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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書記騷擾下屬女處長 處長夫被判重刑

  聲明:本博此文不屬於「低俗」類題材,而是一種社會現象,請勿將此文歸類於低俗範疇予以清理,謝謝。

  前言:一則很短的消息發布在網上已經一年多了,網帖稱「北京聯合大學師範學院黨委書記張仲林,騷擾下屬女老師」,本博偶然查閱到這個「古老」的網帖,開始一番求證,隨著事件的一步步深入,一場性醜聞被揭露出來。張書記多年性騷擾下屬的一位女處長,並趁出差之機在賓館房間內以聊天為名行摸女處長之實,女處長的丈夫劉四新得知此事後,將張書記痛打一頓,並要求其賠償了16萬精神損失費,隨後劉四新因為故意傷害和敲詐勒索被判刑四年半。一個家庭就這樣因為張書記的性騷擾而毀了,妻子被騷擾,丈夫進了監獄,而始作俑者的張書記卻未受到任何黨紀政紀處分,至今安然享受著副校級待遇。

  關注:隨著深入的網絡查詢,張仲林書記的公開資料進入了本博的視線,張仲林,北京聯合大學師範學院黨委書記,副研究員,2008年獲北京市教學成果一等獎;參與提出了學院職教師資實踐教學改革的「三重」理念;參與構建了「雙序列、四層次、多模塊」職教師資實踐教學體系。

  本博聯繫上了當事人劉四新的弟弟,從劉四新弟弟的搜狐博客里,本博查閱到了關於此事的一系列背景資料。劉四新的妻子葉女士(化名)是北京聯合大學師範學院學生處的副處長,劉四新是浙江大學的博士後,也是北京大學的刑法學的博士,曾經在美國留學三年,家裡有個可愛的15歲女兒,這個幸福之家隨著妻子上司頻繁的性騷擾,一切成為了過去。

  事發:2009年1月22日下午劉四新因為發現妻子被張仲林書記性騷擾,氣憤不已用妻子的手機發簡訊約見張仲林書記,張書記回信約在其辦公室,由於學校放假其辦公室就他一個人在,劉四新到達張仲林辦公室後,痛打張仲林,並要求其詳細的描述了如何騷擾的過程和細節,此過程劉四新進行了錄音,錄音事後作為新證據提交給二審法院。痛打之後劉四新要求張仲林賠償精神損失費,認為其影響了自己妻子和家庭的幸福,張仲林當時同意賠償1-2萬元,但劉四新認為不足以彌補自己的損失,最終第二天張仲林給付了劉四新16萬元。隨後張仲林向警方報案,稱遭到劉四新的毆打和敲詐勒索,其在警方的第一、第二次筆錄里並未如實陳述其騷擾女下屬的事實,而是強調自己和女下屬是清白的。

  警方將劉四新以敲詐勒索刑事拘留後,根據劉四新及其妻子的筆錄,發現事情並非如張仲林所言,張仲林與劉四新的妻子並不是張仲林所稱清白,於是在 2009年 4月17日再次找張仲林做筆錄,這次張仲林如實的向警方陳述了用簡訊騷擾劉四新妻子,如「我想你」「 我要你」,而更多露骨的信息張仲林則稱忘記內容了。。說這種簡訊都是自己酒後忘乎所以發的;同時也承認在出差大同,在賓館自己的房間摸了劉四新的妻子,但稱是劉四新妻子主動摸他的。。。。

  劉四新的妻子在警方的筆錄中,反映是張仲林長達2年的時間,多次騷擾她,她礙於張仲林的書記身份,一直未向組織舉報,且這種事情對於一個女人也不好張揚。劉四新的妻子在向檢查機關的信里也詳細的說明了情況,並就劉四新打張仲林一事,希望能夠和解,但張仲林未允。

  警方在一步步逼近真相,從案發後將劉四新以敲詐勒索刑事拘留,確認張仲林的確有騷擾女下屬的情節,北京警方準備僅以故意傷害追究劉四新的刑事責任。

  張仲林4月17日如實的講述其騷擾事實後,北京聯合大學師範學院在當天就以黨委的名義向警方提出抗議,並正式以公文的形式向相關部門提出。文中將張仲林書記描述為一個優秀的書記,工作經驗豐富,作風樸實,群眾關係良好,無任何不良品行和嗜好。

  本博致電北京聯合大學師範學院黨委副書記郭堃,希望求證此文件及事件的真實性,郭書記在電話里回應,文件蓋有公章當然是真的,內容是黨委的意見,跟他個人沒有什麼關係。而本博查證,張仲林在此時恰恰是師範學院的在職黨委書記。。。。,於是文中所謂黨委認為要保護一個優秀的高校領導幹部,劉四新應該是敲詐勒索,警方應該嚴肅查處。

  隨著學校以黨委名義自證張仲林書記的優秀與清白,司法系統啟動了對劉四新的刑事責任追究,劉四新經一審、二審的判決,獲刑四年半,現在羈押在監獄。

  從判決書中,本博獲知法院認為張仲林的行為是一種不妥當行為,劉四新則被認為向張仲林索要精神賠償的權利人地位具有不確定性,而張仲林對其妻子不妥當行為是否侵權也是不確定的,與本案也無關等等。

  本博在聯合大學報上看到一則新聞,2009年12月4日,張仲林才被免去書記職務,保留副校級,並獲得了高度評價,認為其多年來兢兢業業、成績卓著。此則新聞內有多名任免職務的領導,也看出這是一次正常的職務任免,而非對張仲林的黨紀處理。

  劉四新自辯:他堅持自己只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對前罪無異議,但對後罪表示不服,認為自己有權主張權利,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並舉例華碩筆電案的黃靜,法院最終認定黃靜不夠成敲詐勒索罪。

  劉四新妻子:據家屬說,現在孩子還不知道爸爸坐牢了,母親騙孩子說爸爸出國了,現在劉妻也已經離職,一個人帶著孩子。

  評論:對於法院的判決和證據,家屬已經在二審以後上網公開,如何評判讀者自有獨立判斷。本博只對這位「優秀書記」的操守表示強烈的質疑,大學而且是師範類院校,屬於象牙塔里最純潔的象徵,而這個最純潔的師院的黨委書記自然也應該是一個品行操守值得信賴的人,可惜我們看到的卻是一個位居高位,而對女下屬進行性騷擾的敗類,這種權力地位的優勢,作為女下屬豈能倖免。張仲林在警方的報案材料及筆錄里,公然謊稱與女下屬很「清白」,如果不是警方在洞察到此間隱情及掌握一定證據後,再次詢問張仲林,其才承認性騷擾女下屬的事實,但卻堅持稱是這位女下屬在出差期間的賓館內主動親近他,如此言論,作為旁觀者很難信任,試想如果這個女下屬真有此心,他們之間的關係難道在長達2年裡還只是如此嗎?如果這位女下屬真想主動親近書記,事情會這樣發展嗎?

  劉四新的父母含辛茹苦的將兒子培養成博士後,而現在兒媳婦被騷擾,兒子進了監獄,老人家如何應對這種變故,家破人囚的根源,性騷擾兒媳婦的張仲林書記,卻依然享受著副校級待遇,在悠哉中,此情此景,如何不讓人怒從心發。

  法律專家意見: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數位知名刑法學教授認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並寫出了書面意見。本博也詳細的閱讀了法學專家的意見。

  博客法律顧問出具的意見:

  高武傑,男,法學碩士,郵箱:[email protected],QQ:742460398。人生理念:為實現社會的民主法治而不斷努力,在心靈迷茫的年代,用自己的行動積極影響這個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實現人生的自我價值!

  劉四新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案情經過:2009年1月22日下午,劉四新(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在讀博士後,男,1966年出生)用其妻的手機給北京聯合大學師範學院黨委書記張仲林發簡訊,要求張仲林到學校有要事商量。大約下午3點半左右,張仲林到達辦公室不久,劉四新也到達張的辦公室。劉四新開始詢問張某與劉妻的關係,並且惱羞成怒,對張仲林拳打腳踢,張某被打的耳膜穿孔,構成了輕傷。劉某將張某的手機拿走(手機里可能存有張某騷擾其妻的簡訊)。1月23日,劉向張某索要了 8萬元的精神賠償費,後來劉某又以妻的名義向張某索要了8萬元精神賠償費(總計16萬元)。此後,劉又向張提出解決其妻正處級和副教授的問題,被張某拒絕。

  1 月24日早上,張某將自己被打之事向學院黨委副書記郭某匯報,郭又向院長薛某匯報。1月24日晚學院召開緊急黨委會,並徵得張仲林的同意後向北京市警局報案。4月17日,北京市警局朝陽分局要求張某到警局就劉四新涉嫌故意傷害案接受詢問,後告知張本案將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張某跟學院黨委不滿警局的涉嫌故意傷害的起訴意見,於4月17日當天以中共北京聯合大學師範學院黨委的名義給警局十四處領導遞交了一份《關於要求公安機關嚴肅查處校外人員劉四新闖入我院毆打黨委書記並敲詐勒索巨額錢款事件的報告》,之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劉四新涉嫌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劉四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追繳被告人劉四新犯罪所得16萬元人民幣發還被害人張仲林。

  後本案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本案的評析:

  本人認為劉四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如下:

  1、劉四新索要16萬是精神損害賠償費,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屬於民事賠償的範疇。

  從 2007年開始一直張某向劉妻發送騷擾簡訊,諸如「我喜歡你」「我想要你」之類,時間長達兩年,給劉某的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嚴重侵害了劉某劉妻的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和名譽權。劉某在得知張仲林的傷害行為後,直接找其理論並非常不冷靜的打傷了張仲林。劉某先向張某索要精神損失費8萬元,後感覺不能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害和侮辱又向張某索要8萬元。劉某及其妻本身就是受害者,向張某索要賠償也是應該,劉某雖然帶有威脅性的言論,但目的是為了讓儘快讓張某賠償損失,因此劉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基於一定的侵權事實要求的民事侵權賠償。

  2、劉四新的賠償數額是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從而有了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張某對劉妻長達兩年的侮辱侵犯,人格尊嚴是無價的不是用金錢可以衡量的,如果有錢就可以買一個人、一個家庭的尊嚴的話,我們良好的社會秩序就會遭到嚴重的破壞。張某是劉妻的領導,張某利用領導之便對劉妻進行猥褻、侮辱,劉某及劉妻獲得張某的賠償也是應該的。張某說害怕劉某毀了他的家庭毀了他的前途,非常害怕才給的錢,但是劉某要求解決劉妻的正處級待遇和副教授問題,張某斷然拒絕,說明張某對劉某的威脅並不害怕只是張某自己內心認為賠償16萬元是可以接受的,所以說劉四新要求賠償 16萬元的數額沒有超出民事救濟的範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具有敲詐勒索罪非法占有的犯罪動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3、或者把他變成,張仲林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還有待公安司法機關的進一步調查取證,我們期待本案有一個公正的結果。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搜狐博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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