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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步亮: 揭開公安製造假案的冰山一角

—從聶樹斌到呼格吉勒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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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多的錯案,和法律、證據關係不大,而是因為辦案人員的有意製造」。河南商丘一個強姦搶劫案,幾名農民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公安部門已經做了DNA檢測,排除了這幾個人的作案嫌疑,但是這一重要物證竟然被警察隱匿,導致幾人分別被判處死刑、無期。再如今年8月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無罪釋放的投毒案「罪犯」念斌案,之所以被冤坐監8年,也是被警方隱匿證據及故意製造假證所致。

呼格吉勒圖冤案長達九年後才得到糾正

本專欄上一篇寫了聶樹斌案。今天寫一寫呼格吉勒圖案。

對於具體的刑事個案,本來沒有必要每個個案都來寫一篇評論。問題是,這兩個案件的荒唐程度和冤屈程度之高,極其相似,而且都是早已「冒」出真兇,可司法部門就是不作為,重審、再審或複查拖延9年之久都不啟動。最近,這兩個案件都有了新進展。我們且假定這是「依法治國」方略啟動帶來的正面效應之一,並由此來透視一下,在「依法治國」之前,不依法治國給這個社會留下的沉痾宿疾有多麽深重。

1994年9月,一名女性在河北石家莊西郊的一個玉米地里被強姦殺死。附近一家校辦工廠年僅20歲的工人聶樹斌被認定為強姦婦女、殺人滅口的兇手,經偵查、審訊和審理之後,於1995年被判處死刑並執行槍決。10年後(2005年),身負多宗命案的真兇王書金落網,他自供玉米地里的女子是被他強姦殺死的,並且大量細節與現場一致。經媒體報導後,經過長達9年申訴,該案最近被最高法院指定山東省高院進行複查。

1996年4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某街道一個女廁所里發現一具全裸女屍,附近毛紡廠18歲的工人、報案人之一的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強姦殺死女子的兇手。經審訊及司法審判,案發僅61天後,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9年後(2005年),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疑犯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就是此案。與聶樹斌案一樣,該案真兇冒出並被媒體廣泛報導後,長達9年,遲遲得不到糾正,司法部門既不啟動司法程序,也不啟動監督程序。直至一個月前,內蒙古高院宣布啟動再審。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送達再審判決書,決定撤銷1996年內蒙古高院對呼格吉勒圖的二審裁定和呼和浩特中院的一審判決,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

呼格吉勒圖案和聶樹斌案的高度相似在於,都是非常年輕的無辜生命,都因為某種偶然而與某個刑事案有了關聯,並被認定為兇手後「依法」冤死。又因為某種偶然,真兇多年後落網並供認了作案事實,使得此前的冤情浮出;再經過同樣多年的申訴和喊冤叫屈,才有了某種轉機。這樣的跌宕起伏,本應是小說或電影裡的情節,甚至是連作家和編劇都想不出的戲劇性故事,可是,在中國這個有「特色」的共產黨國家,卻一再重複,這難道僅僅只是偶然?

從媒體對兩案的報導細節看,冤案的發生似乎是辦案水平和技術原因,比如,呼案僅因為呼進了女廁所並第一個報案、僅憑死者指甲縫裡的血型和呼格一致,就認定兇手為呼格;聶案既無人證和物證,也無現場證據,更未做DNA監定,僅憑口供就定罪,等等。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種社會體制下,限於技術和人類的認識水平等各種原因,錯案總會有,但像呼案、聶案這樣僅憑常識、基本刑事偵查技能和法律水平就能作出判斷的案件,經過公檢法一道道法律程序的審查和把關,仍然走向致命的錯誤;並且在出現足以推翻以前結論的重大證據之後,仍遲遲不願糾正,原因何在?

誠如北京一位資深調查記者所說,「相當多的錯案,和法律、證據關係不大,而是因為辦案人員的有意製造」。這位記者舉例說,河南商丘一個強姦搶劫案,幾名農民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公安部門已經做了DNA檢測,排除了這幾個人的作案嫌疑,但是這一重要物證竟然被警察隱匿,導致幾人分別被判處死刑、無期。再如今年8月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無罪釋放的投毒案「罪犯」念斌案,之所以被冤坐監8年,也是被警方隱匿證據及故意製造假證所致。

公安機關何以會有這樣製造假案、冤案的動機和衝動?除了貪腐、以此賺取昧良心錢等經濟原因,以及本專欄上一篇提到的警察立功、考核等方面的內部體制原因,不能不提及政治、行政乃至各種外界因素等對案件的介入。

比如聶案、呼案,都在1995、1996年發生,這一時間正是中國繼1983年之後的第二次「嚴打」(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期間。在中國,政治運動一旦發起,被捲入的人就很難逃脫這個漩渦。如果你只是一個普通老百姓,不幸而碰上,被草菅人命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

以此來推斷,到底還有多少個呼格吉勒圖、聶樹斌、念斌、佘祥林,這是我們不敢想像的。即便若干年之後,這恐怕也永遠是一個謎。

責任編輯: 趙亮軒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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