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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昆明一男子狀告警局「釣魚抓嫖」

2008年4月1日晚9時30分許,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鹿阜鎮居民薛廣金因涉嫌嫖娼,被石林縣警局警察當場抓獲,被行政拘留15天之後,又被強制收容了6個月。事後,薛廣金堅持認為,自己並沒有嫖娼,自己「嫖娼」是被他人「導演」所致。薛廣金始終認為,被告有「釣魚抓嫖」的嫌疑。於是一紙訴狀將石林縣警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銷處罰決定,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索要國家賠償兩萬餘元。昨日上午,宜良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但因案件爭議較大,法庭未作出判決。

原告陳述

  和陌生女住酒店被警方帶走

  今年42歲的薛廣金是山東濟南人,2006年1月隨妻子來石林縣生活至今,同時也把戶口由山東遷到石林,成為鹿阜鎮辜門社區龍村的居民。

  據薛廣金陳述:2008年4月1日下午6時許,他受之前並不認識的汪先生邀請,到石林縣城一家酒店吃飯,與他們一起吃飯的還有兩個女子,其中一名女子姓方。席間,汪先生竭力讓兩女子給他勸酒,不多會,他就被灌醉了。之後,汪先生等人將他帶到預訂好的石林縣某大酒店住宿。到了半夜,一陣急促的敲門聲將他驚醒,他發現身邊還躺著一位一絲不掛的方某,自己也是赤身裸體。聽到敲門聲,方某趕忙穿好衣服去開門。開門後,進來幾個警察稱是例行檢查,發現他和方某同住一室後,警察就將兩人帶到了鹿阜派出所進行調查處理。

  處罰結果

  被行政拘留15天後收容6個月

  兩人被帶到鹿阜派出所進行調查後,鹿阜派出所以涉嫌嫖娼為由,對薛廣金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第二天,鹿阜派出所警察讓薛廣金在行政處罰書上簽字,薛廣金聲稱自己沒有嫖娼,不願簽字。

  2008年4月2日,鹿阜派出所警察將薛廣金送到昆明市警局拘留所,接受15天的行政拘留處罰。同年4月17日,薛廣金剛從拘留所辦完出所手續後,又被鹿阜派出所的警察叫住,告知他被強制收容教育6個月,並讓他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薛廣金依然拒絕簽字,但仍被送到收容教育所收容了半年。

  訴訟請求

  索賠兩萬餘元國家賠償

  事發後,薛廣金堅持認為,石林縣警局存在「釣魚抓嫖」行為,他與方某之間並不存在賣淫嫖娼,於是要求石林縣警局給予賠償,在未得到圓滿答覆後,薛廣金一紙訴狀將石林縣警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撤銷石林縣警局的處罰決定,為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索要兩萬餘元國家賠償。

  原告要求

  變不公開審理為公開審理

  昨日庭審時,因考慮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權,法庭原本作出了不公開審理的決定,但是在臨近開庭時,薛廣金書面申請要求公開開庭審理。法庭滿足了薛廣金的請求,作出了變更,變不公開開庭審理為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時,薛廣金稱:事發當時,進來的是幾個警察,有的拿著相機,有的拿著錄影機,有的提著工具箱。薛廣金說,一看他們的裝備,就知道是事先準備好的,根本不是什麼例行檢查工作。所以,石林縣警局有「釣魚抓嫖」的嫌疑。

  被告答辯

  賣淫嫖娼事實清楚

  針對原告在法庭上所提出的各種質疑,特別是「釣魚抓嫖」,被告人石林縣警局答辯稱:他們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自己的職責,在開展旅館業安全檢查中,依法查處了薛廣金與方某的賣淫嫖娼違法行為,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使用法律得當,程序合法,法律文書齊全,相關法律手續完備,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所採取的措施並無不當。

  為了回答原告的各種質疑,石林縣警局還當庭播放了當時查獲當事人和詢問的影像資料。

  針對當事人所提出的國家賠償問題,石林縣警局認為,這完全是原告的違法行為所應該負的責任,是原告咎由自取,其訴訟請求不應成立。據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石林縣警局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當時警察查詢時得知當事人所居住的房間,存在一人登記證件多人入住的情況,他們才在例行檢查中查獲當事人嫖娼違法行為的,並不存在「釣魚抓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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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娼案」四大關鍵詞

  昨日庭審時,原、被告雙方就涉及薛廣金「嫖娼案」中四大關鍵詞給出了自己的說法。

  關鍵詞一

  汪先生

  請薛廣金吃飯的汪先生到底是何許人?薛廣金說,在2008年4月1日以前,他們根本不認識。2008年4月1日,汪先生以請他幫助打官司、商談事情為由,才將他騙出來吃飯的。昨日開庭審理時,汪先生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他說他和方某是在一家歌舞廳認識的,薛廣金喝醉後是方某扶薛廣金進房間的。

  關鍵詞二

  400元錢

  薛廣金稱:席間,汪先生給了他400元錢,說是打官司的訂金。對於這一問題,薛廣金和汪先生都予以承認,但對於400元錢的去向,兩人各有說法。薛廣金說,他沒有拿其中的200元支付給方某,而是自己花了;汪先生則說,他不知道薛廣金將400元錢用於何處了。

  關鍵詞三

  賣淫女

  在審理過程中,石林縣警局辯稱,當時檢查中發現薛廣金與方某住一起,經口頭詢問發現二人有賣淫嫖娼行為,所以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經石林縣警局查明,方某系吸毒人員,2008年5月28日,她因賣淫又被當地警察抓獲,但由於其懷有身孕,被免予相關處罰。

  關鍵詞四

  200元嫖資

  薛廣金承認汪先生確實給過他400元錢,但他並未支付給方某,他與方某之間事先也未談好嫖資的問題。但石林縣警局則辯稱,薛廣金和方某在賣淫嫖娼之前曾談好嫖資為200元,方某在訊問筆錄中也承認這一點,只是沒有收到200元。因此,薛廣金和方某雖然沒有支付嫖資,但賣淫嫖娼的事實是存在的。

  記者 夏體雷(春城晚報)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雲南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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