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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次規定土地出讓期滿後無償收回引爭議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預申請須知中出現土地出讓期滿(住宅用地為70年)後,由「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這一「史無前例」的規定。這一申明,被上海財經報紙《第一財經日報》報導後,引發了房產持有者以及社會大眾的普遍擔憂和討論。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上周落幕。上海市房地局在預申請公告中列明,國有土地出讓期,由「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發現,這一規定最早出現在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公告「滬預申請告字(2010)第02號」(下稱「2號預申請公告」),即去年9月。

在這次出讓中,多數地塊的預申請須知中都出現了這樣的規定,更有其他地塊,如寶山區的羅店新鎮A1-3商住地塊,直接寫明土地期滿(70年)後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

這些規定,在歷來的土地出讓交易中均屬首次。

《第一財經日報》引述上海中原地產研究諮詢部的觀點說,此次出讓方提出「土地期滿收回」的表述,很可能是對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一種處理嘗試,似乎傾向於70年後循環批租制度。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而1994年 7月5日,也就是《物權法》出台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因此,《物權法》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續期是否要繳納土地使用費,以及相關評估繳納標準和辦法都不得而知。

「這一問題在業內爭議已久,從當前批租制度衍生出的『土地財政』和『高房價』結局來看,如此定義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處理方式,很可能導致今天的很多問題在未來重演。」

中國幾大一線城市持續暴漲的房價,在過去兩年已經成為公共議題,而高價買來的房產,在70年期滿之後,要被政府無償收回,顯然將引發眾怒。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曹國星文章來源法廣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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