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大陸 > 正文

丈夫兩次出軌離定了 妻子獲一半房產又懸了

 還有比這更巧、更悲劇的離婚案嗎?8月8日星期一開庭時,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託律師還在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條款主張丈夫高先生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產有妻子一半,可過了一個星期,就在一審判決下達前的周末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突然落地,於是那套婚房與朱女士半點關係都沒有了。兩人戀愛時,高先生就隱瞞了自己有一次婚姻的歷史。婚後 ,高先生又連續兩次出軌,一名小三還生下了高先生的孩子。法院原本判決高先生對婚姻破裂承擔全部責任,推遲一周判決的時間讓雙方考慮,然而一周後 ,一切都變了。

  丈夫兩次出軌,小三生下孩子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過公司內部的網絡相識,而高先生對朱女士的欺騙從戀愛時就開始了。先是高先生隱瞞了自己曾有一次婚姻的歷史,把朱女士從家鄉武漢騙到南京與自己同居,2008年9月兩人領取結婚證後,朱女士又突然收到了小三發來的簡訊,小三自稱是高先生的同事,已經懷上了高先生的孩子,希望朱女士能成全她的孩子,主動和高先生離婚。理虧的高先生當時悔過態度誠懇,加上父母的勸阻,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來。

朱女士懷孕後,又在高先生的襯衫里發現了一條女士丁字內褲,高先生再次承認和另一個同事關係曖昧。這兩次出軌經歷,在高先生今年4月20日寫下的保證書里可以得到體現。當初的小三確實生下了高先生的兒子,朱女士對婚姻徹底失去了信心,繼而起訴離婚。

  為讓雙方考慮法院推遲判決

  8月8日下午,六合區法院沿江法庭,主審法官在庭審總結時談到,高先生在婚後的兩次出軌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先生應承擔婚姻破裂的全部責任,當庭給予批評。並將在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充分考慮到高先生的過錯及朱女士將女兒帶在身邊的實際情況。

  離婚訴訟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財產是兩人的婚房。該套房產是高先生父親出資,在高先生婚前購買的一套二手房,但因為種種原因,產權證在婚後才辦理完畢。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子女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沒有特別指明,一半視為對小夫妻雙方的贈與,朱女士也就是根據該條規定,主張兩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

  新解釋一出,丈夫態度大變

  朱女士已經看到了法院支持其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的勝訴希望。庭審結束後,法官沒有當庭判決,本計劃推遲一周時間給原、被告夫妻再考慮一下,如果有和好或者調解的可能性最好,也是留給高先生的最後機會,高先生知道自己房產一半不保,遂一改開庭前「不商量,法庭見」的態度,主動發信息給妻子朱女士,稱一切都是他的錯,實在對不起,他將盡能力籌錢給朱女士,希望朱女士看在女兒的面子上不要和他做仇人。

  沒想到就在這最後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8月13日實行。於是朱女士的代理律師收到了高先生發來的簡訊,「請轉告朱女士,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個人財產,和她無關。」

  ■律師說法

  案子沒判,新解釋就有約束力

  張律師表示,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前,在高先生的父親沒有書證表明自己明確贈與兒子一方的前提下,該套房產仍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朱女士在離婚時就有權分割該房屋產權的一半。

  可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突如其來讓朱女士一下被打蒙了。畢竟本案還沒有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本案具有約束力,假如已經判決,但只要還沒有生效,高先生上訴一樣可以扳回來。雖然高先生在婚姻中過錯明顯,但既然婚姻法新規將這套房子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就算法官再同情原告朱女士,也不可能違法將房屋的一半判給她。本案一旦一審判決,很有可能成為婚姻法新舊司法解釋規定衝突第一案。

責任編輯: 楊秀  來源:金陵晚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11/0819/2159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