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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大學生騎「死飛」墜崖身亡 自行車店被判賠47萬

許久未見的同學一起出去遊玩,本應是件快樂開心的事情。然而,讓小何沒想到的是,大羅山一次騎行之旅,女同學小洪不幸墜崖身亡,天人永隔,自己也成了被告,而銷售小洪墜崖時所騎「死飛」自行車的自行車店和公路管理部門同樣被告上了法庭。

前天,受理此案的衢州常山縣人民法院對各方要不要承擔責任,應該承擔多少責任做出了一審判決。

同學騎行遊玩一人墜亡

事情的詳細經過,要從2015年說起。

小何和小洪是高中同學,後來一個考進溫州某大學,一個考進寧波某大學。

2015年12月25日,小洪受小何的邀請從寧波趕到溫州。次日,小何、小洪兩人結伴騎自行車去大羅山遊玩,小何特地把自己新買的「死飛」自行車借給小洪騎,當從大羅山山頂往山下行駛時,在一個U形拐彎大下坡處,小何在前,小洪在後,一個不注意,小洪連人帶車墜入近7米高的山崖。事後,小洪被送進醫院搶救,但還是因傷重不治。

事發的U型拐彎路段

事發後,溫州交警部門委託相關部門對自行車進行鑑定,鑑定結果「不符合自行車技術要求」。

在料理完小洪的後事後,小洪父母將小何、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告上法庭。小洪父母認為,出事的自行車系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死飛」車,屬於禁止銷售和禁止上路產品;自行車店擅自銷售,小何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自行車提供給其女兒使用,對女兒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事發的大羅山盤山公路崎嶇,陡坡眾多,沒有設置明確醒目的禁止標識和提示標誌,防護欄設置不符合安全規範,公路管理部門未盡到依法提醒的義務,需承擔相應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小何、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等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6萬餘元。

死飛自行車沒有剎車,可以原地後退,關鍵就在於後輪上的固齒輪軸。視覺中國資料

女大學生墜崖身亡誰之過

去年3月7日,衢州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小何表示,其買車時,不知自行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也沒有故意將自行車交給小洪騎行,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自行車店則表示,涉案自行車不是其銷售,且不屬於「死飛」,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公路管理部門則表示涉案路段系當地村民籌資建造,其不是該路段的管理人和養護人,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庭審現場

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面對錯綜複雜、多因一果的案情,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數次趕赴溫州當地走訪調查情況。最後認定,俗稱「死飛」的涉案自行車確認是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系無前剎(前剎購買後加裝)、「後輪採用飛輪倒轉制動」的「三無」產品,與普通自行車存在明顯區別,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

法院認為,小何將屬於「三無」產品且存在安全隱患的涉案自行車提供給小洪騎行,使得該自行車可能產生的風險轉移於小洪,騎行過程中,也未對不了解涉案自行車性能的小洪盡到應有的提醒、囑咐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自行車,也是造成小洪騎行該自行車發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結合走訪調查情況,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部門管理、養護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事實,故公路管理部門不承擔責任;小洪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涉案路段騎行自行車的危險性,但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未對涉案自行車的性能進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間接結合的結果,綜合各方行為致使小洪發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確定小何承擔20%責任,自行車店承擔50%的責任,小洪承擔30%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餘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餘元。

責任編輯: 林億  來源:溫州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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