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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刊九一三事件調查報告 清明前哀悼林彪?

—蒙古官方調查報告中的九一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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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波羅網編註:此文為《南方周末》報導原文】

林彪等所乘256號三叉戟飛機在蒙古溫都爾汗墜毀的現場(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1971年9月13日凌晨,林彪、葉群林立果等乘坐256號專機北逃,據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傳》記載,在飛機快接近中蒙邊境時,有人請示是否派飛機攔截,由於當時還沒有掌握林彪一夥的意圖,毛澤東沒有同意。凌晨1:50分,256號飛機進入蒙古人民共和國境內。2:30分,專機在溫都爾汗附近墜毀,機上人員全部死亡。事後,中方根據使館人員的現場勘察報告和有關專家的論證分析,揭開了飛機墜落之謎:飛機爆炸是因為油料不足就地迫降時機身擦地起火所致(中央文獻出版社,1603-1604頁)。

近年來,關於林彪墜機事件,有不少民間議論。如有的認為在飛機上發生過搏鬥,有的認為飛機系被擊落,有的認為蘇聯方面取走了飛機上的黑盒子甚至林彪的頭顱,等等。這些說法,有的出自一些專業人士之口,流播甚廣。本文獨家披露了蒙古官方的調查報告,對以上問題做了考證。孰是孰非,讀後自然不難判斷。

——編者

《關於一架中華人民共和國飛機在蒙古人民共和國境內墜毀原因的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由蒙古官方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於1971年11月20日完成。原件以斯拉夫蒙文(西里爾字母蒙古文)列印,共17頁,其中15頁為正文,最後兩頁為「墜機事故現場發現的文件及物品清單」。《調查報告》另附有照片多張。

調查報告首頁(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調查報告次頁和簽名頁(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調查報告》原為蒙古人民共和國機密級的國家安全檔案,現已解密,其內容部分(約占全文56%)曾被譯成英文。本文所用《調查報告》中文譯本,為筆者委託那木吉拉、T·阿拉坦巴嘎那和德力格爾其其格根據蒙文複印件譯出,並參考了筆者委託鍾小歧翻譯的英譯中版本。

筆者認為,雖然事隔45年,《調查報告》所涉及的一些問題,仍然值得對「九一三事件」有研究興趣的人們所關注。

蒙方調查委員會的組成

根據《調查報告》所披露的蒙古官方調查委員會名單,委員會由九人組成。負責人圖門登貝爾勒(人民軍總參謀部副總參謀長,少將),成員桑加(邊防及內務軍事事務局司令部副參謀長兼邊防處處長,上校)、高陶布(外交部領事司司長)、根登達日扎(職務不詳)、達希澤伯格(法律專家)、雲登(民航局專家,少校)、桑加道爾吉(大夫)、卓乃(大夫)和莫尤(法醫)。調查委員會九人中,除圖門登貝爾勒、根登達日扎外,其餘七人在1971年9月15日與中國駐蒙古大使許文益、二秘孫一先等一道到過墜機現場(孫一先:《在大漠那邊:親歷林彪墜機事件和中蒙關係波折》,中國青年出版社,2013,頁18-19、21)。

調查委員會雖然囊括了各方面專家,惟從以上已知八人的職務來看,這是一個中等偏低規格的臨時班子。這似乎可以說明,蒙古官方對於中國256號飛機墜毀一事,並非如我們想像的那麼重視。《調查報告》在某些細節方面也並不嚴密,如五塊手錶只描述了兩塊的狀況,其中一塊前面記述為15時30分,後面卻記述為17時30分;正文稱現場發現望遠鏡兩部,在文件及物品清單中卻只有一部;機械師李平的證件名稱按《調查報告》所附照片應為「7196部隊營門出入證」(蓋有3726部隊印章),文件及物品清單中卻誤為「允許出入中國人民解放軍3726部隊」,等等。

調查報告雖然承認蒙方「也諮詢了蘇聯軍事專家,而他們也參與了事故現場的再次調查工作」,但蘇聯專家並非調查委員會的正式組成人員。從《調查報告》用語中我們可以意會到,蒙方將其與蘇方的關係,僅定位為諮詢與被諮詢的關係。考慮到當時蘇蒙兩國政治關係的實際情況,並不排除蘇方在調查過程中具有更為重要的指導性作用。

調查報告承認,「為了再仔細研究這一事件,委員會部分成員邀請蘇軍技術人員在10月19日一起前往視察了飛機墜毀的現場。通過這次的調查,發現蘇聯制『PB-YM』型高度測量裝置(按,系加裝在256號飛機上的無線電低空高度表,中方編號為「262」型)1個、望遠鏡2部以及防衛和攻擊為目的的冷兵器,其中有匕首2把。他們還發現被燒毀的大量文件、錄音磁帶及皮箱等物品。」但孫一先書中所說的「據當時任蒙古外交部副部長的雲登講,在中國使館人員到飛機墜毀現場視察之前,蘇聯已派人檢查了現場,拆走了機尾上的主發動機」(《在大漠那邊》,頁27)這樣的說法,在《調查報告》中得不到印證和支持。

墜機現場發現的屍體和槍枝

調查報告所附圖片頁,因本非原照,再加上輾轉複印,已很不清晰(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調查報告》第一部分,敘述了蒙方在256號飛機墜毀現場發現的機上乘員遺體及所攜帶槍枝的情況。

《調查報告》稱,「距墜機點南側500米處,我們開始檢查工作。在那兒發現了第一具屍體。其他散落的屍體之間相隔約3-15米。所有屍體分布在50×20米範圍內不同位置。所有的屍體都被燒過,有些屍體的頭部和四肢都破裂和壓碎了。一共有9具屍體。」

《調查報告》接下來描述了每具屍體的狀況。這些描述與孫一先的描述相比較,更為簡略。從對屍體描述的細節可以知道,除第8號女性屍體外,《調查報告》的屍體編號與孫一先所述編號有所不同。如蒙方第5號屍體「身高約180厘米」,與孫一先所述第5號屍體(林彪)「個子瘦小,雖然每具屍體燒後似乎都有些縮短而且由於皮膚腫脹顯得年輕,但這具屍體看來縮得更厲害一些,像個大孩子」(同上,頁37-38),差別甚大,而與孫一先所述第9號屍體(潘景寅)「這人生前個子高大,體格魁梧」(同上,頁40)倒十分相近。

《調查報告》稱在墜機現場發現手槍七把、摺疊式衝鋒鎗一支。這與蒙方在1971年9月16日提出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飛機在蒙古人民共和國領土上飛行失事的現場調查紀要》草稿的敘述是一致的。根據機上乘員人數及槍枝數量推測,機上乘員除林彪、葉群外其餘七人可能都有佩槍(除非林立果、劉沛豐兩人有多支佩槍),惟九具屍體均「身體外表正常」,沒有異常的槍擊痕跡。機上乘員俱為飛機墜毀過程中摔撞和被燒而死亡。

1971年9月15日下午,在墜機現場,對機上乘員死亡原因沒有疑問及異議的中蒙雙方官員,就屍體埋葬達成一致意見。許文益大使稱:「按你們的傳統埋葬他們吧。」高陶布:「好,就開始埋葬工作吧,請一塊參加。」大使:「開始埋葬吧。把坑挖深一點。」高陶布:「醫生認為屍體需要解剖並寫報告。還有解剖檢驗的需要嗎?」大使:「同志,你認為該怎麼辦?」高陶布:「醫生打算做解剖,你認為有必要嗎?」大使:「我建議無須解剖。」高陶布:「我同意。」烏爾金道爾吉(肯特省檢察長):「我也同意這個建議。」大使:「大使館二秘也沒有別的建議。我們不需要再談別的什麼事了。」(蒙古國家安全檔案:《許文益與桑加及其他人之間的對話》,1971年9月15日)

蘇蒙方面何時知道機上乘員的真實身份?

《調查報告》同時證實:直至1971年11月20日,蘇蒙方面對256號飛機乘員的真實身份仍然一無所知。

這樣一來,《調查報告》實際上也就否定了孫一先的一些說法。孫一先稱,「後來得知,此時(指1971年9月下旬)蘇聯和蒙古已揣測到這架失事飛機上有個大人物,但是這個大人物是誰還不能確定,蘇聯克格勃已準備派專家挖出死者遺體進行檢驗。……而在9月23日以後提出索要遺體,蘇聯和蒙古當局對主要死者的身份已有所察覺了。」(孫一先《在大漠那邊》,頁97)

時任蘇聯駐華大使館政治參贊的顧達壽,在其口述回憶中的一些說法,與《調查報告》也不一致。顧達壽聲稱,1971年9月間,「蘇聯外交部已經從情報中獲悉林彪叛逃的消息,考慮到我在中國多年而且認識林彪,故特別指定讓我去蒙古辨認是不是林彪的屍體。」([俄]顧達壽口述、鄭少鋒執筆:《直譯中蘇高層會晤》,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2011,頁78)

顧達壽的口述回憶中文版,經過執筆者鄭少鋒的深度整理。顧達壽與史實相距甚遠的「回憶」,與執筆者的認知水平有莫大關係。鄭少鋒在《直譯中蘇高層會晤》一書的後記中有更為古怪離奇的說法:「顧達壽在本書的主要篇章《進入蘇聯外交部》中披露了一件至今鮮為人知的事情。那是在林彪出逃折戟蒙古溫都爾汗沙漠之後,顧達壽奉蘇聯外交部指令,與蘇聯駐華大使館武官處兩名軍人從北京趕赴飛機失事現場勘察。為確認林彪的身份,顧達壽建議可從林彪早年在莫斯科治傷住院時留下的牙齒照片中印證。於是,林彪的頭顱被割下立即送往莫斯科進行醫學鑑定並很快得到確認。據說林彪的頭蓋骨至今仍然被秘密封存在莫斯科。因此,現在我們可以認為,當年在溫都爾汗被就地掩埋的林彪屍體實際上是一具無頭或假首屍身。這說明當時蒙古方面通知中國駐蒙古使館察看中國飛機失事身亡的九具屍體中的林彪的頭顱是另安上去的他人的首級。」(頁200)

諸如此類的天方夜譚,在坊間還有不少市場。《調查報告》的公布,應該可以起到有力的澄清事實真相的作用。

蒙方判斷256號飛機用於軍事用途

《調查報告》結論部分第1點稱,「我們認為,這架編號256的塗有民用航空標誌的飛機,被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用於軍事用途。在事故現場找到的無數實質性文件足以證明這個結論。」「非常清楚,這架飛機由中共軍方所擁有。機上人員都是軍官。」

蒙方這一判斷,基本準確。而這一判斷,是整個《調查報告》的基調。

據孫一先稱,從1971年9月16日至17日,中蒙雙方人員在肯特省首府溫都爾汗,就墜機事件舉行過五輪會談。在第一輪會談時,蒙方首席官員桑加上校就強調,「這是一架中國民航標記的為軍事服務的乘有軍事人員的飛機。」第二輪會談蒙方提出的《調查紀要》草稿中最後稱,「這些跡象證明,失事飛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人員使用的。」蒙方提出的《安葬紀要》草稿中稱,失事飛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軍事人員駕駛的,1971年9月13日夜進入蒙古人民共和國領空。」(孫一先《在大漠那邊》,頁47-50。9月13日夜應為9月13日凌晨)

蒙方在會談中堅持己見的態度與《調查報告》中的結論——「256號飛機為中共軍方所擁有,用於軍事用途」,是為其在日後可能的外交交涉服務的。孫一先認為,蒙方這樣堅持己見,「目的無非為了在今後兩國的交涉中占據有利地位,假如該機是被蘇蒙軍擊傷而墜落,則正可藉此推卸責任。這是會談的要害所在。」(同上,頁51)

蒙方基於墜機現場實物而作出「256號飛機為中共軍方所擁有,用於軍事用途」的結論,無可厚非。而中國駐蒙古大使館人員「由於我們的唯一根據是國內的來電,看了現場之後,更加確認這完全是一架中國民航飛機,死難者都是機組人員,『空中小姐』看上去年歲大了一些,估計是專機的需要。」(同上,頁51)

由於雙方在「軍用」與「民用」、「軍事人員」與「非軍事人員」的問題上各執一詞,後面的兩輪會談註定也沒有什麼結果。會談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會談紀要中方也不能簽字。桑加最後聲稱「我們堅持原來的寫法」,高陶布也說「我們單方面簽字」。筆者認為,這可能就是蒙方最後非得要搞出自己的一個《調查報告》的重要原因。

孫一先後來也承認,「『九一三』事件真相大白之後,回頭再看看關於『軍』還是『民』爭論的記錄,的確就如同在埋葬死難者時,我們四個人畢恭畢敬地鞠躬默哀一樣,使人感到有點好笑。有的同志甚至說,蒙方人員講的256號飛機的性質、機上乘員都是帶『軍』字的,符合實際,而我方在會談中不夠實事求是。」(同上,頁66)

蒙方誤判256號飛機「執行一項特別任務」

《調查報告》結論部分第2點稱,「該編號為256的中國飛機,正在我國領空執行一項特別任務」。從報告字裡行間推斷,蒙方所謂「特別任務」,不外乎就是軍事偵察任務。蒙方的理由是,飛機上除了安裝有保障飛行安全必需的一些普通設備外,「與此同時,該飛機還安裝了地面測量設備」,此外,蒙方並不能拿出飛機執行「特別任務」的更有力證據。

蒙方這一判斷,自然離事實真相十萬八千里。但這反倒可以證明,直到1971年11月20日止,蒙方調查委員會(自然也包括協助調查的蘇方人員)並不知曉這其實是一架叛逃中的飛機,更不知曉機上乘員的真實身份。

而在國內,早在197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已經以中發[1971]57號中共中央文件將「林彪於1971年9月13日倉皇出逃,狼狽投敵,叛黨叛國、自取滅亡」的信息,正式通知到各大軍區黨委常委,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常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常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領導小組和黨的核心小組,九屆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該通知明確宣稱,林彪是乘三叉戟飛機跑的,且飛機已經墜毀,「現場查明:林彪背著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中央政治局,極其秘密地私自調動三叉戟運輸機、直升機各一架,開槍打傷跟隨多年的警衛人員,於九月十三日凌晨爬上三叉戟飛機,向外蒙、蘇聯方向飛去。」「根據確實消息,出境的三叉戟飛機已於蒙古境內溫都爾汗附近墜毀。林彪、葉群、林立果等全部燒死,成為死有餘辜的叛徒賣國賊。」

林彪等所乘256號三叉戟飛機墜毀後的殘骸。(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飛機墜毀原因是飛行員所犯錯誤導致的

《調查報告》結論部分第3點稱,「該編號為256之三叉戟1E型飛機的墜毀原因是由於飛行員所犯的錯誤所造成。」此結論由4點事實證明:

a.墜毀前該飛機航速為500-600公里/小時,直飛,著陸前沒有放下起落架及輪胎,而且襟翼和著陸燈也沒有打開。

b.飛機殘骸碎片墜落及散布於600×100平方米範圍,這證明該飛機是以上述時速或高於上述時速的航速墜毀的。

c.飛機墜毀在大範圍內引起爆炸和燃燒,爆炸後的燃燒持續了很長時間,這證明事故發生時,該飛機仍然攜帶足夠燃料可以繼續飛行。

d.事故發生時的那一瞬間,飛機引擎仍然在全速運行,並沒有損壞(引擎沒有燃燒過或被損壞的跡象)。以上證據駁斥了該飛機是因緊急情況而著陸的說法。

「九一三事件」後大半年,以空軍司令部軍訓部第二部長王海為首的中國空軍專家組作出的報告認定:

(256號三叉戟飛機)是有操縱地進行野外降落(也就是迫降)沒有成功,造成破碎燒毀的。作出這種判斷的主要依據有這樣幾點:

其一,失事發生的場地是經過有意選擇的。在溫都爾汗附近這片戈壁灘上,這塊地點地勢是比較平坦的,飛機著陸的方向也刻意進行了選擇,這些情況不可能完全是偶然的。

其二,飛行員實施了野外迫降動作。他在飛機接地前主動打開了前開縫翼,這是著陸前必須進行的動作,前開縫翼只有人工操縱才有可能打開。

其三,起落架輪轂完整,沒有撞擊和磨損的破壞痕跡,主輪胎良好,仍有氣壓,這說明在迫降時飛機沒有放下起落架。

其四,飛機是在有操縱的情況下尾部先接地的。而且是主動作出了使飛機迫降的選擇。

根據各種情況判斷,256號飛機當時之所以沒有成功地實施迫降,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其一,飛行員著陸動作不確切,沒有做全,著陸速度過大,而減速板卻未打開;

其二,三叉戟是下單翼飛機,它的機翼、機腹部有油箱,在高速接地時,極易造成油箱破裂、機翼折斷,引起燃燒爆炸;

其三,當時飛機倉促起飛,機上沒有副駕駛和領航員,飛機迫降時正是夜間,又處在完全陌生的區域,一個飛行員難以應付種種特殊情況。(王海:《我的戰鬥生涯》,中央文獻出版社,2000,頁233-234)

王海又稱:「我們認為,當時256號飛機之所以要在溫都爾汗實施野外迫降,主要原因是因為該機油料不夠。……另外,因為機上沒有領航員,地面又沒有導航,當日恰逢暗夜,飛行員在空中不可能掌握精確位置,飛機是在這種情況下盲目降落。」(頁234)

以上中蒙兩方關於飛機墜毀原因的分析認定,蒙方較為粗疏,原因可能是其雖經現場視察但專業人員缺乏(蒙方只有雲登一人是航空專家,蘇方到現場人員是否有航空專家未能確定),對飛機背景情況毫不了解,對墜機處理亦談不上重視。中方專家雖未能到現場僅憑照片判斷,認定卻頗為詳盡,原因是專家班子人員齊備(連王海共七人),對飛機背景情況十分清楚,且因叛逃的是副統帥專機而萬分重視。

中蒙兩方結論的主要分歧點在於:中方認定該飛機採取了主動迫降措施,只是「著陸動作不確切,沒有做全」。蒙方卻認定飛機未有採取緊急著陸措施。雙方都認為飛機的著陸速度過大,油箱存油造成爆炸燃燒。中方認定這兩點是導致飛機墜毀的主要原因。

所謂「被擊落說」和「陰謀說」

更值得引起我們重視的是,無論是蒙方的「墜毀原因是由於飛行員所犯的錯誤所造成」或中方的「迫降失敗說」,兩者實際上是完全否定了坊間長期流傳的飛機「被擊落說」和「陰謀說」。

「蘇聯飛彈擊毀說」以陳曉寧《質疑林彪「9·13」事件》為發端。陳文稱:此機既非迷航,也非叛逃,而是在有意利用民航飛機刺探完蘇蒙方面的防空雷達後想逃回中國,於是蘇方下令向其開火,256號飛機中彈發生爆炸並引起大火,飛機帶著大火進行迫降,飛機著陸時動作有誤並且機腹油箱破裂引發大火、大爆炸,導致機毀人亡。繼陳曉寧的文章之後,網際網路上先後出現過的持「蘇聯飛彈擊毀說」的文章有王年一、吳潤生的《蘇聯飛彈擊落林彪座機》及京城孤魂的《是誰幹掉了「256」專機》。王、吳文稱,「從飛機殘骸上留下的大洞和目擊者看到的飛機著陸前二十分鐘已起火的事實,基本可以否定『飛機迫降時爆炸起火』的結論,應是遭攻擊後爆炸墜毀。」「判斷蘇聯飛彈擊落林彪座機,筆者最近得到一條最重要的旁證……蒙古外交部的堅持己見,顯然是為他們的飛彈擊落飛機贏得堅實的理由。果然,從這時候開始,蒙古國內,到處流傳著『中國軍用飛機入侵蒙古,被飛彈擊落』的新聞。9月30日,蒙古全國報紙和廣播電台以新聞消息的形式,公開對國內外報導了民眾中流傳的內容,而中方對此卻『採取了沉默的態度』。為什麼蒙方主動承認了我軍用飛機被他們的飛彈擊落(儘管不是官方的正式聲明,而是新聞報導),中方卻因何不予追究,反而保持沉默呢?直到30年後的今天,中國也沒有就此事向前蘇聯和蒙古『討個說法』呢?」

新近出現的蘇蒙方面擊落256號飛機的新說法,以顧達壽為代表。顧稱,「林彪和葉群、林立果乘坐一架軍用飛機在山海關空軍機場緊急起飛,卻在飛越中國邊境上空進入蒙古共和國的領空時被擊落,在蒙古境內的溫都爾汗墜毀。」「當飛機被擊落墜毀後,蒙古共和國外交部立即照會中國駐蒙古使館提出抗議,同時通過蘇聯駐蒙古使館向蘇聯報告了這個情況。」(《直譯中蘇高層會晤》,頁77-78)顧達壽的特殊身份,使不少不明真相的讀者大為困惑。

「陰謀說」似乎始於王年一、陳昭的《256號飛機是在空中先起火後迫降的》。該文稱,「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256號飛機空中起火呢?有人認為是被蘇軍飛彈擊中,也有人認為是被中國武器擊中。除此之外,許多人(包括筆者)認為還有一個可能性是該機在起飛前安放了爆炸物,在空中的適當時機被引爆,造成飛機在空中起火。」

《調查報告》沒有提及256號飛機有「黑盒子」

關於256號飛機上的「黑盒子」,長期備受關注,傳說甚多。

「黑盒子」即航空飛行記錄器或稱飛行事故記錄器,其實包含了兩個獨立部分,一為飛行數據記錄器(FDR),專門記錄飛行中的各種數據;另一為語音記錄器或稱艙音記錄器(CVR),專門記錄駕駛艙及座艙內的各種聲音。黑盒子具有極強的耐火、耐壓、耐衝擊、耐海水浸泡、抗磁干擾等能力,即使飛機已完全損毀,黑盒子內的記錄數據亦能完好保存。值得注意的是,早期的飛行數據記錄器並非黑盒子,並不具備黑盒子以上能力。此外,一般提及飛行數據記錄器時,如無特別交代,可能僅指FDR,但亦有可能既包括FDR,也包括CVR。

256號飛機第二副駕駛康庭梓(未上機),在其《真相:專機副駕駛親歷「九一三」》(中國青年出版社,2013,頁261-262)一書中,提及256號飛機的黑盒子時稱,「256號專機的事故記錄器是用鋼絲或鋼帶作為錄製材料錄取信號的。」「林彪專機256號的黑盒子中的飛行數據記錄器,是直徑約15厘米的扁圓狀物體,安裝在飛機尾部的垂直安定面內。」「256號專機的語音記錄器是一個扁平的長方體,長約40厘米,寬7-8厘米,高約15厘米,它安裝在前駕駛艙領航員後面的無線電設備專用架上。」

筆者對康庭梓以上有關256號飛機事故記錄器的說法存疑。

據有關資料記載,1969年12月6日,經周恩來總理批准,中國決定從巴基斯坦進口英國霍克·西德利航空公司1960年代中期生產、巴基斯坦國際航空公司使用過的三叉戟1E型中短程噴氣式客機4架,分配給空三十四師作專機使用。1970年8月接收3架,編為250、252、254號,隨後不久又接收1架,編為256號。同時,周恩來批准由英國直接進口三叉戟2E型17架,其中6架1973年分配予民航,其餘11架分配予空三十四師。

據空軍有關資料手冊明確記載,三叉戟2E型飛機裝有型號為PV726A的飛行數據記錄器2個(武漢軍區空軍司令部:《機務參謀業務手冊》,1975年10月,頁380-381)。手冊中記載的2個是否包含了飛行數據記錄器和語音記錄器,並未明確。至於三叉戟1E型飛機是否裝有飛行數據記錄器和語音記錄器,手冊中未有記載,筆者也未有見到相關的其他文字材料。

就三叉戟飛機的黑盒子問題,筆者專門請教了空三十四師當年的有關機務人員。據時任空一○○團一大隊機務中隊中隊長的包朝山稱,三叉戟2E裝有飛行數據記錄器,但沒有語音記錄器。三叉戟1E他不太清楚(三叉戟1E配屬一○○團三大隊),但從三叉戟2E的配置可以推斷,即使1E有飛行數據記錄器,也不可能有語音記錄器(訪問包朝山記錄,2016年1月11日)。惟據時任空三十四師工程部助理的侯文仁告訴筆者,三叉戟2E不僅有飛行數據記錄器,還有語音記錄器。至於三叉戟1E是否配置有以上兩者,因事隔多年,已沒有什麼印象(訪問侯文仁記錄,2016年1月13日)。

專業機務人員的記憶都殘缺不全,故而,我們難以相信非專業人員表面上過於周全、過於肯定的說法。

康庭梓承認,一旦發生重大飛行事故,「找到黑盒子後,獲得其錄取的信息,原則上要由飛機製造的國家進行,『解鈴還需系鈴人』。因為,錄製信息的編碼是經過加密的。」但「有的在購買飛機的時候,一併將黑盒子的密碼買了過來。」(《真相:專機副駕駛親歷「九一三」》,頁261)

康庭梓上述說法原則上沒有錯,但至少部分不準確。其一,黑盒子由專業公司而非飛機製造廠商生產。所以,黑盒子信息解碼應由黑盒子生產廠進行。其二,由於黑盒子自身並無解碼功能,其儲存的數據信息,需要通過地面重放設備將其釋放出來。因此,要買回來的不是密碼,而是解碼設備。

據空三十四師有關機務人員告訴筆者,三叉戟飛機無論是1E型或2E型,進口時均沒有同時進口黑盒子解碼設備,也沒有進口黑盒子的維護、校驗設備。故而,機上即使有黑盒子,它的工作情況、完好情況從來沒有人要求檢查過,工作與否,也從來不知道(訪問包朝山記錄,2016年1月11日。訪問侯文仁記錄,2016年1月13日。訪問時念堂、梁金海記錄,2016年1月12日。時念堂,時任空三十四師師長。梁金海,時任空三十四師工程部特設主任)。

雖然256號飛機上是否有黑盒子(尤其是語音記錄器)直至今天尚難有定論,但康庭梓「可想而知」、孫一先「似乎可做出這樣的判斷」,均認為它已被捷足先登的蘇聯人拿走了。

康庭梓稱,「根據孫一先的回憶,我國使館人員進入墜機現場的時間,是在蒙古國與蘇聯的軍事專家不止一次去過現場之後才趕到的。飛機墜毀的時間是9月13日凌晨2點30分,距我使館人員15日下午奔赴現場,已經過去整整兩天半的時間。到現場時,發現有些遺物已經被整理過,可想而知,對他們有用的東西不會留在現場。反映飛機失事原因的黑盒子也絕不會遺忘在現場。」(《真相:專機副駕駛親歷「九一三」》,,頁264)

孫一先則稱,「另外,據我國民航專家講,三叉戟飛機從『1E』開始,已裝有70年代稀有的黑盒子。它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飛行數據記錄儀,另一部分錄製機上相互通話和同地面的通話,名稱是『駕駛員座艙語音記錄器』,飛機一起飛它們就自動開始工作,其安裝位置是在飛機尾部,萬一飛機失事時易於保存下來。因此,似可做出這樣的判斷:三叉戟256號飛機的黑盒子,連同中間的發動機,都被蘇聯人拆走了。」(《在大漠那邊》,頁27)

康、孫兩人以上說法,在《調查報告》中同樣得不到印證和支持。更進一步說,對照《調查報告》,康、孫以上說法令人生疑。

先不要說蘇聯方面對墜機事件異常快速的反應令人難以置信,即便256號飛機上確實有黑盒子,即便被蘇方取走,也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才有作用:其一,黑盒子能夠正常工作;其二,飛機墜毀時黑盒子沒有損壞;其三,蘇方必須藉助黑盒子生產廠的解碼設備才能解碼。具備以上三個條件也好,不具備以上三個條件也好,基於蘇蒙間的緊密合作關係,蘇方怎麼也應將黑盒子的情況向蒙方通報,作為供蒙方高層內部使用的《調查報告》,似不可能不提及黑盒子可否解碼的情況。然而,事實上,《調查報告》根本沒有提及黑盒子,不僅《調查報告》第二部分「飛機的原產地、性能及其用途」中,沒有提及256號飛機安裝有黑盒子,而且,在事故原因分析時,《調查報告》亦無隻言片語是由黑盒子提供的。

調查人員何曾一致認為機上人員發生了搏鬥?

康庭梓在《真相:專機副駕駛親歷「九一三」》一書中,引述了2006年9月15日《參考消息》一篇「蒙古國對林彪墜機披露的最新消息」的報導。康稱,「文章一開始是這樣的:『新華社專稿:日本共同社9月13日發自烏蘭巴托的一則電信說,該社日前獲得就1971年9月13日林彪所乘飛機在蒙古境內墜毀一事,當時蒙古政府曾總結的一份調查報告,報告否定了飛機因燃料不足而在迫降時墜毀的一般說法。』」「文章中值得關注的是:『蒙古相關人士暗示當時機內曾就逃亡問題發生爭鬥。該事件距今已有42年,這一寶貴資料將有助於揭開中國現代史上的一個重大謎團。』」(《真相》,頁279)

康庭梓又稱,「關於蘇聯(按,《調查報告》是蒙古方面作出的,不是蘇聯)對事件的調查時間,文章說:『該報告題為《中國飛機在蒙古境內墜毀原因的確定文件》,所署日期為1971年11月20日,共16頁,共同社日前獲取了這份未公開的文件和未曾發表的現場照片。該報告說,對1971年9月13日墜毀的林彪專機展開的調查是在事故發生約一個月後(從10月8日-18日)進行的,當時蘇聯專家參與了調查工作。』」「文章用帶有結論的口氣說:『蒙古方面的消息人士當時說,調查人員一致認為,一定是機上人員之間發生了搏鬥,支持林彪的一方想逃去蘇聯,另一方則想返回中國。』」(《真相》,頁280)

康庭梓對日本人的說法似乎深信不疑。他自己引申稱,「不同的是,這次文章卻直接提到了飛機的黑盒子,更讓人關注的是,機上人員之間發生了『搏鬥』的說法,而且,這種『搏鬥』說是與黑盒子聯繫在一起的。對此,我的看法是:儘管蒙古國方面沒有直接引用蘇聯(按,應為蒙古)那篇16頁報告中有關黑盒子解密的具體內容,但是可以肯定是來自黑盒子,如果沒有聽到黑盒子中『一方想逃去蘇聯,另一方則想返回中國』的爭吵,那麼『搏鬥』就無從談起。」(《真相》,頁280-281)

接下來,康庭梓進一步猜測:

在爭吵的內容中,肯定有潘景寅與林立果、葉群甚至劉沛豐之間鬥爭的內容,因為只有潘景寅知道半夜油料不夠找不到機場的結果,而林立果們是死不回頭的頑固分子。

飛機迫降前,三個機械師是否在駕駛艙?這是我關注的問題之一。我的判斷是,林立果不會讓三個身強力壯的小伙子到駕駛艙去,那樣搏鬥起來,林立果們不占優勢。

爭吵的核心問題還在於,林彪本人是否參與其中。因為是叛逃,林彪還能安然坐在後艙等著兒子、老婆主動向自己匯報嗎?潘景寅是不能離開半步的。假設林彪主動到駕駛艙向潘景寅詢問有關飛行及何時到達伊爾庫茨克等情況時,潘景寅就會把飛機所處的險境告訴林彪,當林彪知道自己馬上就要被摔死在蒙古國了,會作何設想?

遺憾的是這篇文章中並沒有詳細披露這些關鍵的內容,這也許是蒙古人故意在這裡賣了一個關子,等著下一步關注林彪事件的人找上門去。作為256號專機的副駕駛員,我曾經常幻想有一天能從黑盒子中聽到機組四個人的聲音,因為我最熟悉戰友的聲音了,也讓那些熟悉林立果、葉群、林彪的人聽一聽黑盒子的對話與爭吵中他們都說了些什麼。再加上事故記錄器的記錄數據,對比分析,這樣,距離揭開林彪叛逃與墜機之謎就不遠了。(同上,頁281)

然而,《調查報告》沒有康庭梓猜測的上述所謂「關鍵內容」。不僅如此,《調查報告》從頭到尾既沒有「有關黑盒子解密的具體內容」,亦沒有「機上人員之間發生了搏鬥,支持林彪的一方想逃去蘇聯,另一方則想返回中國」的「一致認為」。

簡短的結語

在絲毫不知內情的狀態下,蒙古官方1971年11月間關於256號飛機的判定,正確與錯誤參半。

值得「九一三事件」研究者注意的是:

一、《調查報告》描述的機上乘員屍體,均無異常的槍擊痕跡,可推斷俱為飛機墜毀過程中被摔撞和焚燒而死亡。

二、與中方「迫降失敗說」大同小異的蒙方結論「飛機的墜毀原因是由於飛行員所犯的錯誤所造成」,直接否定了坊間長期流傳的256號飛機「被擊落說」和「陰謀說」。

三、蒙方《調查報告》根本沒有提及256號飛機有「黑盒子」,《調查報告》中自然也就沒有所謂有關「黑盒子」解密的具體內容,更沒有任何有關飛機上人員狀況,尤其是有關所謂飛機內曾就逃亡問題發生爭鬥的表述或暗示。

孫一先、康庭梓都是「九一三事件」的直接見證人。他們的著述,可以說是研究這一事件的重要參考材料。但對照《調查報告》可以得知,孫一先、康庭梓有關256號飛機墜毀的某些說法(尤其是非自身經歷的「據說」「可想而知」「判斷」等等),難以相互印證。這就告訴我們,有時即便是直接當事人、見證人的說法,我們也要加以分析,也要問個為什麼,決不可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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