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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允許你們自殺?上海法院判自焚未遂者重罪

 

黨媒:解放網

或為泄憤,或為要挾,兩被告人均採用「自焚」的手段以達到自己的目的。殊不知,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今天,閔行區法院以放火罪,判處因對其的工傷賠償決定不滿而懷恨在心並蓄意泄憤的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以放火罪,判處青年女子查某免於刑事處罰。
    
    
    
    
      1957年出生的浦江鎮男子王某,因不滿原工作單位某倉庫對其作出的工傷賠償決定,懷恨在心。2009年12月24日晚上,他攜帶裝有汽油的兩個飲料瓶及打火機等物,至倉庫辦公樓303室,將攜帶的汽油倒在自己的身上,先後兩次用打火機準備點火自焚,但均被單位員工搶下打火機而未點燃。因此行為涉嫌犯罪,王某被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無獨有偶,安徽省岳西縣青年女子查某因房客不肯搬離其在閔行區碧江路上的鋪面房而施展「絕技」而觸犯刑律。2009年11月3日17時許,查某為迫使房客搬離查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汽油、打火機等物至上述地點,將汽油潑灑在店內,揚言放火自焚,並撥打電話報警,經警察勸阻後放棄縱火。
      法院認為,王某在辦公樓內欲點火自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其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王某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以其系犯罪未遂等為由,請求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而查某意圖放火,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但查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並未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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