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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妻子的刑事報案書被刪全文:警局製造假證據

—吳文萃(雷洋妻子)的刑事報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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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在8日凌晨在中醫院太平間、和13日在北京市警局法醫中心屍檢前,都看到雷洋身上右額部被重擊淤腫、陰部睪丸腫脹、右上臂、腰部、臉部都有嚴重傷痕,明顯系暴力毆打形成。從發生抓人到人癱軟抬上金杯車,只有10幾分鐘。(小區目擊證人報警時間21時38分可以證明)到確認死亡,時間不超過50分鐘。

報案人:吳文萃,女,漢族,1988年5月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略,住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系雷洋(男,漢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身份證號碼略,本案被害人)之妻。

犯罪嫌疑人:北京市警局昌平分局參加辦理雷洋涉嫌‌‌「嫖娼‌‌」案件的相關警察、輔警。

涉嫌罪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

報案請求:對涉嫌犯罪的全部辦案人員立案偵查,對初查已經構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案情經過

2016年5月7日晚21時左右,雷洋離家前往北京首都機場,接老家湖南趕來北京看望他剛出生半月的女兒的三位親戚。

21時04分18秒:雷洋來到龍錦三街,由東向西行走。21時16分50秒:雷洋到達事發足浴店西側約67米處。(這兩個時間點有監控探頭證據證實,這個12分鐘時間點之內,發生了本案警方所稱的‌‌「足浴店嫖娼‌‌」事件)此後,被五六名無任何警察執法標誌、沒有穿警服、無警號、無警車的便衣人員攔截、挾持。在伊蘭特轎車上要他承認剛才是到洗腳店嫖了娼。雷洋認為遇上綁架勒索,可能是不承認嫖娼,這些人就對雷洋進行‌‌「突審‌‌」,(警察向家屬通報時親口陳述),進行了暴力毆打。(家屬在8日凌晨在中醫院太平間、和13日在北京市警局法醫中心屍檢前,都看到雷洋身上右額部被重擊淤腫、陰部睪丸腫脹、右上臂、腰部、臉部都有嚴重傷痕,明顯系暴力毆打形成),雷洋掙扎逃出小車,在小區內向周邊居民大喊‌‌「救命,他們不是警察,幫幫我,不讓他們把我帶走‌‌」。隨即又被三個人摁倒在地。群眾打110報警,十多位群眾圍觀目擊並詢問情況,阻止不讓帶走。他們才出示證件說是警察。110警察放行。雷洋又被架進伊蘭特轎車5-6分鐘。隨後來了一輛金杯麵包車,兩個人隨即將雷洋架上麵包車。有證人看到此時雷洋已經雙手癱軟,不會反抗。根據警察說法,隨後雷洋身體就出現異常。當晚22時09分,(警方通報說法)雷洋被送至北京市昌平區中西醫結合醫院,警方稱搶救無效死亡。而根據醫院記錄,雷洋到醫院時已經死亡。22時55分,醫院宣布搶救無效死亡。

從發生抓人到人癱軟抬上金杯車,只有10幾分鐘。(小區目擊證人報警時間21時38分可以證明)到確認死亡,時間不超過50分鐘。

雷洋此期間唯一接觸對象,是在昌平警局這些辦案人完全控制之下,排除任何其他因素。而雷洋年輕健康,無任何急症病史,不可能在50分鐘內會突然因病死亡。

5月8日凌晨1時01分,報案人撥打雷洋電話,接聽者自稱是昌平區東小口派出所警察。他們通知我到該派出所,稱雷洋出事。我即同從湖南坐飛機已經到北京我家的親屬一起,於凌晨1時30分左右趕到派出所。警方當面告知我們,雷洋在該派出所抓嫖過程中突發心臟病猝死。經過交涉等待,一直到清晨天亮,我的親屬才在醫院太平間見到雷洋遺體5-6分鐘,全身赤祼,身上蓋著白布,不讓看下半身,也不讓拍照。五六名便衣警察即強行隔離開家屬。

事發當夜,昌平警局故意拖延通知我們家屬,控制遺體不告知我們放在哪裡,掩蓋真相,抓捕足浴店全體人員,獲取‌‌「雷洋嫖娼‌‌」的假證據,讓足浴女錄製有‌‌「打飛機‌‌」的口供,向社會播放,進行引導。並組織媒體進行採訪,統一口徑,杜撰雷洋‌‌「嫖娼‌‌」、‌‌「激烈反抗‌‌」、‌‌「心臟病發作猝死‌‌」的說法,兩次通過網媒和有關報紙、電視台,發布《情況通報》和相關採訪錄影,進行掩蓋,以造成既成事實。並於8日下午,向我們家屬通報,要求我們接受這一結論。

二、犯罪事實

報案人認為,5月7日晚21時參與經辦雷洋案件的所有警察的行為,在沒有證據能夠證實雷洋有嫖娼行為的情況下,對一個無辜公民進行挾持和暴力毆打傷害,致其在10幾分鐘內即被打瀕臨死亡。延誤時間沒有及時搶救,致被害人雷洋在不到50分鐘內即死亡。一個年輕健康的人,因警察濫用職權的執法行為,離開了人世。因濫用職權犯罪導致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了致人死亡的後果,情節極為惡劣。事後又進行了一系列的掩蓋和偽造證據行為。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幫助偽造證據罪。

(一)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雷洋嫖娼

2016年5月11日,北京市警局昌平分局發布《情況續報》,稱‌‌「5月7日20時許,昌平警方針對霍營街道某小區一足療店存在賣淫嫖娼問題的線索,組織便衣警力前往開展偵查。21時14分,警察發現雷某(男,29歲,家住附近)從該足療店離開,立即跟進,亮明身份對其盤查。雷某試圖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傷警察,並將警察所持視頻拍攝設備打落摔壞,後被控制帶上車。‌‌」這段通報明顯進行了編造,漏洞百出,污篾無辜的雷洋,從而試圖對警察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推託掩蓋。

1、雷洋沒有嫖娼時間。報案人明知,雷洋是於2016年5月7日晚21時左右,離開家前往北京首都機場接機的。而警方認定當晚21時14分左右雷洋就從足療店出來。同時,根據昌平警方提供給中央電視台的道路視頻監控顯示:雷洋出現在監控攝影頭3號的時間為21時04分18秒,出現在監控攝影頭4號的時間為21時16分50秒,而事發足浴店位於監控探頭3和4之間。所以按經辦警察的說法,雷洋進入足浴店完成嫖娼的前後時間為十分鐘左右。兩處監控審查相減的時間,雷洋可能進足浴店也不到10分鐘,根本不可能完成選座、選人、端洗腳水、談價錢、徵求服務方式、脫衣、戴套,洗浴,進行性服務‌‌「打飛機‌‌」、射精、穿衣、再走到大門外往西70米,這一系列的經過。根本不符合常理,雷洋沒有嫖娼的時間。

2、雷洋沒有嫖娼動機。雷洋當晚九點出發,到北京首都機場接來看他滿月的新生女兒的小姨、奶奶和嫂子,從家裡出發,坐地鐵需要一個多小時,才能趕到北京機場,而飛機預計落地時間是十一點半。是我們催他出門的,時間已經很緊張。在這麼短的時間裡雷洋如此匆忙忙忙裡偷閒擠時間去嫖娼,不符合基本常理。同時,雷洋接其小姨等人來家裡,為了照看剛剛出生14天的雷洋的孩子。另外,5月7日還是報案人和雷洋結婚紀念日。在這個特殊的日期、時間節點以及馬上與親人團聚的背景下,雷洋不可能專門去嫖娼一個根本不認識的比他還大的洗腳女。

3、雷洋嫖娼沒有任何直接證據。

(1)監控錄影審查沒有雷洋進、出足浴店的任何證據;

(2)足浴女也沒有進行臉相辯認,無法證實接受性服務‌‌「打飛機‌‌」的人就是雷洋;

(3)陰毛、體液、保險套,對於一直控制屍體的警方,進行偽造嫁接易如反掌;

(4)足浴女說是‌‌「打飛機‌‌」手淫,警方說是用了保險套性交易;

(5)一說雷洋很快承認了嫖娼,又說掙扎逃跑抗拒執法高咬傷警察打碎視頻拍攝設備;

(6)足浴女在電視上說,‌‌「打飛機‌‌」他們的規定時間是45分鐘,雷洋既然專門繞道去選擇性服務,沒有任何外來電話催促和干擾的情況下,為什麼10分鐘內就會主動結束服務付錢走了?除了有利害關係應當迴避的昌平公安機關的編造和抓人形成的偽證,能夠證明雷洋有嫖娼的證據一份也沒有。完全是為了掩蓋打人致死而故意編造。

4、雷洋生前向居民區大聲呼救,擴大影響,沒有想掩蓋嫖娼,不符合嫖娼行為人的特徵。明顯不是有嫖娼情節的慣常表現。如果真做了見不得人的事,他應該會很順從地隨辦案警察走,而不會讓居住地不遠的居民大家都知道,而大聲叫救命。只有根本沒有違法情節的人,才會有這樣的反應。

(二)雷洋屍體外傷嚴重。

2016年5月8日凌晨五時多,報案人親屬經派出所通知,到昌平中西醫院太平間,見到了雷洋的屍體。雷洋全身赤裸,嘴角有血,額頭、頸部、手臂、都有明顯外傷,明顯是暴力毆打才能夠形成。在5月13日屍檢現場,五位親屬都親眼見到的全身傷痕,致命處是睪丸異常腫大,額部有重傷淤痕,右手脫皮,腿上有淤青和血痕。明顯是外力傷害致死。待法醫檢驗結論出來,一定會進一步證實這一結論。

(三)公安執法整個過程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經辦警察盤問和車上‌‌「突審‌‌」嚴重違法。

根據警方自己公布的通報,經辦警察當時是著便衣,在盤問時雷洋大聲呼喊‌‌「救命‌‌」,‌‌「他們不是警察‌‌」,這些都有目擊證人證實,根據常識和雷洋的智力水平,如果雷洋被抓時經辦警察出示有效證件,雷洋不會大聲呼救、讓人報警。這說明,經辦警察在抓捕雷洋時沒有穿警服,未戴警號,根本未出示工作證件和法律文書,這顯然違反治安行政執法的法定程序,根本不是依法執行職務,而是違法辦案,非法抓人。

2、經辦警察利用職權暴力毆打雷洋。

從雷洋的屍體表面即可看出,雷洋渾身是傷,尤其是睪丸腫大特別嚴重。現場很多目擊證人證明當時經辦警察和雷洋發生了肢體衝突,昌平分局在通報和接受新聞受訪時,都承認經辦警察與雷洋發生了激烈對抗。在一個普通治安行政案件中,五個經辦警察約束一個人會有多大難度?為什麼要採取如此暴力?

(四)雷洋沒有心臟病史,可以排除猝死。

2016年5月8日,東小口派出所在告知報案人雷洋死因時,稱‌‌「心臟病猝死,這是醫生的初步診斷。‌‌」然而,事實上雷洋根本沒有心臟病,雷洋家族也沒有心臟病史。也不可能一個年青健康的平時一直好好的青年人,到警察手裡沒有其他原因十幾分鐘內坐在車內就會急病死亡。經辦警察在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有進行司法鑑定的情況下,以一句‌‌「心臟病猝死‌‌」,明顯是在掩蓋搪塞。

(五)經辦警察的行為符合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本案中,昌平警局經辦警察,嚴重違法辦案,無端懷疑無辜公民,進行挾持和暴力毆打,進行刑訊逼供,車上‌‌「突審‌‌」,導致雷洋最終被直接毆打致死。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經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該局相關領導和沒有參加直接行動的警察,組織偽造證據,掩蓋執法中打死人的事實,供公開播放,誤導社會,故意陷害雷洋,進行虛假事實通報,掩蓋本單位涉案人員的犯罪行為,已經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並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三、立案管轄

(一)該案屬於檢察機關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該案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管轄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管轄規定》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重大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的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

本案中,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件,在北京市甚至在全國都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已經成為全國和國際上都關注的案件。因此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

同時,由於本案已經有充分的證據可以判斷經辦警察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罪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亦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

綜上所述,報案人認為,各犯罪嫌疑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警察察,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並利用職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百零七之規定,請求貴院立即受理報案,迅速保全和調取相關證據,核實證人證言,審查相關事實和證據,並對此案立案偵查,立即對相關涉案嫌疑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查清全案,依法追究相關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此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報案人:吳文萃(雷洋妻子)

2016年5月16日

抄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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