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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問題有多大風險:一些地方政府實際已破產

一旦地方債風險爆發,只能廉價變賣國有資產、或者由上級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兜底,最後只能通過債務重組、貨幣貶值轉嫁債務負擔,由全國人民集體買單。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以來,中國地方債急劇膨脹,已經引起各方面廣泛關注。地方債既涉及財稅體制,也涉及金融體制,不僅是經濟問題,而且也是社會和政治問題。

地方債究竟有沒有風險、有多大風險?如何化解地方債風險、防範引發各種危機?這一切問題,都需要我們給出回答。

地方債存在的問題

過分依賴融資平台。

在現有法律禁止性規定下,中國的地方政府不能編列赤字、不能發行債券、不能為融資提供擔保。這些年來,為了緩解資金缺口,地方政府普遍繞過法律限制,搭建各種類型的融資平台。融資平台以土地抵押、項目收費權、政府甚至人大違規承諾或者變相提供擔保等方式,向金融機構借款,發行企業債或項目債,或者通過信託、私募基金、券商資產管理計劃甚至P2P網絡借貸融資等方式間接融資,還有一些地方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也演變成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據國家審計署2013年審計結果,從舉借主體看,投融資平台公司借款形成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超過4萬億元,幾乎占地方債的半壁江山。據有關專家估算,目前各類投融資平台公司超過1.1萬家,許多地方投融資平台與地方政府責權利關係不明確,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必要的規制,債務信息缺乏透明度。

過分依賴金融機構貸款。

這些年來,地方債的資金主要來自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債券等直接融資所占比例很小。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過程中,以國有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對地方政府及其信用擔保的信賴為銀(行)政(府)合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適度寬鬆的貨幣政策和相對充裕的流動性為地方債提供了雄厚的資金。據國家審計署2013年審計結果,銀行貸款在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中的比重分別為50.8%、71.6%、61.9%。以銀行貸款為主的結構不僅使地方債透明度低,也增加了銀行的風險。近兩年來,由於銀行收緊了信貸管道,地方債又開始通過銀行理財、信託產品、證券投資、保險投資、融資租賃、建設-移交(BT),以及私募基金、財務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多種渠道融資,「影子銀行」占地方債餘額比例劇增,使得地方債構成更加複雜,並且難以準確統計和有效管控。

過分依賴土地收入償債。

這些年來,地方經濟增長方式逐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為主導、以土地資本化以及房地產業為中心的經濟增長格局,產生了所謂「土地財政」,形成了直接依賴土地出讓收入償還地方債的基本格局。據國家審計署數據,截至2010年底,在全國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6.71萬億元債務餘額中,承諾用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為2.55萬億元,這一數額占到當年地方土地出讓金的四分之三。截至2012年底,11個省級、316個市級、l396個縣級政府承諾以土地出讓收入償還的債務餘額3.49萬億元,占省、市、縣三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餘額的37.23%。到2013年6月,土地批租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從2010年不到20%提高到35%以上,有的省市甚至超過50%。一些地區大量債務靠土地抵押融資、靠轉讓土地出讓收入還本付息,必然會加劇征地拆遷矛盾,很容易引發社會風險。一旦房地產市場發生大幅波動,地方政府土地出讓收入減少,相關稅費收入也明顯減少,就會出現地方債無法兌現的困局。

地方債積累的風險

地方債的風險問題,首先引出的話題是,地方債究竟有沒有風險?

這可以從兩個方面判斷:一方面,地方債風險總體上可控。

僅從債務規模角度難以判斷地方債有沒有風險,判斷的依據應是地方政府的債務償還能力。我國國民經濟和財政收入已保持了30多年的快速增長,地方政府財政實力不斷增強。2001年-2013年間,我國GDP、財政總收入、地方財政收入的平均增長率分別為10%、20%、20%左右,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政府綜合財力的強勁增長勢頭並未減弱。近兩年我國對地方債存在的潛在風險相當重視,出台了相關管理規定,總體風險有所控制。對照歐盟「馬斯垂克條約」兩個臨界值指標,我國政府債務餘額占GDP的比重沒有超過60%,財政赤字占GDP的比重沒有超過3%。

另一方面,地方債急劇膨脹帶來的風險隱患不容忽視。

據國家審計署數據,2008年地方債餘額約為3.2萬億元,2010年增加到10.7萬億元,2013年6月底更是達到17.89萬億元,如此巨大的償債規模使地方政府面臨巨大的債務壓力。這還沒有包括2009年-2014年中央代地方每年發行的債券(2009年-2011年,每年額度2000億元,2012年增至2500億元,2013年增至3500億元,2014年增至4000億元)還本付息,沒有考慮我國總債務水平,也沒有考慮當前我國經濟增長的下行壓力。

據中國社科院課題組研究,2012年末我國非金融企業部門債務餘額72.12萬億元,占GDP的比重為139%,超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90%的閾值。2007年-2011年,我國總負債從119萬億元增加到242萬億元。2012年全社會債務規模達到110多萬億元,占當年GDP的215%,總債務水平比其他金磚國家不包括南非都要高。由於我國各地方經濟發展狀況差異較大、部分地方政府信用意識不足,有的省市負債率和債務率已經偏高,有的市縣依靠本級財政能力很難按期履行償還責任,局部地區和個別融資平台局部違約風險有所加劇。在經濟形勢向好情況下,地方債沒有問題。如果經濟形勢下滑過多,地方債風險就會凸顯出來。

地方債規模巨大帶來的第二個問題是,究竟有什麼風險?這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期限錯配嚴重。據國家審計署數據,截至2013年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餘額中逾期債務10513億元;2014年到期應償債務23970億元,占地方債餘額的21.89%,是償債壓力最重的一年。2015年-2016年地方債到期比重則分別為17.06%和11.58%,今後三年需償還超過一半(50.53%)。

按照銀監會統計,地方政府貸款中54%的期限在五年以上,大量地方債將進入還本付息期。以2010年地方債為例,2014年到期償還占9.28%,2015年占7.48%,2016年後占30.21%。有專家根據模型預測,地方政府2014年後將出現資金缺口(地方可支配收入-地方支出-還本付息);2015年後將會出現絕對的資金缺口(地方可支配收入+新增債務融資-地方支出-還本付息)。據國家審計署2014年6月24日報告,2013年6月底至2014年3月底,九個省本級為償還到期債務舉借新債579.31億元,但仍有8.21億元逾期未還。

二是個別地方債台高築現象普遍。據國家審計署數據,至2010年底,在省、市、縣三級政府,除54個縣(區)沒有政府性債務外,全國其他地方政府均有政府性債務。至2012年底,有3個省級、99個市級、l95個縣級、3465個鄉鎮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債務率高於100%;其中,有2個省級、31個市級、29個縣級、l48個鄉鎮2012年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借新還舊率(舉借新債償還的債務本金占償還債務本金總額的比重)超過20%。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省、市、縣、鄉四級政府負債分別為3.42萬億元、7.29萬億元、5.04萬億元、0.36萬億元,其中市、縣兩級政府負債超過12萬億元,占地方債總量的80%以上。在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餘額中,逾期債務1.15萬億元,逾期債務率超過10%。

三是地方債風險傳染效應更為明顯。前兩年,由於傳統銀行信貸收緊和土地出讓收入減少,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嘗試通過銀行表外業務、財務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甚至民間集資等「影子銀行」渠道融資,地方政府除了顯性債務外,實際上還存在著較多隱性債務,目前已進入集中兌付期。相比傳統銀行信貸,此類融資成本更高(通常比從銀行舉債成本高10%以上)、產品設計複雜、直接債權人分散,「剛性兌付」現象突出,風險防範化解手段不足。一旦出現償付困難,地方債局部違約風險傳染效應更強、波及面更廣,化解地方債風險的難度更大、成本更高。

地方債的第三個問題,是地方債究竟有多大風險?地方債的風險在我看來,主要集中在三個領域。

一是爆發區域性財政風險。

很多人認為地方各級政府掌握大量國有資產、資源,在目前財政體制下,地方政府又不能破產清算,中央財政不可避免成為「最後支付人」。這未免有點盲目樂觀。考慮到舉債地區的普遍性、部分地方債務負擔的嚴峻性,以及償債來源對土地財政的高度依賴性,地方政府負債的償付風險以及由此誘發的金融風險和政府信用風險仍不可小覷。受宏觀經濟增速放緩、地方財政增速回落以及房地產市場調整等因素影響,一旦累積的債務風險超過地方財政承受能力,信用鏈條就有可能斷裂,爆發區域性財政風險。

二是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地方債主要來源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間接融資,地方債與銀行等金融體系風險直接關聯程度較高。債務違約和兌付危機最終都會形成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區域性財政風險與系統性金融風險互為因果、交織關聯、循環影響、疊加蔓延。當地方債規模和「借新還舊」展期超過一定極限後,金融危機的「多米諾骨牌」就會倒塌。巨大債務不僅使地方政府陷入財政困局和債務風險當中,還不可避免轉化為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

三是誘發經濟和社會政治風險。

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目前,地方債風險已經成為威脅中國經濟持續發展、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嚴格金融規則,不少地方債已經無法依靠「借新還舊」展期。如果按市場化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實際上已經破產。

過高的地方債直接推高土地和樓市價格,難以償付的地方債也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帶來不良資產等風險敞口。巨額地方債的背後,實際上是政府信用的隱性擔保,地方舉債融資普遍不考慮償付責任以及所造成的後果,「只管借,不管還」。企業和事業單位把最終償付責任轉嫁給政府,下級政府把最終償付責任轉移給上級政府,地方政府把最終償付責任轉推給中央政府,上屆政府又把最終償付責任延遲給下屆政府,「擊鼓傳花」。一旦地方債風險爆發,只能廉價變賣國有資產、或者由上級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兜底,最後只能通過債務重組、貨幣貶值轉嫁債務負擔,由全國人民集體買單。

因此,地方債風險集聚、積累到一定程度,地區性風險就有可能演變為區域性、全局性、系統性風險,就有可能損害政府公信力,惡化社會信用環境,誘發經濟危機和社會信任危機,最終拖累經濟可持續發展、影響社會穩定、威脅政治安全。這絕不是危言聳聽!

化解地方債的治本之道

化解地方債問題,僅有治標之策還不夠,還需要從根本上解決那些導致地方債蔓延的原因,如此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和化解地方債的暫時性和永久性危機。這就需要對準一些機制問題進行突破和改革。

第一,改革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制度。理順中央與地方關係,推進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創新,健全各級政府之間財力與事權相匹配、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重構公共財政的基本框架。一是逐步下放財權。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完善地方稅體系,培育地方主體稅種(如新增房地產稅、資源稅、環境保護稅、遺產稅和贈與稅),擴大地方稅基,增加地方財力,確保地方政府能有穩定收入來源。二是適當上移事權。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導向,合理確定各級政府在教育、基本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的事權和支出責任,明晰不同級次政府的職責範圍。三是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機制,進一步完善城鄉基本公共服務補貼辦法,促進各級各地政府縱向和橫向財力格局基本均衡。

第二,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邊界。理順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係,合理劃分和界定政府職責與市場作用的界限。

一是推進市場化改革。儘可能創造市場化的風險化解制度,培育和促進形成市場力量自主管理風險。

二是轉變政府職能。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將地方政府從全能型政府轉變為有限政府,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公司化政府轉變為以社會管理為中心的公共服務型政府。

三是完善政績考核體系。對地方政府進行全方位考評,從根本上解決長期以來側重以經濟增長速度為考核導向的弊端,引導地方政府轉變行政方式,避免現任官員只管借錢、不管還錢的道德風險。四是硬化預算約束。加強對地方債餘額變化、資金使用、還本付息等環節的會計核算和動態統計監測工作,防止地方政府不切實際盲目融資,競相鋪攤子、上項目,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五是嚴格問責制度。把領導幹部任內借債作為一個硬指標納入考核,責任到人,離任要審計,終身要負責,嚴肅查處和追究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完善土地、資源和融資平台管理制度。地方債成因十分複雜,從根本上解決地方債問題需要各項制度改革和創新。一是完善土地徵用制度。制定更為科學、公開透明的土地利用規劃,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逐步形成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二是完善資源出讓制度。將目前一次批租50年或70年土地使用權、一次賣掉礦產資源開採權、一次出讓公共資源使用權改變為「年租制」,設立公共收益特別帳戶,構建土地和資源出讓收入管理和儲備制度,實現土地、資源收益的代際平衡。三是完善融資平台管理制度。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的規範治理,消除政府對融資平台的行政干預,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產權明晰、政企分開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良好的內控機制。統一整合不同性質、不同種類的融資平台,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遺留債務,規範融資平台行為。推動融資平台資產證券化,盤活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資產,拓寬融資管道,增強融資平台實力,提高運行效率。

第四,奠定地方債管理法治基礎。長期以來地方債管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框架做保障。引導地方債走上制度化、法治化軌道,就需要進一步強化立法和執法約束,保障和促進地方政府依法舉債、依法管債、依法用債、依法還債。一是完善法律框架。從法律層面頂層設計科學合理的地方債管理制度。修訂《預算法》有關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條款,賦予地方政府有限度的、有控制的舉債融資權。建立以債券為主體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制度,在地方自發自還試點基礎上研究制定「公共債務法」或「地方政府債券管理條例」,對地方債的主體、舉債方式、舉債程序、規模限制、資金使用、償還機制、預算監管、信息披露、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將地方債關進法律的籠子。二是嚴格實行法治。不斷強化法律法規實施,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強化行政監管特別是監察監督和審計監督,強化人大、政協和公眾的監督,逐步將地方債管理及其風險防控化解納入法治軌道。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財經雜誌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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