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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一官員獲隱瞞境外存款罪 房鑰匙一提包

2012年的一天,武庚飈和妻子傲優娜從加拿大回國,落地首都國際機場,隨即被有關部門控制。

武庚飈和傲優娜2006年移居加拿大,空留時任內蒙古政府法制辦主任的父親武志忠和母親于慧瓏。如今,除了兒媳傲優娜,其餘三人均因受賄等罪獲刑。

武志忠在2013年12月被以5宗罪判處無期徒刑,目前案件正在內蒙古高級法院二審。武志忠的一審罪名中,隱瞞境外存款罪最受關注。因未如實申報境外存款而被判刑,實屬少見。

近年來,貪腐官員的海外利益輸送屢被曝光,但直到2006年上海市檢察官辦理當地第一起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案時,「我們對全國各地辦理此類案件的情況進行了多次、反覆的查閱,遺憾的是,司法實踐中隱瞞境外存款罪的判例簡直是鳳毛麟角」,辦案檢察官此後撰文回憶。至今,這一情況並未改變。

武志忠一審獲罪

2013年12月,原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武志忠一審宣判,其被判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和隱瞞境外存款5宗罪,涉案金額超6000萬元。其中,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司法實踐中頗為少見。不過,武志忠的辯護律師、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德民和於江科為這五個罪名均作無罪辯護。

判決書顯示,武志忠之子武庚飈與傲優娜在2000年結婚。有知情者介紹,武庚飈先是去美國留學,隨後傲優娜也前往加拿大。武志忠事發後,武庚飈夫妻被「引誘」回國,在首都國際機場即被控制。

武庚飈的口供稱,于慧瓏從2006年開始,向加拿大給其匯款,直到2012年武志忠案發。于慧瓏本人在加拿大開有帳戶。

法院一審認定,于慧瓏向加拿大共匯款170餘萬加元、50餘萬美元,其中一筆還使用了武志忠的身份證。檢方指控稱,這些款項按照當時匯率超過了1466萬元人民幣。

這些款項用了43人的身份證,分65筆匯往國外,其中甚至包括武志忠本人。但其並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的一份證明顯示,2010年,武志忠僅報告了9.67萬的工資及津貼等收入,以及家庭的2套住房,其餘各項報告均為零。

這與一審判決書認定的巨額涉案財產形成鮮明反差,武志忠夫妻貪賄超過1500萬元,另有超過2000萬資產不能說明來源,其家庭購買過北京、呼和浩特、包頭三地的20套房產。

武志忠否認知曉于慧瓏向加拿大匯款的金額,只稱知道于慧瓏曾往海外匯款。

「2005年於恵瓏身患癌症之後,擔心自己有意外後,武志忠再婚,會對兒子、兒媳、孫子等的生活照顧不周,故瞞著武志忠在長達幾年的時間內分多次給兒子、兒媳匯錢以貼補他們的學習和生活支出,而且明確和借用身份證匯款的人說不要將此事告知武志忠」,武志忠的辯護律師、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李德民告訴記者。

在中國人大網的介紹中,針對現實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侵吞公款,存放境外,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況,刑法第395條規定了隱瞞境外存款罪。

中國人大網的解釋稱,構成此罪需要三個條件:一是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二是要有隱瞞境外存款的行為,並且其境外存款是依照國家的規定應當申報而未予申報的;三是隱瞞境外存款要達到較大數額的程度。

申報制度在中辦、國辦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收入申報的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已有要求。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相關文件亦有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向組織申報個人的有關事項,其中包括配偶、子女在境外的應報告境外資金情況。

但一審審理時,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幹部監督處出具了一份說明,稱2010年武志忠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包括: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為96700元,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產情況為2處,其他各項報告情況均為零。

隱瞞境外存款罪為何如此少見?

今年1月,多位知名刑法學者為武志忠案做出了一份專家論證,論證意見稱,一審法院判決將於惠瓏給境外的兒子匯款等同為武志忠在境外存款,混淆了本罪構成的基本要件。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得到的論證意見書中寫到,「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於惠瓏向境外匯款打入了自己的帳戶,也沒有證據(包括涉案口供)證明,於惠瓏向境外匯款,打入兒子帳戶是借用他的帳戶變相個人存款」。

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副教授王瑩告訴記者,司法實踐中被判處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情況很少,「主要問題是線索少,少數有線索的取證也特別困難」。其介紹,實踐中偵查此項犯罪往往需要赴海外取證,更加大了辦理的難度。

我國刑法在1997年就規定了這一罪名,根據最高檢的司法解釋,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3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但《刑法》規定,隱瞞境外存款罪將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現實中又往往與動輒量刑無期、死緩的貪污、受賄等罪共處,因此如在「數罪併罰」中被忽略不計,則失去了量刑的意義。

根據公開報導,直到2007年,上海市才做出了首例隱瞞境外存款罪判決,原上海市嘉定區供銷合作總社主任張偉民被認定在香港有253.49萬港幣,未如實申報。

據《東方早報》報導,負責偵辦此案的檢察官介紹,「我們為此不知開過多少次研討會,並向市檢察院、最高檢察院進行了諮詢」。

報導稱,檢察官向市檢察院打報告,將資料提交最高檢具體辦理境外取證的外事局,外事局又將材料送交最高檢反貪局,由總局核定,看是否有出境必要,最後還需最高檢下批文。4個月後,在最高檢的「破格」支持下,檢察官獲准出境。

2011年,原上藥集團總裁吳建文一審因受賄等罪被判死緩,其中因隱瞞境外存款罪被判刑6個月。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統計發現,2003年,原廣東省新興縣委書記張國權被判隱瞞72萬港幣存款。同年,廣東省高級法院也宣判原雲浮市警局副局長謝洪隱瞞72萬港幣存款。

2002年9月,原交通部副部長鄭光迪因受賄9萬元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但《中國監察》雜誌曾披露,檢察機關曾以隱瞞境外存款罪起訴鄭光迪,被法院以鄭光迪做出隱瞞事實時為民間協會會長身份駁回。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則檢索不出隱瞞境外存款罪的判例,身為正廳級幹部的武志忠如今正在二審,判決結果將決定,其是否可能成為級別最高的隱瞞境外存款罪官員。

其他罪項

一審判決書顯示,卸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前3天,武志忠做了筆1000多萬的「大買賣」。

2006年3月,內蒙古人杜文和武志忠兒媳傲優娜共同出資,成立了非營利社團內蒙古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所(下稱研究所)。研究所和法制辦簽訂了協議,將法制辦內設機構法律顧問室的全部工作轉由研究所承擔。

2010年8月,典章研究所改組,武志忠親自擔任理事長。2011年11月,典章研究所更名為內蒙古法制研究中心,出資人變更為研究中心三名工作人員。檢方指控稱,武志忠憑藉擔任法制辦主任和研究院大股東的雙重身份,形成了對研究中心的絕對控制。

如此看重研究中心的緣由,是2008年11月,內蒙古財政廳將一筆2200萬的專項辦案經費以借款名義劃入了研究中心帳戶。

判決書顯示,2011年10月10日,武志忠主持召開了法制辦主任會議,將研究所與法制辦分離,並從2200萬專項辦案經費中支付研究所代理費1026萬元。

事實上,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任玉月的證言稱,法律顧問室每年有100萬元專項經費,作為其職責之一,顧問室代理政府涉訴案件時並不收費。

另一名證人、研究中心會計焦蘊榮則稱,武志忠的用意在於,「這筆專項經費不想給財政還了,武志忠安排以研究院收取訴訟代理費為名義把錢留在研究院」。

而做出將研究所與法制辦分離決策的法制辦主任會議,其召開的節點頗富內涵,判決書顯示,3天後,武志忠離任法制辦主任,到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退居二線」。

這1026萬元代理費被一審法院判為被武志忠貪污,但其辯護律師李德民並不認為構成犯罪。李德民介紹,1026萬元並未被武個人占有,而是用於研究所蓋辦公樓和住宅樓,而且其以代理費名義撥給研究所,經過了自治區政府和財政廳領導的審核。

此外,武志忠還被判犯受賄、挪用公款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7月15日新華社報導稱,經專案組查證,以武志忠家人的名義在國內擁有房產33處,在加拿大擁有房產1處。專案組在清查財產時,僅房門鑰匙就裝了滿滿一提包。(編輯譚翊飛張凡申劍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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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屬於故意,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境外有數額較大的存款,隱瞞不報的行為。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犯隱瞞境外存款罪,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21世紀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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