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好文 > 正文

一條人命究竟值多少錢

作者:

一條人命值多少錢?這是一個重大的問題。生命的存在不可被轉移,不可被減損,不可被侵害。生命可以高尚到無可估價,生命也可以卑微到視如草芥。不管怎麼說,在一個現代文明的社會中,生命之權必須被置於所有權利的頂端,生命的價值必須是至高無上的,這一點幾乎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生命權的困境在於:生命權一旦受到侵害,也就意味著生命不復存在。權利主體不存在,生命的權益的歸屬也就失去了依存。也就說生命權的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可能產生在生命權主體與侵權人之間。但是侵權損害賠償卻要依據生命權主體的遭受損害的程度計算。而侵權損害賠償往往以金錢賠償為主,從法經濟學的意義上講,侵權就是一種強制性交易,儘管我們可能不太認同,甚至是極度地不認同。但是,作為一種思考方式卻未嘗不可,在某種意義上,這樣的思考會給我們帶來意想不到的結果。既是交易,就會形成價格,而交易本身又在價格引導之下進行,從這個意義上說,一條人命值多少錢的問題也並非荒謬,並非不可理喻。即便面對現實,我們也會不得不問:一條人命到底值多少錢?

一條人命值多少錢?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應該是一個經濟學的問題。我一直認為,法律是一個氣場十分強大的學科,他必須藉助於其他學科的支撐才可以保持這樣強大的氣場。其實,我們可以做一個這樣一個假設:假如你是一個小鎮的鎮長,本鎮的一個工程師建議說:本鎮可以花費一萬人民幣在現在只有禁行標誌的十字路口安裝紅綠燈,據估計這可以使致命性交通事故危險從1.6%降到1.1%。這是一個選擇的問題,因而,一定也是一個需要你仔細權衡的問題。因而,這一定是一個經濟學的問題。而這裡涉及的一個很明顯的問題:就是如何將生命轉化為金錢,如何尋找生命與金錢在這樣一種無奈的情形之下連接起來。儘管我們永遠也無法尋找到這樣的一個等式:生命=X*貨幣。但是,現實生活逼迫著我們必須鍥而不捨地尋找。

實際上,在侵害生命權的案件之中的賠償也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那麼生命究竟值多少錢?我們可能會很厭惡地回答一句:生命是無價的。而這樣的回答往往沒有任何現實意義,當然我們在生命的倫理價值上,必須這麼說。可是,當你說‌‌「生命是無價的‌‌」的時候,你是世上放棄了生命被標價的可能性。例如,別人侵害了你的生命權(根據現在法學界對於侵害生命權的認知,生命權受到侵害也就意味著生命的終止),如果生命如你所說是無價的,那麼最無奈的選擇就是不需要給予被害人(實際上被害人已經成為一具死屍)任何的金錢賠償,因為我實在找不出一個價格比‌‌「無價‌‌」更高的價格。而事實上,被害人也無法接受這種‌‌「零金錢賠償‌‌」的結果,除非你與眾不同,對金錢充滿了厭惡之情,鄙夷之色。否則你絕對不會認同這樣的結果。

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生命是可以被標價的,這就需要一個標準,也就是一個怎麼算的問題。其中一種算法是:考察一個人如果活著能夠賺到多少錢。因而,似乎不同的人應該得到的賠償是不同的,這可能也是‌‌「同命不同價‌‌」的真實依據,這其實是很荒謬的,就是你活著的時候的賺錢能力決定了你死後的賠償所得。當然,在自然的情形之下,你生前的賺錢能力決定著你死後的遺產多寡,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這不能與侵權損害賠償相比,侵權損害賠償是民法之中的法定之債,是要維護民法對於生命倫理價值的認同與尊重。即便是從經濟學的角度講,這種算法是有問題的,因為它嚴重的忽略失去一個人生命的其他機會成本,而且這種算法還有一荒謬含義,那就是意味著沒有收入者的生命是沒有價值的,因為,沒有一個合理的價格將其表現出來。我國的死亡補償費大體上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20年。當然,我國的法律對於不同的死亡類型給予的死亡賠償也是不同的。這種對不同的生命主體的死亡不同的賠償的做法是應當受到質疑的,就像當年討論許久的‌‌「同命不同價‌‌」,當然,我們並非是要去提倡用價格的手段去維護生命的尊嚴,但是,當同樣的生命在接受賠償的時候,‌‌「同命同價‌‌」應該是生命主體平等的一個最起碼地體現。

還有另外一種算法是:觀察一個人自願冒的危險以及要給一個人多少錢他才願意冒這樣的危險(以一個經濟人為假設)。因為任何高收益都會伴隨著高風險,而實際上也有很多人甘願冒此風險去獲得此收益,由此可見,生命的價格最終還是有自己的選擇而決定,這種算法的背後似乎又意味著:你生前的選擇決定了你死後的所得,這一點若放在自然死亡的情形之下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需要強調的是,這種算法是以‌‌「經濟人‌‌」的假設為前提,在對實際狀況考察的基礎上,然後給出一個平均的結果,並以此為標準計算生命的價格。也就說,這是用一個‌‌「經濟人‌‌」的生前選擇決定其死亡賠償所得,如此,‌‌「經濟人‌‌」的假設就消除了具體的個人差異,因而也做到了‌‌「同命同價‌‌」,實現了生命與生命最起碼的平等。美國經濟學者根據這種方法算出的一個人的生命的價值大約為1000萬美元。

這樣,我們就可以回到前面的那一個有趣的假設,通過以上的分析,如果一條人命按照美國經濟學者的計算結果,即小鎮在安裝紅綠燈所得收益應該為1000萬美元*0.5%=5萬美元,這顯然遠遠大於1萬人民幣。因而,安裝紅綠燈的舉動是有效應的行為。而實際上,在任何時候人的生命的價值都應該是最大的,沒有任何一個理由可以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這樣的計算的目的在於:讓我在對即便是這樣的細微的事情的權衡上都需要慎重地考量生命的價值,都需要切實的維護生命的尊嚴。事實上,當我們對生命的價值有一個明確的認識的時候,任何維護生命權益的行為的都會是符合經濟規律的。

由此而見,我國法律對於生命的估價遠遠地偏低。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可能是造成人們對於生命的漠視的原因之一。其實,反觀我們的社會,那麼多令人揪心的事情,那麼多無辜的生命,或許,我們也應該反思,就像當年的藥家鑫只是害怕被害人糾纏,就將被害人置於死地,糾纏與人命,孰輕孰重?藥家鑫可曾想過?他也沒有機會再想了。但是我們卻不能不想,如果一條人命真的值1000萬美元,藥家鑫是否會在害怕糾纏與殺人之間掂量一下,哪怕是一下,悲劇就可能不發生。當然我們也沒有必要做這樣的假設,但是我們卻不得不做這樣的反思,我們的生命為什麼這麼廉價?

責任編輯: 於飛  來源:sm秋水長天居士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15/1015/6290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