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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家屬棄訴後 大陸各界1580人聯署公開信 要求依法治國

我們堅決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最高檢察院,對豐臺檢察院挑釁兩高的權威解釋、破壞法制的行為,立刻進行干預,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不被枉法者假借執法之名公然踐踏和肆意侵犯!真正做到立法為民,依法治國。

雷洋家屬棄訴後,前人大副校長謝韜之女謝小玲牽頭給人大、國務院、兩高起草了公開信:認為豐臺檢察院做出的對雷洋案5名涉案人員做出的「依法免於起訴」的決定,有違中國現行法律,提請依法糾正,並徵求公民聯署。

僅一天,伺服器在加拿大的連結已顯示聯署人已有1580餘人。

左三為《公開信》發起人之一,第一簽名人,前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謝韜女兒謝小玲。

《公開信》

全國人大、國務院、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

你們好!

我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分子。作為共和國公民,我們對雷洋案的司法處理發表意見如下: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釋〔2012〕18號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第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_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依據上述解釋,雷洋案涉案警務人員的犯罪行為,明顯符合(一)、(三)兩個情形。至少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對雷洋案涉案警務人員的犯罪行為即便定性準確,但是怎麼可以「依法不起訴」?這分明就是違法不起訴,這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公然褻瀆!

我們堅決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最高檢察院,對豐臺檢察院挑釁兩高的權威解釋、破壞法制的行為,立刻進行干預,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不被枉法者假借執法之名公然踐踏和肆意侵犯!真正做到立法為民,依法治國。

如果我們的理解有誤,敬請釋疑!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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