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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覺得書記權大,書記覺得市長權實

市長違法行政,支持旅遊地產企業違規開發,在新農村建設用地上建酒店、別墅、高爾夫球場;市委書記自任建設指揮部「政委」,「架空」集體決策程序,幫助房地產老闆違規調高住宅容積率,流失國有土地出讓金八千多萬元……

近期,安徽省政府公布了一批本省領導幹部違法決策的典型案例,出台政策遏制「違法行政」「以權越法」等問題。專家分析認為,要真正管住『權力任性』,還須細化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完善公益訴訟立法,向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的「濫權貪官」提起經濟追償。

公然違法:市長支持企業違法占地,上級整改意見成「空文」

安徽省紀委相關負責人介紹,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往往是從破壞規矩開始的,安徽滁州原市委書記江山置黨紀國法於不顧,濫用職權,公然「力挺」某企業違法開發即為典型一例。

2010年2月,為支持某企業投資開發滁州琅琊山風景區內的龍尾山國際旅遊度假中心項目,剛剛當選滁州市市長不到1個月的江山,親自主持會議決定土地出讓價格。

按他的要求,琅琊山風景區管委會與這家企業簽訂了協議,由該企業開發五星級酒店、別墅度假酒店、高爾夫培訓基地、住宅等項目,其中旅遊及配套設施用地價格每畝2萬元,房地產用地每畝16.8萬元。為關照該企業,協議中還約定,如將來土地掛牌拍賣成交價超出協議價,超出部分由政府財政「以獎代補」返還企業。

此外,該旅遊度假項目還占用了安徽省政府2008年批准的琅琊山新農村實驗區項目用地,為此江山親自協調,使該項目使用新農村項目的批文進行建設。

2011年,審計署南京特派辦發現滁州龍尾山旅遊項目存在多方面問題:除違法占用新農村項目用地,還違規將40年商業用地更改為70年住宅用地,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和別墅項目,以獎勵等優惠政策名義變相返還土地出讓金等。

迫於壓力,江山當年年底帶隊到審計署南京特派辦匯報工作,並逐項提出整改意見。但實際上卻說一套做一套,回來後僅將8塊違規用地中3塊的使用年限由70年改回40年,繼續占用新農村用地建設,仍將1.8億元土地出讓金返還給開發商,高爾夫球場停工後很快又恢復建設。

2014年4月,江山因嚴重違紀問題被紀檢部門立案調查。近期,江山因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被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他在懺悔書中寫道:「領導幹部行使權力時必須依法、科學、民主,始終記住規範行政這個『座右銘』。要吸取我的教訓,不變通政策,不違背程序,不違反規矩。」

以權越法:「自設規則」插手工程建設,專橫獨斷「一言堂」謀取私利

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內容,但一些領導幹部卻挖空心思「自設規則」,為獨斷專行披上「合法馬甲」,安徽省政協原副主席韓先聰即為典型一例。

韓先聰自述,自己在當市長時,覺得市委書記權力大,當了市委書記,又覺得市長的權力實。在擔任滁州市委書記期間,為了使自己的權力「又大又實」,他組建了「大滁城」建設指揮部,親任政委,推行「扁平化管理」,直接向建設項目發號施令。

據介紹,韓先聰覺得行政部門按程序辦事太繁瑣,要求重大事項直接拿到指揮部研究定奪,以指揮部的名義「架空」集體討論的法定形式。對有爭議的問題,他不顧「一把手」末位表態的規定,搶先定調發言,即使有人提出不同意見,最終仍要按他的意志辦。

2010年,滁州市龍蟠小區擴建工程按程序確定了中標單位,但開會聽取匯報時,韓先聰卻直接否決招標結果,指定招標排名第二的公司做這個項目,聞者一片愕然。在一些商住開發項目中,他倒置規劃程序,用開發商方案代替規劃設計方案,並且擅自調整項目容積率。其中一個住宅項目,他接受地產老闆的請託,違反程序將容積率從4.0、4.5調至6.5,使該公司少繳土地出讓金8747萬元。

以權越法、專橫獨斷是不少落馬乾部的共同特點。如安徽省六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原工委書記、管委會原主任周耀,作風非常霸道,根本不把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放在眼裡。他收受經開區一家企業老闆的30萬元賄賂後,不經集體研究,私自認定該企業提供的虛假征地拆遷協議並提供等價補償,使政府多支付補償288萬元。

另查明,周耀還不顧市政府決議和班子其他成員的反對,私自與一家企業簽訂虛假合作協議,偽造合同日期,篡改土地價格,造成1267萬元的國有資產損失。

遏制「濫權」:規範程序之外關鍵在追責 配套法規尚待完善

為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健全依法決策機制的精神,針對安徽省一些領導幹部依法依規意識不強、權力運行不規範、違法決策、應決策而不決策等問題,安徽省政府近期出台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系統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意見》,圍繞依法依規、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終生負責4個方面制定了14項具體措施。

安徽省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規範程序是遏制「濫權」的重要保證,但實踐中發現有些行政決策表面上程序完善,背後卻仍然存在權錢交易。

「要真正管住『權力任性』,落實違法決策責任追究是關鍵!」這位負責人認為,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但哪些情況要追究,怎麼追究,責任怎麼界定,都還需要建立相關細則性制度。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認為,對違法行政且造成重大損失的官員,不僅要追究刑事責任,還要追究其民事責任。

「官員存在受賄行為的,要追究其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刑事責任。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還要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向其提出經濟追償。」姜明安介紹,四中全會上已經提出探索公益訴訟制度,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對這一塊還沒有做出具體規定。

「官員違法行政造成的國家損失應由其個人賠償,立法機關應該抓緊把公益訴訟制度進一步完善,向『濫權貪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姜明安說。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澎湃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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