈不是本案的又一大怪?豈不又一次讓我們這些看客拍案驚奇?
  此為李莊案的三怪拍案驚奇。
  最後,根據媒體報導,本案公訴人之一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代理檢察員麼寧,應是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的檢察員、公訴處副處長,不知為何又成了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的代理檢察員?麼檢察官疑似跨院任職,違反了檢察官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不讓人懷疑其是否有資格擔任本案的公訴人,這一情節對李莊案庭審的合法性有多大影響,我才疏學淺不敢斷言,就留給高人評判吧。
  希望李莊案能辦成鐵案,經得起時間的考驗,推進我國法治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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