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及國務院辦公廳近日下發通知,頒布了新的官員財產和個人事項申報制度,官方稱,這項規定將「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促進官員廉潔自律、回應社會關切」,特別是將「健全黨內監督制度」。與國際上普遍實行的對全社會公開不同,這些申報材料並不向社會公開,因此,一般認為新規定的意義相當有限。
新規定所涉及的官員申報,按官員級別,由相應級別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規定要求「對報告材料,設專人妥善保管」。
根據新華社發布的規定全文,該規定所指「領導幹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大型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該規定要求,上述官員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包括:
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規定還要求,官員應當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官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不如實報告的,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
該《規定》要求,官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級別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而對「報告材料」,則要求「設專人妥善保管」,不向社會公開公示。
這些申報材料只有在「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三種情況下,並經過「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查閱。
在無法獲得官員所在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的情形下,規定也提及,在在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紀檢、組織人事機關領導人審批,也可直接對申報材料進行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