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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遺體外傷嚴重 屍檢後家屬控告警方涉嫌犯罪

雷洋家屬認為,參與經辦雷洋案件的所有民警涉嫌犯罪,符合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原因在於「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雷洋嫖娼」、「雷洋屍體外傷嚴重」、「公安執法整個過程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相關警察、輔警「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 要求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的全部辦案人員立案偵查,對初查已經構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新記者獲悉,5月17日上午,雷洋家屬及代理律師向北京市檢察院遞交了《關於要求北京市檢察院立案偵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報案書》(下稱報案書)。律師告訴財新記者,北京市檢察院舉報中心工作人員接收了舉報材料,稱「檢方表示會重視此案,將研究決定是否受理,再通知我們。」

雷洋家屬稱,被舉報人、北京市警局昌平分局參加辦理雷洋涉嫌「嫖娼」案件的相關警察、輔警「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要求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的全部辦案人員立案偵查,對初查已經構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雷洋家屬認為,參與經辦雷洋案件的所有警察涉嫌犯罪,符合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原因在於「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雷洋嫖娼」、「雷洋屍體外傷嚴重」、「公安執法整個過程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報案書稱:「報案人認為,5月7日晚21時參與經辦雷洋案件的所有警察的行為,在沒有證據能夠證實雷洋有嫖娼行為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挾持和暴力毆打傷害,致其在十幾分鐘內即被打瀕臨死亡。延誤時間沒有及時搶救,致被害人雷洋在不到50分鐘內即死亡。一個年輕健康的人,因警察濫用職權的執法行為,離開了人世。因濫用職權犯罪導致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了致人死亡的後果,情節極為惡劣。事後又進行了一系列的掩蓋和偽造證據行為,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幫助偽造證據罪。」

5月13日,北京市昌平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檢方依法介入後,按照程序進行初查,已陸續開展對事發現場的勘驗,向雷某家屬、社區居民和辦案警察了解核實情況,調取有關視頻資料等工作。調查工作得到有關機關單位、死者家屬及相關個人的配合,已提取的視頻材料正由北京市檢察院技術部門進行檢驗鑑定。

雷洋家屬稱,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北京市檢察院應立即受理報案,保全和調取相關證據,核實證人證言,審查相關事實和證據,並對此案立案偵查,對相關涉案嫌疑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法追究相關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雷洋律師介紹了相關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檢察院決定,可以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最高檢察院《關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檢察院決定,可以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雷洋律師還向財新記者表示,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件已經成為全國和國際上都關注的案件,應由北京市檢察院立案管轄。

據介紹,《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管轄規定》第二條: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重大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三條: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的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

據財新記者了解,該報案書還附有雷洋家屬的談話筆錄,雷洋手機通話記錄等八份證據材料。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財新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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