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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四人幫 江青訴苦「我找你們是跟他們辯,不是來跟我辯」

—審判「四人幫」,我為異端辯護

審判江青時有非常精彩的一幕,那就是法官跟江青辯論「誰怕誰」。當時審她的是法院副院長曾漢周,江青當然不買他的帳,曾漢周在她眼裡算什麼啊,江青講話態度就很傲慢。最後把曾漢周訓斥得啞口無言。

江青文革飛揚跋扈,動不動以老娘自居(圖源:Getty/VCG)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法院特別法庭依法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進行了公開審判。電視直播時,萬人空巷。無數被冤屈、受迫害的人們,都期待著懲辦「四人幫」,還歷史一個公道。

在這場轟動全國、乃至世界的審判中,中國律師的身影格外引人關注。當時的中國,百廢待興。已經中斷了20多年的律師制度,在這一年的6月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的出台得以重新建立。不少律師下放改造多年,早已脫離律師業務。而這次審判與複雜的政治因素之間有無法割捨的聯繫,海內外很多人始終懷疑律師就是個擺設。

「兩案」律師組的工作,從組建之初,就困難重重。時至今日,當年「兩案」律師組組長張思之回憶起這件事來,依然感慨萬千。

彭真提出,組建「兩案」律師組

公開審判是中央定的。大概是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案進行公開審判。

當時馬上成立了「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組長是彭真。他們從全國各地抽調了很多法學專家,主要是各地政法院校搞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老師,開始準備起訴書。

最早是彭真提出來,「既然是審判,就應當公開。要公開審判,還是有律師的好」。在這個背景下,就把組建律師小組的任務交給了司法部。

司法部一接這個任務,頭一件是組織人。最開始司法部的意見是應當找一批國際國內知名的法學家來做辯護律師,只有這樣子,才配得上這幾個被告的身份,才配得上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的級別。頭一個找的是王鐵崖,著名的國際法專家,還有林亨元,過去也是做過大律師的人。總之他們找了一些名流、一些大人物。但是司法部沒有考慮到,所有找的這些知名人士,沒有一個願意干。都說給別人辯可以,給「四人幫」辯,堅決不行,這是遺臭萬年的事情,而且有政治風險。其中只有北大法律系主任陳守一,不說他自己不干,他說我老婆不讓我干。這樣司法部就抓住這個,死乞白賴地找陳守一,光我陪著找陳守一就不是三次兩次。

後來司法部就調整了部署,從當時討論起訴書的那個隊伍里,選中了一批各院校刑法專業的老師,也就是我們所謂的兼職律師那一部分。然後從北京選四個專職律師,從上海選兩個專職律師。上海這兩個人,他們有目標:上海律師協會會長韓學章,還有韓大姐的助手張中,兩個人都是民盟的。對北京,司法部很客氣,沒有定,只是給北京市司法局黨組來了個通知。這時候司法局的黨組就把我找去,讓我帶隊,另外再找三個人,按時去報到。那時我是律協的常務副會長,會長是司法局的局長,所以律協這塊實際上就我在管。當時的思想狀態跟現在有點不同,當時我是百分之百的馴服工具啊,你別看劃「右派」啊,那時讓幹什麼幹什麼,那老實,那忠誠,真的根深蒂固的。給「四人幫」辯護,誰願意去啊,風險很大的。但組織交待的任務,不但要去,還得干出個樣子。

就這樣,北京、上海一共抽調了6名專職律師,加上12名兼職律師,一共湊了18個人,除陳守一外,10月11日以前全部到國務院第二招待所報到。其中的絕大部分都是到了駐地之後,才知道此行的任務。

「事實不能動,罪名不能動」

10月12日,這個「兩案辯護律師小組」就算正式成立了。在國務院第二招待所實行封閉式辦公,大門口有解放軍站崗。

17日,律師司司長王汝琪和司法部常務副部長陳卓領著我們開會,會上講了司法部給我們定的工作原則。按照我的話講,原則就是「事實不能動,罪名不能動」,但可以講罪行,態度好可以要求從輕處理。「事實不能動」,主要理由是這些事實都是經過幾年反覆的審查,肯定確鑿無疑;「罪名不能動」,是說反革命性質不能動。你想作為律師來講,辯護無非是這樣兩個方面,把這兩方面都封死了,還要律師幹什麼?不過我在這些問題上,就是你說你的,我做我的,因為這是業務問題。事實上我們的堅持也起到了作用。

會上宣布成立律師小組,組長是陳守一,讓我和韓學章配合他工作。可是開會那天他就沒來。散會以後,我陪陳卓又去找陳守一,說人都來了,小組正式成立了,您老人家是組長。陳守一堅決不干,說什麼也不干,他們全家都反對他做。但工作還是要推動啊,這樣子陳卓又宣布:「守一同志不來,張思之同志作組長」,我就這麼替了陳守一。這樣律師組一共是17名律師,按說10名主犯,最起碼應該有20名辯護律師,但一是挑人實在很難,二是當時也是寄希望於會有被告不找律師,先湊了這17個人再說吧。

我們討論完工作原則後,整天就在那兒海闊天空的,設想律師參與這個案子可能會遇到什麼問題。第一步我們要會見被告,會見被告可能遇見什麼問題?大家就在那兒七嘴八舌地討論。現在看來,我們是把當事人看成了我們的對立面了,所有這些原則都是出於對他們的一種防範。他們可能怎麼攻,我們應當怎麼守。甚至這樣的問題都已經提出來了:如果被告要跟你握手,你怎麼辦?當時我們說這要迴避,我們不握。不過真正會見的時候,每一次空間距離都特別大,所以也沒有握手的條件。

結合這些討論,我們制定了一個「會見被告人注意事項」。你不要小看這個注意事項,這個也是要報「兩案」指導小組批准的。這些文件都是我起草的,我要承擔責任,這也反映了我當時的思想情況和業務水平,現在看起來真是慘不忍睹啊。

當時境外的記者一直到處搜尋這些律師的下落,想從律師這兒弄點情況走。雖然我們的紀律是不請假不能出門崗,但還是有人跟記者有過接觸。

不久,一位叫潘乃剛的美國律師,在《紐約時報》發表了一篇文章,說「在『兩案』中,中國律師的作用現在看來等於零」。我當時非常氣憤,「兩案」審判還沒開始,從哪裡看出律師的作用等於零了?我們的作用也許很大,也許是負面的,都有可能,但你要有根據。這件事之後,我們就從國務院第二招待所搬到了第一招待所。

沒有人願意給江青辯護

儘管我們到位了,案卷和材料卻在特別法庭那裡,一直不送給我們。後來在我們一再強烈要求下,讓我們看了一個錄影。實際上是幻燈片,裡面沒有多少與案情有關的東西,只是反映了被告人在監獄裡的活動,對於辦案來講價值不大。

離開庭還有7天了,才把案卷給我們送來。後來我就想,如果不是審判過程拖得很長,我們可以陸陸續續地看這些材料的話,我們是很被動的,因為材料太多了。你想啊,審查「四人幫」審了多少年啊。所以後來在總結工作的時候我就跟司法部的人講,這種做法必須糾正,不然以後的律師很難做工作。

看卷之後就有一個分工問題。最早的時候,我們有過設想,比如王洪文需要律師,誰給他辯護;張春橋需要律師,誰給他辯護。大夥很自然地就有一個想法,誰去替「老娘」(江青)辯護啊?據我所知,我們這17個人,包括我自己在內,沒有一個人願意給江青辯護。當時我跟上海的韓學章講,如果「老娘」提出來要找律師,你做是最合適的了,第一都是上海的,第二都是女同志。韓大姐一口回絕:給誰做都可以,只有她絕對不行,甚至砍頭也不行。

11月12日下午,江青明確提出,她需要律師。整個「兩案」主犯裡邊,她是第一個提出來的。陳卓就跟我談:「兩案」辦定了,讓你去見江青。第一,弄清楚她到底是什麼意思;第二,如果她真需要律師,就確定你做她的辯護人。

1980年11月13日,第一次見江青

這個日子我記得非常準確,1980年11月13日,我和華東政法學院刑法教研室的朱華榮一起到秦城監獄會見江青。我當然是有情緒,江青這個人確實太壞太壞太壞,但是整個過程我都對自己講,你要永遠記得江青是你的當事人。

到了秦城監獄,獄警把江青的情況簡單做了一個介紹,然後就說,你們有沒有興趣看看她的居住環境。我說應該看一看。那個樓是很長的那種樓道,裡面有很多房間,只關了她一個人。牢房上邊有一個監視孔,24小時有人監視她。房間有十七八平方米,一個單人床,一個寫字用的台子,一個小的衛生間,裡面有抽水馬桶。

我們等她的時候,獄警把她坐的位置都準備好了,談話要有一張桌子,桌子前放了一把椅子,那就是給她坐的。江青進來後,捋了捋頭髮,手就按著椅子背,沒有坐。這時候我示意她坐,她才坐下。那時候我就想,哎呀,真會演戲。「老娘」嘛,很刁的嘍,她怎麼可能對我們這樣的生人規規矩矩地站在那裡呢?如今這麼多年過去了,想一想未必是演戲,把這看作是一種禮貌,可能更客觀一些。我說人家是演戲,無非是聯繫了人家的歷史,作出了主觀判斷,沒有多少道理。

見了面我才知道,江青心裡其實已經有了自己的委託律師人選,而且一共有四位。第一位是曾任新中國首任司法部長的史良;第二位是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民進中央主席的周建人;第三位和第四位比較特別,上海復旦大學中文系教授劉大傑,毛澤東賀子珍的女兒李敏。她給我做了說明為什麼要找這四個人:史良和周建人都是司法界的著名人士;第三個劉大傑,她說因為我了解他,在「文化大革命」中他的表現好,我信得過;第四個李敏,她說如果這三個人都不行的話,我找家屬總還是可以的。按照她的說法,李訥精神狀態不是很好,所以她要找李敏。我一聽這四個人,前兩個都是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這個不可能,而且年紀都很大了;劉大傑當時也正在受審查,這個也不可能;李敏是家屬,用家屬做辯護人,我們的限制是很嚴的,最高法庭是不是能批准,我一點把握都沒有。所以我給她講:「現在不是講這四個人,是你願不願意找我們,或者你願不願意由特別法庭給你指定,咱們解決這個問題。」

江青並沒有回答我這個問題,轉而要求我和朱華榮先做她的法律顧問,回答她提出的一些問題。

「我找你們是跟他們辯,不是來跟我辯」

在談話里,江青經常胡扯。她沒談幾句話,就跟我說:「這夥人是法西斯,當時他們把我抓起來,摔在地板上,就再也不理我了。」這個情節我真的不知道,但是我一聽,心裡竊喜:「老娘」也有這個日子,也會被人家摔,也摔了6個小時。多少人被你們摔了6年,你知道嗎?但是後來通過種種材料我察覺,這是「老娘」的誇張。

江青接著說:「公訴人非常壞,還沒跟我談完呢,怎麼就起訴了……」我回答她:「什麼問題叫談完了,什麼叫沒談完,難道你叫我去審查公訴人?」江青就叫起來了,這是原話:「我要你們做律師,是讓你們跟他們辯去!可不是讓你們來跟我辯的!」

給我印象最深的,是江青跟我們說:「辦我這案子不容易,這是我們黨內的事。當然你們要辦也可以,不過,你們要學習『十六條』,學習『九大』的文件,學習『五·一六通知』。」我說:「江青,你離題萬里了,我作為律師,學什麼、不學什麼,我比你清楚,我心中有底,這些事情可與案情沒有關係呀。」她說,「你不了解,我們黨內的情況相當複雜,不是誰來都可以替我辯護得好的。」我說,「這個事情與案情的關聯性確實不大,至於說你對我們是不是信任,那是另外一回事。」然後她講:「那好,如果你是葉(劍英)、鄧(小平)派來的,那你跟他們站在一起,你當然不可能來做我的律師,我跟葉、鄧什麼關係?」她停了停,「你知道嗎?我們是對立的。當然了,如果不是對立的,我也不會到這裡來。」後來她又停頓了一下,這個細節我記得太清楚了,她說「那當然,這話就講遠了」,她自己就剎住了。

談話到這兒已經無法繼續了,我再次問她,是否要法庭給她指派律師。江青說她要考慮一下。事實上,會見一結束,江青就告訴監獄的政委:「那個姓張的態度非常不好,又是官方派來的,我不要,姓朱的還可以。」政委還跟她講,「那不行啊,姓朱的是助手啊,你不要他(張)要他(朱),這個有問題啊。」「那不行,我不要,我說什麼也不要」,江青態度很堅決。我知道後心裡非常開心,真是鬆了口氣。

應該再給江青一次機會

江青在我們的心目中,是最壞最壞最壞的,是禍國殃民的。給她辯護,不說自己的感受如何,全國人民都會罵你。所以我當時的思想觀念,戴著江青辯護律師的帽子實在是無可奈何的事情。

和我一起去的朱華榮,是想給江青辯護的,對她也和顏悅色,特別溫柔。後來我跟朱華榮還開過玩笑,我說:「華榮,你知道不知道,咱們跟江青會見,有錄影哦!」他吃驚地說:「真的啊?那怎麼辦啊?」

朱華榮的主導思想就是儘量爭取讓江青請我們做律師,讓我們來辦這個案子,他認為這個案子值得一辦。現在看來,我們從法制的角度來考慮,江青這樣的被告人,是應該有人給她辯護的,沒有是個缺陷。做律師的人對這種案子應當有興趣,不是因為辦這個案子能出名,而是因為這個案子有很複雜的背景要你研究,有很多一般人設想不到的法律關係需要你琢磨。

如果讓我辯,我也只有辯。但按照當時的實際情況,以及我當時的思想狀態、思想水平,我都做不了什麼。因為事實我敢碰,罪名我不敢動。

張思之與江青見面之後,「兩案」審判組又重新指定傅志仁律師與朱華榮搭檔,擔任江青的辯護律師。這次效果就更差一點了,因為江青已經有了第一次的經驗,就直截了當地提出來:我要求你們是做我的代言人。傅律師就告訴她,我們律師不可以做你的代言人,我們可以做你的律師,可以做你的顧問。這樣就徹底吹掉了,以後她也沒再提找律師的事。

當時我的想法跟現在我的判斷有個差距,當時我認為她是試探性的。事後我冷靜下來分析這個問題,未必完全是試探性的,她還是願意有律師為她辯護的。她說過:「我很需要人來為我進行辯護,一個是我身體不太好,我擔心法庭上比較長時間的審判過程,我可能堅持不下來,我需要有律師或者有人來替我講。另外一個,畢竟我對很多事情不是那麼完全了解,比如說我對法不是那麼完全清楚,我也需要有人來對我進行幫助。」

會見之前,獄警把我和朱華榮的簡歷拿給江青看。她看後就得出了一個結論,說我們是官方派來的,再進一步,是葉、鄧派來的。用她的話講,「你們是葉、鄧派來的,葉、鄧是我的仇人,你們能替我辦事嘛?」所以她根本就不可能讓我們去做她的律師。

如果當時指派律師她會不會接受我沒有把握,但是現在看來,我認為應當指派,最好指派。沒有辯護律師,從法制的角度講,是一個很大的缺憾。

經過培訓的證人

正式庭審前,特別法庭做過兩次彩排,我們律師沒彩排怎麼辯論,但是都去旁聽了。

有意思的是當時找李紀周模仿江青,那小子伶牙俐齒,又了解案情,把那些人給玩得亂七八糟,都招架不住,說江青要這樣可怎麼辦啊,可怎麼審啊。

所有這些做法,都可以做某種理解。但只有一樣,關於證人,對證人都是經過培訓的啊。比如從上海調某人來,先培訓幾天。為什麼在法庭上有一些證人跟江青鬧得不愉快?那是培訓的結果。證人也培訓,這本身很荒謬。正式審判的時候,廖沫沙跟江青當場吵起來了,說話都非常難聽。一提30年代的事情江青就火了,說「你是什麼東西,你算什麼東西」,把廖沫沙的火也挑起來了,兩個人當時就吵起來,法庭都制止不住。這實際上是證人在庭上通過揭露被告人的罪行來表現自己。證人的責任是什麼?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應該集中表現為就他的所見所聞去證明或否定事實。但實際上,咱們的證人在法庭上做的是控訴被告人。因此,「兩案」的審判,有很多地方值得反思。

江青認為這是政治審判,不是法律審判

特別法庭從11月20日開始審判,審江青的次數最多,一共是六次。我沒有都在現場。有一次開庭時,江青把我認出來了,還狠狠地瞪了我幾眼。

江青最後是自己辯護的,我看了第一個感覺就是她真的需要律師,第二個就是她在胡鬧了。她就是要達到這樣的一個效果,她就是要完全恢復自己的原始思想狀態,她認為這是一場政治審判,不是法律審判。

我為什麼覺得江青需要有人給她辯護呢?在法庭上,凡是關鍵問題,她認為確實有證據、賴不掉了,她就回答「我記不得了」,可這就等於是變相承認了,對不對?第二,凡不是致命的問題,她就說:「是我說的,是我做的,但我是受命的,某人要我做的」--那就衝著毛老人家去了,而這恰恰是「上面」最要迴避的事情。在法庭上她就立即被打壓,她自己的辯護權就不可能得到充分實現了。

其中比較精彩的一段,是法官跟江青辯論「誰怕誰」。當時審她的是法院副院長曾漢周,「老娘」當然不買他的帳,曾漢周在她眼裡算什麼啊,「老娘」講話態度就很傲慢。曾漢周把桌子一拍:「江青,你是犯人,你是被告,你要怕我們!」江青開始的時候一愣,然後反應過來了,「什麼?我要怕你?」「對,你要怕我們。」江青馬上說:「怕你?你怕我!」兩個人這樣來回幾個回合,爭論「誰怕誰」。後來「老娘」哈哈一笑,說:「你問問坐在你旁邊的江華,看我怕過誰!」這一句話把曾漢周提醒了,真的,她怕過誰啊?所以「誰怕誰」的辯論到此結束。

最後宣判的過程中有一個細節,江華審判長宣判:判處江青,死刑!到「死刑」這兒就停下了,江青跟著就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打倒葉、鄧反革命集團」。緊跟著江華又講:緩期二年執行。他把「判死刑」和「緩期二年執行」中間停頓一下,我認為是有意的,就是要震懾她一下。而「老娘」的表現是不服,當時的判斷是「老娘」大鬧法庭。實際上,我們客觀地分析這個人,她並不畏死,死嚇不了她,如果她認準了就是信奉毛澤東思想,自然願意為之而犧牲。所以她開口就是「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像這些細節,也能反映出她性格的另一面。我不是說江青好,不是,她有非常惡劣的地方,比如她欺負人,欺負護士,那是非常惡劣的,但你不能說她都惡劣。我們過去往往從概念出發,去判斷一個人、一個事,先入為主。現在這麼多年過去了,我覺得我們研究一個歷史人物,不可以這樣。

為李作鵬辯護

會見江青的當天,我們向陳卓同志匯報。他一聽,就說:「好吧,江青的事就這樣,咱們給『兩案辦』匯報一下。」然後又說:「她不要正好,今天李作鵬提出來要律師。李作鵬這個人,腦子轉得特快,真的需要像你這樣的專業律師去對付他,你去吧。」我說,「他拿槍桿子的人,怎麼會腦子轉得特快。」陳卓說,「你不了解他,這個人應當說是破譯密碼的專家。伍總長(伍修權,『兩案』特別法庭第二審判庭審判長)告訴我,這個人特難對付,又臭又硬。在過草地的時候,伍總長是李作鵬的直接上司,很了解李,所以不可以掉以輕心。」

後來,張思之就和華東政法學院的蘇惠漁去見李作鵬。李作鵬沒在監獄,他因為有心臟病,在復興醫院治療。復興醫院當時是一分為二,其中一部分是給被關押的要犯治病的地方,是歸公安部管的。居住條件好些,但門口有人守著,還是監獄裡的待遇。

見李作鵬很順利,我們說做他的辯護律師,問他同意不同意,同意就簽了委託書。把手續辦完,就問他對起訴書有什麼意見,其中的關鍵問題就是「放飛林彪」。

李作鵬一直就不服,而且他不是狡辯,他講:「是我李作鵬的,我絕對不推,我自信我的兩個肩膀撐的起。不是我的,休想放到我頭上。」應該說,李作鵬還是一條漢子。後來審判的時候,邱會作在法庭上跪下了,吳法憲一再裝模作樣地講,怕林彪,服從林彪,拍過林彪的馬屁。李作鵬自始至終,一句這樣的話都沒有。

只是敲了敲邊鼓,沒敲到鼓芯

李作鵬的案子,我們給他抹了兩條很重要的罪名。第一是參與在南方另立黨中央;第二是謀殺毛主席的「五七一」工程。應該說,這兩個計劃都有,都很詳細,但我們調查時發現,李作鵬根本就不知情,而且有證據證明他不知道,沒有證據證明他知道。

這兩條罪狀,起訴書里都有,我們把它給抹掉了,終審判決也沒有再提。最後,法庭判處李作鵬有期徒刑十七年。

案子審判完了,我的工作習慣是,如果有可能,有必要的話,儘量去見見被告,聽取人家對我們的意見。這個案子比較重大,我們也應該去聽聽李作鵬的意見。

他微笑著,把手從棉衣袖筒里利索地抽了出來,說了這麼一句:「你們的辯護,好比敲小鼓,可只是敲了個邊兒,沒敲到中心點上。」「呵,敲邊鼓!能不能說具體點?」我問道。李作鵬腦子的確轉得快,他並不正面回答,有點漫不經心地說:「不怪你們!」我心裡很不自在,一時又無言以對。臨到談話結束行將道別時,他冒出了一句:「我寫了首詩給你。」我有點情急,想馬上看,不料他卻告訴我:「二十年後給你!」

我真是等了二十年,一天不多,一天不少。他還真是守信用,開門的時候手上就拿著詩。這二十年裡我沒見過他,沒找過他。看了詩之後我也笑了。他說,這是當時寫的,如果現在寫可能不是這個樣子。我說,如果現在寫的我可不要了,我要的就是你當時寫的。

詩的題目就叫《評律師》:

尊敬公正人,天知無偏心。

官方辯護詞,和尚照念經。

遵命防風險,明哲可保身。

邊鼓敲兩下,有聲勝無聲。

李作鵬說,我想聽聽你的意見。我說:「別的沒什麼,只有一句話不太符合實際情況。你說我們是為了明哲保身,第一,我們做律師的人,不需要明哲保身;第二,辦理這個案子是根據上面的要求來辦的,我們無須自保,很安全的,不明哲也能保身。」旁邊跟我一起去的一個小姑娘,就插了一句,她說你不了解我們張老師,我們張老師從來不知道明哲保身。李作鵬「啪」地把我的腿一拍,說:「咱們國家能夠做到明哲保身就不錯,就不簡單。」

沒有人會比我們做的更好

最後,10名主犯中,只有5人要了辯護律師。辯護律師觸及了全部48條罪名中的13條,並成功抹去了7條。在為李作鵬辯護時,我特意加上了這樣一句話:「我認為對李作鵬的審理,法庭在程序上是合法的」。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肯定了法院的做法,實際上是說我律師負有這個責任,來監督法院程序是否合法。所以這一句我就非加上不可,作為律師來講,應該承擔起這樣的使命。

審判過程中,彭真也曾經多次對律師的工作提出了表揚,比如「還是應當放開,讓律師去辯」,「在這個問題上,律師的發言相當不錯」。與當時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院的隊伍相比,這支律師隊伍還是相當專業的,而且當時極少受到旁觀大眾的指摘。今天回過頭看這件事,應該說充滿了遺憾,我們起到的作用也確實有限。這是新中國律師第一次在全世界亮相,我們的任務是很重的,但在那樣的條件下,面對這樣複雜的案子,我們能做的也只是這樣了。要說還有人會比我們做的更好,我不信,絕對不信。

責任編輯: 東方白  來源:國家人文歷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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