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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體制內專家建議:取消政法委

2014年周永康落馬後,《炎黃春秋》刊文指出,周永康執掌政法造成法治建設大倒退,中共政法委的存在造成對法治建設的阻礙,建議逐步取消政法委,真正實現「依法治國」和「依憲執政」,並提出具體方案。

2014年周永康案剛剛發生時,大陸法學教授崔敏在當年的第11期《炎黃春秋》刊文,反思周永康案,剖析周永康問題發生的深層次原因,提出切實革除體制方面的弊端,才能真正走上依法治國的道路。

中共政法系統在天安門抓捕上訪的法輪功學員(網絡圖片)

文章在《從周老虎入籠反思政法委的去留》一節中表示,過去多年,無論黨內黨外,無論官場還是民間,對於政法委的非議從來沒有停止過。批評意見集中起來就是一點:應當改善對政法工作的領導,真正實行依法治國和依憲執政。隨著周老虎的垮台,現在是到了應當認真考慮政法委去留的時候了。

文章表示,由政法委員會統轄各級司法機關這一制度設計,舉世無雙,這個制度相當特殊,表現在:

其一,在中共歷屆黨代會通過的黨章中,中共的中央領導機構除了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書記處之外,只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十二大通過的中共黨章曾規定有「中央顧問委員會」,作為新老交替的一種過渡,已由十四大宣布撤銷。中共黨章中從來沒有出現過「中央政法委員會」這樣一個機構。

其二,在中共建政後制定的4部憲法中,也從未設置過「政法委員會」。憲法只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並未規定在公檢法之上再設一個專門機構來統管三機關。

其三,由政法委統轄各個政法部門,並以「黨內聯合辦公」的方式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協調」,決定案件的處理結果,這種做法是「以黨治國」的極端方式,它違背訴訟規律,也有損黨的形象,不但不可能保證司法公正,而且極容易造成冤假錯案。

政法委員會是游離於黨章和憲法之外的「潛形」機構,但又是具有極大權力的實實在在的機關。這樣的制度設計缺乏法律依據,協調定案減弱了互相制約,容易造成冤假錯案。

周老虎入籠為政法委的改革提供了難得機遇。權衡利弊,從改善對政法工作領導的角度考慮,應當切實貫徹「依法治國」與「依憲執政」方略,將政法委員會予以撤銷,從制度上保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如果不革除體制方面的弊端,不著力推進法治建設,不徹底改變人治的傳統,換一個人被提升到周永康那樣的高位,還可能出現一人獨斷橫行卻被萬人狂熱吹捧的局面,如果只是把大老虎關進籠子,他的那一套衣缽卻繼續被奉為法寶,那麼,中國的法治建設就沒有希望。

文章說,對政法委員會統領公檢法三家的體制進行改革,事關重大。考慮到現實國情,改革不能操之過急,應穩步實施,建議分兩步進行:

第一步,撤銷地方各級政法委員會(它們並不負責制定方針政策,主要是協調定案),只保留中央政法委(可改稱「政法領導小組」),其任務是協助中央研究和制定有關政法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政法幹警的培訓和考核;防範司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濫用職權。除了影響特別重大的案件(如薄熙來王立軍以及周永康之類)和部分涉外案件外,對於普通刑民事案件不再進行協調,以保證公檢法機關依法各司其職,互相制約,避免可能發生的冤案,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第二步,試行一段後,創造條件,在適當時機撤銷中央政法委員會,使憲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落到實處。

文章說,由一個於法無據的機構統管政法各部門,名不正,言不順。撤銷各級政法委,放手讓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辦案,表明政府真心實意要實行「依法治國」和「依憲執政」,從而取信於民,它必將加快邁向法治社會的進程。

阿波羅網於飛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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