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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統見怪不怪:河北高院副院長4妻爭產

—瘋狂擴張的邪惡叢林 ─黨權與金錢操縱中國大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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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個酷刑傳統悠久的國家,「三木之下,何求不得」的古代民諺詮釋了權力的狂暴。今天,「何求不得」的主角發生了變化,不再是坐堂審案的老爺,使用的工具也不再是「三木」刑具,而是黨權和金錢。所以,中國大陸學界不管是左派還是右派,都對法院的枉法裁決深惡痛絕。

法院枉法裁決是造成大量外地訪民進京上訪的最主要原因。今年五月下旬,最高法院在廣東汕頭召開專門會議,研討應對政策,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在會上疾呼:「摒棄讓行政機關勝訴是支持、讓行政機關敗訴是添亂的錯誤認識,不姑息遷就違法行政行為,不迎合屈服於各種非法干預。」

  《烏有之鄉》為訪民喊冤

中國大陸左派一直認為「黨管司法」是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核心因素之一,對他們指稱的「自由分子」引進西方法學理論持抵制態度。但是,近兩年司法不公造成的洶洶民怨使左派認識到,他們必須在「黨管司法」與自己一貫主張的社會公平原則之間作出選擇。就在最高法汕頭會議一個月後,最著名的左派網站《烏有之鄉》十分罕見地為民喊冤,六月二十五日發表了浙江農民維權代表暨訴訟代理人林炳文的文章,揭露溫州中級法院枉法裁決的醜行。此事尚未有初步結果,但它從一個側面說明江必新的呼籲連杯水車薪的作用都起不到。

問題的癥結仍然是「黨管司法」。比如,在北京南邊的河北滄州市,其市長為一樁行政訴訟案親自找到中級法院的行政庭長,威脅說:「我不只是市長,還是市委第一副書記,在常委里排在政法委書記之前。你們要判市政府敗訴,除非你法院的黨組織關係全挪到北京去!」市長為何屈尊去威脅一位庭長呢?原因是他作為被告若輸了案子,消息傳到他曾任常務副市長的廊坊市去,那裡告他的人「會更起勁」。據傳他任廊坊常務副市長時借給大學城批地之機撈了上億的好處費。人雖調走,廊坊的數十位知情人仍在堅持向中紀委舉報。類似的情況太多,可說遍及長城內外、大江南北。

  薄熙來掃黑但不反腐

黨權大於法理是中國的一項政法原則,法律在法官心目中既不神聖也不嚴肅。相反,用手中的審判權力換取經濟收入即在裁判具體案件中尋租,就成了法院系統見怪不怪的事情。比如,河北高院的副院長劉某在檢察系統以嚴厲反貪而獲中紀委賞識,但在調任現職後迅速腐化,不僅弄到了上億的資產,而且還有四個老婆,以至於出現四妻爭產的鬧劇。據了解劉某的人士說,劉私下裡有一句名言:「給多少錢辦多大的事。」他的最高受賄額一次達到過一千二百萬,而且是打入他實名的銀行卡的。

一些媒體評論人士對法院的肆意妄為深為擔憂,呼籲「警惕叢林法則興起」,但殘酷的現實告訴平頭百姓:叢林法則在中國社會不僅很起作用,而且在司法不公的推動下,邪惡叢林在瘋狂的擴張,大有吞噬底層社會的趨勢。人們注意到,在山西一件轟動全國的大案審判中,被告人當庭舉報縣委書記索賄五千萬的事實,法官卻宣布為「與本案無關」。在這個被中宣部叫停追蹤報導的新聞之外,少為公眾所知道的是:大量的賣官受賄案在開庭審判之前,法院就取消了買官者受審的「資格」,倘使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對買官者有所涉及,法院也會以「與本案無關」為由來保護買官者。

法院暨主審法官保護買官者,連薄熙來那麼強勢的人都無可奈何。文強大案中涉及到買官者有近百人,受到刑事和內部紀律處分的不過四十幾個人,五十幾個平安地坐在花錢買來的官位上。說薄熙來是「中國反腐的希望」,實在是滑天下之大稽。消息人士指出:重慶那些呆在現有位子上曾向文強花錢買官的人,在文強案開審前向法院送的錢絲毫不比給文強的少。

  法院是龐大的利益集團

中國法律是中共壟斷的特權消費品,司法實踐不僅會保護買官者,比如「與本案無關」的排除性操作,而且還給那些受到公眾輿論批評的官員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護」。二○○六年的「彭水詩案」雖在輿論關注下,使涉案被告秦中飛免遭牢獄之災,但是,從那以後各級政府利用誹謗罪來打擊批評者的事件絲毫未見減少,有不少人因此被判刑。

此種惡劣的作法激起民意反彈,最高人民檢察院不得不在八月初做出新規定:「今後一段時間內,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誹謗案件,受理的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屬於公訴情形並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前應報上一級院審批。」輿論認為此舉是為了限制法院濫權,但是體制內的學者如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鄭旭公開表示:「目前這一舉措只是檢察機關內部工作機制的一個調整,能實行多久尚不明確。」

法院自身已經是一個龐大的利益集團,也是黨權私有化的最大受益者,因此,他們會很技術化地借「維護黨的執政地位」的口實來反擊公眾輿論。比如,在江必新發表改進行政訴訟工作的呼籲後,比他職位更高的常務副院長在七月下旬法院宣傳工作會議上要求法院系統「加強新聞執政意識」,即學會像外交部發言人對付國外記者那套來對付國內百姓。對於這樣的說法,常務副院長似乎也有些不情願,因此,在會上他強調這個發言是「受中央政法委副書記、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之託」而講的。

  法官收錢的主要渠道

既然「給多少錢辦多大事」成為潛規則,那麼法官獲取經濟利益就有特定的渠道。就目前情況來看,其主要渠道是:

一、行政訴訟案初審時,若是政府一方作為被告與某個商業機構或富商個人利益一致,政府部門的訴願主持人員就會將從後者那裡拿到的錢轉送一大部分給主審法官。這在拆遷案例如維權人告政府而政府又服務於開發商的行政訴訟中十分常見。

至於地方行政首長能屈尊找法官又大膽用黨權要挾後,一般情況下是其手下負責訴願的官員如法制辦主任提前給法官送了錢。

二、在涉及官員貪賄案件審理中,被告一方的律師會通過社會關係與主審法官溝通。比如初擬判無期的案件若能改在十五年以下,律師則以涉案金額的百分之十的起步來賄賂法官。

如果一個法官尤其是審判長敢冒風險且運用好專業知識,替一個貪官壓低了起步刑罰,一夜之間就能暴富。所以,傳說中河北高院副院長劉某有一億資產並不為多,何況他的地位必然在具體案件的審判長之上,又是審判委員會的成員呢!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爭鳴2010年9月號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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