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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計劃壞了哪些政治規矩?這才是要害所在

中共當局的通報為令計劃列出「七宗罪」,與通報開除周永康黨籍時所列的罪名、數量一樣,但認定的後果是令案「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周案是「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極其惡劣」。周永康最終被裁定罪成的只有三項,包括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洩露國家機密,結果判處終身監禁。如果只以罪名和後果看,令計劃的刑期應該輕過周永康,但令計劃的罪名中有一句指他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這是其他官員被踢出黨時前所未見,應是令案的要害所在,也可能因此讓他難逃重刑。

先來比較中共通報令案、周案的七宗罪。(一)令案: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周案: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可圈可點之處就在於「政治規矩」,即未形成條文的法例、紀律之外的潛規則。但這是違反中共家規,刑法沒有相關罪名,只能以其他罪名追究,周案就是如此。

(二)令案: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周案: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這是可以據刑法定罪量刑的,周因此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三)令案:違紀違法獲取黨和國家大量核心機密;周案:洩露黨和國家機密。周因此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令被指控的罪名更重,料被加刑。

(四)令案: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其妻收受他人錢物,為其妻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周案: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親屬收受他人大量財物。這也是受賄罪的一部份。

(五)令案:與多名女性通姦,進行權色交易;周案:與多名女性通姦並進行權色、錢色交易。通姦是道德問題,黨紀可處罰,刑法上沒罪。

(六)令案:對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力斂財牟利負有重要責任;周案:濫用職權幫助親屬、情婦、朋友從事經營活動獲取巨額利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周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令料刑罰較輕。

(七)令案:涉嫌其他犯罪;周案:涉嫌其他犯罪。這是當局預留後著,但周案後來並未動用。

通過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到,令案最有「新意」之處在「政治規矩」四字。「政治規矩」開始受到關注始於今年1月13日,習近平在中紀委第五次全會上提出要「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那麼,甚麼是政治規矩?按習近平的歸納,除了黨章、成文黨紀、國家法律之外,主要是「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被他列為不守規矩的現象包括妄議中央,借老鄉會同學會等搞小圈子,不向組織報告個人家庭重大變故等。

既然政治規矩是不成文的紀律,更不可能經由刑法途徑究責、處罰,即使令計劃案終審判詞公布,外界也可能無法了解令計劃到底壞了哪些政治規矩。從習近平的講話及過往海內外媒報導來看,令計劃觸犯的政治規矩可能有三條:

其一,「違紀違法獲取黨和國家大量核心機密」。作為中央書記處書記、中辦主任,令計劃有權合法取得中國絕大多數最高機密的文件,為甚麼出現「違紀違法」情形?一是所謂核心機密並非中國黨政軍的文件,二是取得的手段不合法不合規矩,問題均指向令計劃監聽其他中共領導人,秘密調查其他領導人及其家人經商牟利情況。這些資料對中共來說是核心機密,但黨紀國法都未有明文規定不能調查、獲得及公布,只受潛規則保護,以免人人自危,令計劃的做法無異於觸犯了黨內鬥爭的底線。

其二,組織主要由山西籍政商名人為成員的西山會。中共黨內派系林立,權貴家族有聯合有鬥爭,但潛規則不許公然結盟結黨,以免影響權力運作,以致引發權力結構的崩塌。西山會成員除令政策、令計劃兄弟外,還有商人丁書苗、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長劉鐵男、中國科協黨組書記申維辰、山西省政協主席金道銘、山西副省長杜善學等。

其三,2012年3月,令計劃在兒子令谷開法拉利跑車出事死亡後,沒有向組織報告,還調動中央警衞局封鎖現場,引發政變驚魂。調兵及不向高層通報個人家庭重大變故,顯然都觸犯了習近平所說的規矩。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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