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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習黨媒 習近平的回答是:我的法治我做主

四中全會的《決定》幾乎回應了所有關於中國法治改革的問題,尤其針對西方關於「黨的領導」、「憲政」、「三權分立」這三大質疑,習近平不僅沒有迴避,都全面給出了回應,並且給出了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而非僅僅停留在談問題、喊口號上。只是這些回應具有明顯的「習式特徵」,回應的內容,也不能令持有西方意識形態和法治觀念者滿意。

一直以來,基於西方意識形態的法制觀對中國的法治改革抱有三個期望。

第一,認為法治必須擺脫「黨的領導」。在西方的傳統價值觀中,法律是上帝定下的規則,天然具有至高無上、不可逾越的權力,因此中國要依法治國就不應當預設任何前提,包括「黨的領導」。然而,中國人歷來是不信上帝的,只信「大人」。從古至今,事無巨細,全以「大人」的英明決斷做數,法只是個量刑工具,不能指望它明辨是非。誠然,在這一歷史背景下,中國法治幾千年來一直存在「權大於法」的弊端,但如果因此就陷入「黨大於法」與「法大於黨」的二元思維,將中國法治改革理解為「權」與「法」的簡單對立,則難免從「權」的極端步入「法」的極端。

在「權」的極端中,「黨大於法」最終演變為「人大於法」,中國過去不適當地將一切權力集中於黨委,黨委的權力集中於幾個書記,使得「黨的領導」變成「各級領導的領導」,造成領導的「權」壓製法、「言」代替法。但「法」的極端同樣有害於中國,眾所周知,倫理道德在中國社會是一套獨立於法律之外、廣泛被接納認可的行為準則,其地位及其對中國人的約束力猶在法律之上。例如在西方,贍養法保障老人能夠得到子女在物質上的供給,社工給老人精神上的安慰;然而在中國,僅有贍養法保障的物質和社會的關心並不能令老人感覺幸福,唯有基於「孝」的天倫之樂才被認為是中國人最終的歸宿。又如在西方,親朋之間的利益衝突不忌諱對簿公堂,然而在中國這個人情社會中,鬧上法庭等於和一系列社會關係決裂,所付出的成本十分巨大。換句話說,在中國的國家治理體系中,法治體系雖是重要部分,但並非核心部分,更不是唯一部分,而其他部分仍有賴執政當局建立。因此,在中國特有的社會文化中,既要解決偏激的「黨大於法」問題,又不能簡單的用「法大於黨」來處理中國問題。

四中決定對這個問題給予了明確的回答:黨大還是法大是個辯證的關係。一方面,要「堅持黨的領導」,以確保能夠全面建立適合中國的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另一方面,要「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可以說,這一回應,既從大方向上否定了將西方價值觀照搬進中國,闡明了中國對法治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定位,並表明「堅持黨的領導」正是為了保證能全面推進這一國家治理體系的建設,也給出了解決當下中國「權大於法」的「人治」弊端的方案,即一旦法治體系建立起來後,所有的黨員必須在法律框架下活動,不僅要通過黨內法規從嚴治黨,而且要將守法納入官員考核體系。

第二,認為法治必須先「憲政」。前文說過,在西方的傳統價值觀中「法最大」,這一價值觀今天表現為對「憲政」的強調。「憲政」已不僅僅是將憲法作為基本大法,用於規範其他法律法規以及執政者的行為,而更是一種意識形態,帶有上帝的味道,成為西方的信仰。

然而中國人從來沒有這種信仰,也不必要現在強加這種基於上帝的法律信仰。因此四中決定對來自西方意識形態的「憲政」期盼的回應是,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憲治國首先要依憲執政」,將憲法還原為現實中的基本大法,所有治國、執政、行政的具體行為要在憲法的框架下進行,保證憲法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並不賦予憲法神一般的至高權力。

第三,認為中國司法改革必須「三權分立」。在西方的意識形態中,由於法律是上帝為人類定下的規則,因此上帝是最高裁判,摩西代表上帝當裁判,耶穌主持最後的審判,作為裁判者的法官自然擁有崇高的至尊地位,不受外部權力干擾,人人必須服從、無可置疑。在這一意識形態下,「三權分立」成為西方對中國司法改革固執的期望,認為若不「三權分立」則所有司法改革都是掩耳盜鈴。

然而回歸中國社會實踐,不論是從當下最急迫的問題,還是從長遠的社會治理來看,「三權分立」都不是必要選項。

誠然,中國法院判案容易受到權力的干擾,法官也沒有將地方政府官員的干預置之不理的能力。司法機構不能免於政府官員權力干擾導致了司法不公,司法不公對社會公平產生了致命的破壞,成為當下司法改革最急迫的問題。然而,這一問題並不必須由「三權分立」解決。四中決定對此給予了明確的解決方案:「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如果這一解決方案得以真正實施,那麼審判權和檢察權的獨立以足夠消除大部分的司法不公。

從長遠的社會治理來看,解決司法不公的問題也不是僅靠「三權分立」賦予法律絕對的權力所能辦得到的,相反,在法律的絕對權力之下,司法同樣會產生新的不公。兩千年前,蘇格拉底在以身殉法捍衛了法的絕對權威的同時,也昭示了在法的絕對權威之下,即使是偉大的哲人也對法的不公無能為力。今天,在市場萬能成為一種價值觀浸入西方社會的方方面面時,財富的差距也轉化為法律的不公——金錢決定了律師的好壞,左右了官司的輸贏。對這一弊端,四中的決定也提出了預防方案:「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

綜上所述,對西方意識形態的要求,四中決定從中國實踐操作的角度一一予以回應:西方的要求不合中國的現實,決定不迴避、不盲從的態度表明,解決中國法治改革的問題不在於別人怎麼看、怎麼說,而在於找到自己真正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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