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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檢察員要求劉芳菲與王益併案同時被起訴


煙臺市檢察員要求劉芳菲與王益併案處理同時被起訴(圖)
(http://tw.aboluowang.com北京時間2010年4月04日 轉載)
    
    來源:中國廣播網
    
    
煙臺市檢察員要求劉芳菲與王益併案處理同時被起訴

    劉芳菲
    
    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案鬧得沸沸揚揚,中央電視台著名主持人劉芳菲以證人的身份做出的證詞更成為大家熱議的焦點。近日,煙臺市一法律界人士從法律的角度質疑劉芳菲在此案中的證人身份便是其中話題之一。
    
    孫檢察員在研究了有關新聞報導後回復記者說:「關於劉芳菲收錢的細節,不同媒體的報導有矛盾之處。如果是王益指使李濤送給她的,那既然此200萬元已被列為王益受賄罪的一項事實,劉芳菲的行為就屬於掩飾王益犯罪所得贓款,劉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偵查機關最好把王益和劉芳菲併案處理,案件名稱就是:王益、劉芳菲受賄、掩飾犯罪所得案。檢察機關好作為一個案件起訴。這樣可以節省司法資源。如果是王益向李濤索取了200萬元後轉手給了劉芳菲,那需要證明劉芳菲明知200萬元是王益受賄所得的贓款。能證明的話,就同案起訴劉芳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能證明的話,就不能起訴她。」
    
    孫檢察員同時也坦言:「盜竊案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並成一案的情況很常見,但受賄案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並成一案的情況我好像還沒有聽說過。但以前沒有不等於今後不會有。」
    
    據孫介紹,這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該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孫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前並不叫這個名字,而是叫做「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在具體案件中罪名可以分拆為窩贓罪、轉移贓物罪、收購贓物罪、銷贓罪等。孫檢察員最後說:「劉芳菲沒有被同案起訴,可能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公訴人認為劉的情況屬於「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情況。劉芳菲沒有與王益同案被起訴是事實,那麼案件最終會有怎樣的結果呢?讓我們拭目以待。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中國廣播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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