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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湖北媽媽身綁幼女深圳投江

王如1988年生,2013年10月來東莞務工,與婆婆丈夫及女兒住在一出租屋。因經常加班,工資低,被確診患有B肝,王如逐精神崩潰,並產生輕生念頭。

緊接著她被確診患有乙型肝炎,這對她打擊更大,加重她自殺的念頭。2013年12月31日,王如下定決心自殺,但她擔心死後17個月大的女兒會受苦,竟下狠心決定帶著女兒一起自殺。

當晚7點,趁家人沒注意,王如抱著女兒並拿著一根電線離開家,來到東莞萬江區萬江水廠東側江邊。她用電線將女兒綁在胸前,走向江中。

回家後未搶救女兒

待江水浸到胸部時,女兒頭部已全被淹沒。母女倆一起在水中掙扎了一段時間,後被江水推回到岸邊。王如發現女兒沒了反應,但還有體溫,她放棄了輕生念頭抱著女兒回家。

晚8點多回到家後,王如沒詳細告訴婆婆發生了什麼,獨自上樓休息。晚9點王如的丈夫回家發現女兒昏迷,立刻撥打120,但搶救無效。孩子爸爸當即報警,警察將王如帶走調查。事後檢察機關以王如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其犯罪情節較輕

王如辯護律師認為,案發前王如工作壓力大、生活條件差,加上被確診患有B肝,導致其精神崩潰,產生自殺念頭,擔心死後女兒生活環境更糟,才萌髮帶女兒一起自殺的想法,證明王如作案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較輕;且王如有自首情節、並取得孩子其他家屬的諒解,為初犯、偶犯等。

法院則認為,王如未及時參與搶救女兒,丈夫報警時王如並不知情,不存在「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的情形,沒有「自首」情節。但對其餘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昨天上午,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法官稱考慮到王如的犯罪動機、作案手段等,可認定她屬於「犯罪情節較輕」,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王如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南方都市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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