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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警察將雷洋嫖娼死未了 平昌警方新宣示引爆網絡

—平昌公安稱民眾無權拍攝警察執法 奇葩論爆紅網絡!

繼雷洋被嫖娼死、太原警察打人事件後,四川平昌公安6月3日通過官微宣示,「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VOA報導,拍攝警察執法過程屬於言論自由的范,受美國憲法保護。納稅人付給警察工資,警察必須接受民眾監督,普天之下無不如此。平昌微博引曝網友紛紛痛斥。大V評:圍觀公民拍照是監督行為,受憲法保護,而平昌公安列舉的法律條例,與圍觀公民拍照是兩回事。網友質問:如果執法規範,何懼他人拍照?不敢接受監督的執法,肯定有問題。

美國之音:拍攝警察執法是憲法權利

近年來,美國也發生過多起警察暴力執法的案件,如在全國引起示威遊行的密蘇里州「弗格森事件」——白人警察達倫威爾遜(Darren Wilson)擊斃黑人青年邁克布朗(Michael Brown),還有發生在紐約州的白人警察使黑人小販埃里克加納(Eric Garner)窒息死亡事件等。

這些案件發生後,均有路人拍攝的視頻上傳網絡,成為媒體和民眾了解案情細節的渠道。

實際上,從1992年的洛杉磯路人拍攝警察毆打羅德尼金(Rodney King)開始,拍攝警察執法就成了監督警察權力的有力措施。當時非裔美國人羅德尼金因超速駕駛被警察追捕,被截停後拒捕並襲警,遭到四名白人警察用警棍毆打。這個過程被附近公寓內一名攝影愛好者拍攝下來,並在全國電視新聞節目中播出。

2011年,美國一家聯邦上訴法院判決普通公民在公共場所拍攝警察執法過程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同時,法院認為,警察只是因為不喜歡被格里克拍攝,就逮捕了他,這違反了憲法第四修正案中有關「合理根據」(probable cause)的規定。

平昌公安稱民眾無權拍攝警察執法

阿波羅網報導,近一段時間警察暴力執法的新聞不斷的被媒體曝光,繼人大碩士雷洋的死亡事件後,大陸社交媒體上又熱傳一條「太原警察打人」的視頻,進一步激發百姓對公安暴力執法的不滿。但太原警方隨後披露了相關信息,並做出澄清。

就在風波即將平息之際,四川平昌公安力挺太原警方的同時,6月3日,@平昌公安發布微博,稱「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微博寫道,雖然一般群眾拍攝警察執法不會被制止,但如果拍攝行為系「惡意拍攝」,影響執法尊嚴、干擾執法秩序,就會被警察「依法制止」並處罰。

對於何謂惡意拍攝,平昌公安的微博里寫道:「如果警察根據現場情況認為拍攝人屬於無關人員,且認為拍攝行為干擾了警察正常執法,如果你不服從警察命令,繼續拍攝,那麼就是惡意拍攝行為,就涉嫌觸犯《人警察察法》第35條規定,屬於妨礙執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列舉七條法規並無明文規定

阿波羅網報導,為說明惡意拍攝警察執法屬於「違法行為」,平昌公安被刪除的微博中列舉了七條法律法規,包括《公安機關人警察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下稱《規程》)、《人警察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

然而,這七條法律法規中沒有一條明確規定民眾不得拍攝警察執法。

平昌公安微博中列舉的《刑法》,只規定了暴力襲警的定罪量刑,拍攝執法顯然不屬於這一情況。

而拍攝警察執法的人,至多屬於《規程》中提到的「在場無關人員」。《規程》第16條寫道:「人警察察可以根據警情需要,要求在場無關人員躲避。」

《規程》也沒有寫明如果相關人員不聽從警察「要求」,警察是否可採取任何強制措施。

其餘所列法律法規均與拍攝執法無關。

奇葩宣示引爆網路  法律工作者都笑了

新浪大V,華東政法大學法制新聞中心研究員「石扉客2014」今日(6日)對此發表了《圍觀拍照的公民是這個時代最好的記者!》文章。

作者稱,圍觀公民拍照,乃是最堂堂正正的監督行為。最紮實的法律依據就是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而平昌公安列舉的法律條例,與圍觀公民拍照根本是兩回事,既不屬於公然侮辱警察,也不屬於阻礙調查取證。至於以正在執行秘密公務為由不許拍攝,也完全站不住腳。類似密捕密抓密搜這種秘密公務,保守秘密的義務在執法主體。換句話說,這種行動被拍到了,只能怪你計劃不夠周全,手腳不夠麻利,不能去打去抓人家拍照的人啊。

文中強調,在現代傳播學理論上,拍照的公民都是最優秀的記者,有公德心,有參與感,有行動力。平昌公安作為縣一級公安機關,無論從哪個角度,都不合適就這種法理問題來拋頭露面強做解人。這種一知半解的胡說八道,只能糊弄不懂法的普通老百姓,站在最功利的角度看,這種聲音最終結果是自己給自己找麻煩。話說昌平的輿情還沒消停,對角線上幾千里外的平昌又弄出了輿情,這不是閉上眼睛瞎添亂麼?

「石扉客2014」的文章贏得了一片叫好,很多律師和大V都紛紛發表看法。

法律學者徐昕:警方並無司法解釋權,如此解釋法律更是離奇,拍攝不是阻礙執法,對警察執法拍照錄影是必要、正當的社會監督。

B2B2C研究IV:公權隨意越界,私權萎縮到底,社會就黑暗了,百姓有苦無處訴、有理無處講......這個體制有病,得徹底地治療。

張抗美追討國有資產:@平昌公安到底懂不懂法啊?在自己官方微博中竟然能作出這樣荒唐解釋!平時是怎麼執法的?這種解釋讓所有法律人都看笑話了,更讓老百姓看笑話!不過我去官網看了,這條微博沒有了。

黑暗的沉思:如果執法規範,何懼他人拍照?不敢接受監督的執法,肯定有問題。如果沒有視頻,海南連婦女、兒童、老人都不放過的拆遷會是什麼結果?如果真有法律保障警方執法不能拍照,那這個法一定是惡法,那就該修改法律。奉勸警方,端正態度,規範執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這才是避免對立的根本之道。

阿波羅網林億報導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阿波羅網林億報導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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