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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無期 南昌大學原校長:士可殺不可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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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被判無期,四天前他就寫下了「上訴狀」

2015-12-29重案組37號

距離新年還有3天的時候,今年最轟動的案件之一——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職務犯罪案件在南昌一審宣判了,最終法院以受賄和挪用公款判處他無期徒刑。

這個案子為啥轟動呢?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探員告訴你:庭審當時,由於進行過兩遍完整的庭審程序,該案僅庭審就長達近30天;宣判前,又因法官到看守所會見提前「知會」了刑期,而導致周文斌在判決前就寫下了「士可殺不可辱」的上訴意見。

除了這些,讓這個案子備受關注的另一大原因是,周文斌與辯護人在法庭上的表現,相對充分的發表著反對的聲音,讓更多的人全面的了解到這個案件的始末。

12月29日上午九點半,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身灰色西服的周文斌走進法庭聽候宣判。央視和地方電視台均未獲准進入到法庭,也沒有獲准其他媒體旁聽。

作為法院副院長的主審法官,開始宣讀了長達95頁的一審判決書,

判決結果是: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3年,周文斌在擔任華東地質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南昌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工程承建商、合作辦學商、設備供應商及部分教職工在項目承攬、合作、採購、任職、提拔、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2111.8萬元、港幣30萬元、美元1萬元、韓元90萬元、購物卡2.4萬元、卡地亞手錶一塊(價值3.86萬元)。

此外,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周文斌兩次個人決定挪用南昌大學公款人民幣共計5875萬元進行營利活動。

法院認為,周文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供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構成挪用公款罪。

據此,依法作出如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周文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人民幣1700餘萬元、港幣10萬元等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這個判決結果,似乎印證了四天前網上的「傳言」。

周文斌的代理律師朱明勇發微博說:

"12月25日,是個星期五,也是西方的聖誕節,周文斌等來的是民進南昌市委會主委、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譚紹木的探訪。譚紹木送來的不是聖誕禮物,而是一些讓周文斌悲憤莫名的消息。「

據周文斌描述,這位刑法學博士院長向他表示自己「人微言輕」。談話中,譚紹木一度在另一名法官暫時離開時,與周文斌進行了交談。

當天下午,周文斌的辯護律師前往看守所履行宣判前的最後一次會見時,南昌中院還有一名法官在與周文斌進行庭審筆錄核實。但是這位法官並非是合議庭成員,也不是書記員。庭審早已結束,案件即將宣判,庭審筆錄卻還未經周文斌核對簽字,這也是周文斌案的蹊蹺所在。

核對完畢後,辯護律師開始會見,周文斌隨即表示,通過與法官的交談,他已經知道了案件的結果:受賄、挪用公款兩個罪名均被認定,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隨後,周文斌寫下了自己的上訴意見:

南昌市中院根據如此明顯的誣陷指控對我進行重判(無期)是完全違背法律規定的。本案二次開庭審理充分展示了對我構陷的荒唐,程序上也沒有排除據以定案的大量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並阻止大部分證人出庭作證。而被控方威脅出庭的胡彪斌的作證恰好證明了他第一次出庭為我洗脫罪名的證言是正確的。可見這是從實體到程序都不公正的判決。

士可殺不可辱,我作為一個有良知的大學教授,我將決不屈服,我要為自己、家庭和南昌大學的榮譽抗爭到底!我堅信中國司法公正的陽光終將照耀江西這片革命聖地。

在此,我向一直關心支持我的南昌大學、東華理工大學廣大教職員工,海內外校友和社會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謝,有你們的支持,我將為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而奮鬥!"

不出所料,在今天的法庭上,當聽到判決結果後,周文斌即刻表示上訴。

庭審結束後,周文斌律師朱明勇向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探員表示,目前正在擬周文斌上訴狀,因為上訴狀還沒寫完,一些具體內容還要在研究後確定。

談及本案的影響,朱明勇表示:

這個案子創下了很多司法審判的歷史紀錄,包括兩次完整庭審程序、包括近一個月的審理時間,同時也應該記住的是周文斌,他對法律的虔誠,將一個原本三天就結案的案子幾乎延長了十倍。

在如今的法庭上,不能沒有反對的聲音,不能沒有質疑的語言,也正是因此,才使得那麼多關注本案的莘莘學子,和南昌大學的數十萬校友們逐漸明了該案的真相,使得他們在這個春風乍起的日子裡似乎聞到一絲陽光的味道。

責任編輯: 林億  來源:新京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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