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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官場特色:以奸養貪以貪容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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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廣州的一位科級小官被曝出擁有二十一套房產之後,廣州紀檢部門稱要徹查被網絡稱為「房叔」的蔡彬有關問題,發誓「答案對得起歷史」。初步查證又增加了一套蔡彬名下的房產,由此,「房叔」的房產擁有量成了二十二套。網民們似乎看到希望,也對汪洋離開廣東之前的廉政風暴給予了更高的評價。

 

  北京方面的高級觀察家預言:汪洋在廣東厲行的反腐不僅僅在於其為晉階政治局常委而努力,而是釋放十八大後習李將有大刀闊斧的反腐動作,儘管汪洋晉階常委後並不一定分管紀檢監察工作。另一方面,觀察人士沒人在乎誰來接任中紀委書記職務,更注重的是習李有否反腐權能。

 

  《信息公開條例》一文不值

 

  廣州紀檢方面對蔡彬的查處勢所難免,有關信息表明該「房叔」已經被停職。但是,對官員的最後追責仍是中共一手控制的政治過程,很難保證「房叔」、「表哥」之類的貪瀆官員受到應有的處分。南京郵電大學學生段國超要求廣州城管與財政兩部門公開「房叔」二○一一年工資總和,遭到了廣州方面的拒絕,已經是一個很明顯的印證。

 

  廣州市番禺財政局的回覆是「申請不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也就是說段國超要求公開蔡彬工資收入的公民行為不合理。無獨有偶,此前陝西省財政廳對三峽大學學生劉艷峰要求公開「表哥」楊達才二○一一年度工資的申請亦予拒絕,理由仍是「個人工資收入事項,不屬於陝西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無論陝西還是廣州,拒絕公開涉事官員的工資都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因為該條例第七條明確說「涉及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與參與的」應當公開。兩個事件不僅因媒體的報導而為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而且官方也鼓勵網民利用網絡參與反腐。對此兩件公共事務所涉及任何政府行為細節,社會公眾均有權知悉。表面看起來,是陝粵兩地在曲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質上,這個條例不過是虛應百姓壓力而已。至於網絡反腐,官方允許民眾參與也是被動而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固然在,但它確實一文不值!遭遇政府(中共各級政權)狙擊而百姓得不到所需合理信息的事件,絕非劉段兩位大學生的個案遭遇。換句話說,明面上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絕不如政府「關於加強保密工作」的各種內部通知更有效力。

 

  官官相護造就奸貪同體

 

  儘管「表哥」與「房叔」在仕途上栽了,而按官場的「道道兒」來說,二人屬於不走運者,整個官僚系統對他們同情是毫無疑問的。如果這點不足信,讀者不妨在網上搜搜「判刑還領工資」這段話,就會明白體制的「同情心」有多麼「官道」而非人道!陝西與廣東的公文答覆就算沒有曲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因素在裡面,也是曲意保護楊達才與蔡彬的行為。

 

  此種奸術意在保貪,不僅要讓楊蔡應承擔的後果降到最低程度,而且還要保住發文件者(機構)自己的合法腐敗,以免再爆出「史上最牛工資單」來。目前政權體系里經濟流量較大的機構,實發工資是名義工資的三到五倍幾乎是「公眾可忍受」的事情。比方說,城管執法分局正職(局長與政委均是)月收入一萬元(蔡彬此水平工資已獲證實),而在此一萬元之外至少「配套」有三萬元的諸種福利。所以,如實公開蔡彬收入就等於將廣東(至少廣州市)整個城管系統的合法腐敗(數倍於工資的福利)公諸天下。

 

  照實而論,在一線大城市廣州,蔡彬月收入一萬元並不算高。一個在非繁華地段賣水果攤位(一般有兩人)的攤主平均每月還能收入一萬三千元左右。城管頭頭蔡彬之類的人甘心自己的月均全部工資收入低於被他們製得服服帖帖的水果攤主嗎?同樣,在陝西省安監局局長職位上的楊達才也不會甘於自己比諸小礦主、貨運車隊老闆收入低。根據陝西知情人士透露:在延安地區(即楊達才處理交通事故現場所在地),辦一個鞭炮銷售許可證(長年有效)需要給安監部門送禮一萬五千元;在省城西安附近,該證「價格」是兩萬二千元。

 

  保護腐敗的「另外身份」

 

  整個中共官僚系統已呈「以奸養貪,以貪容奸」之狀。以奸養貪的最明顯狀態就是官官相護,以貪容奸的最明顯狀態就是凶貪巨墨們的「另外身份」。網民們痛罵「表哥」楊達才,但不太注意楊達才有陝西省紀委委員的「另外身份」。事件發生後,陝西方面的有關消息刻意淡化其省紀委委員的相關信息。也許楊達才本職為省安監局長、黨組書記,依組織架構而進入省紀委。但是省紀委委員給其違法亂紀提供了多大程度的保護,恐怕只有他自己知道。

 

  據廣東方面的知情者透露:蔡彬的非法收入並不是在城管執法分局政委任上獲取的,而是在此前擔任公安分局副局長的職務上獲得的;正是其在公安分局副局長位子上撈錢太多而遭調查,他的上級保護傘才將他調到城管執法分局任政委。

 

  城管執法分局政委是個有名無權的位子,而足令平頭百姓詫異的是:「怎麼城管裡面還設有『政委』呢?它又不是警局」。城管執法分局的確不是警局,但「表哥」楊達才在事發時是省紀委委員是千真萬確的!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動向雜誌2012年11月號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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