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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者明經國:你若凝視 能看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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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明經國來說,殺人是事實,法律的嚴懲是無可避免的。問題在於量刑方面,仍有可以爭取之處,而辯護的重心,就是要厘定這次拆遷是不是‌‌「強拆‌‌」。如果法院認定是‌‌「強拆‌‌」,恐怕可以刀下留命;但在大拆大整勢成‌‌「大局‌‌」下,法院若要依法判決,恐怕也費思量。

贛州65歲的明經國3月17日用鐮鏟偷襲帶隊拆遷的鄉人大主席卓某,造成後者不治身亡。明經國隨後逃匿,次日在山間被捉拿歸案。微博消息顯示,明經國兒子已經聘請劉文華律師擔任辯護律師,這一委託完全由社交媒體牽線達致,劉文華不取分文。

隨著殺人事件的到來,贛州展開的農村宅基地整頓運動,或許會小有挫折,鄉幹部再做推進時,恐怕得掂量拆遷目標,不以行政自驕。當然,在江西整個動員大拆大整的情況下,任務分解到位,要讓這運動式整頓因為明經國事件取消,恐怕是想也不要想的。

對明經國來說,殺人是事實,法律的嚴懲是無可避免的。問題在於量刑方面,仍有可以爭取之處,而辯護的重心,就是要厘定這次拆遷是不是‌‌「強拆‌‌」。如果法院認定是‌‌「強拆‌‌」,恐怕可以刀下留命;但在大拆大整勢成‌‌「大局‌‌」下,法院若要依法判決,恐怕也費思量。

稍微查看微博的動向,似乎印證了這一點。不少微博造勢,出發點是要否認這是一次強拆行為,甚至於,是要否認有拆遷動作,認為房子根本沒拆。反倒是最開始的正式報導,都認定是‌‌「強拆導致血案‌‌」。輿論動向來回掰扯,但標的物依舊是拆掉‌‌「強拆‌‌」這個定性。

強拆與否與死緩還是立即執行,大有關係。前有例證不遠,在石家莊賈敬龍案件中,最高法院在最終駁回申請,立即執行,其一個依據就是認定賈敬龍不屬於強拆受害者。因此,申請理由中,賈家兩個理由(被殺書記過錯、強拆)都沒被採納,這一幕可能會在明經國這重演嗎?

是不是強拆,需要回到‌‌「空心房‌‌」的法律地位上,這個是法院量刑認定的前提。控辯雙方所爭的,則是‌‌「因為是‌‌『空心房』,所以拆遷就合法‌‌」這個邏輯到底成不成立。無論是早早就在做的微博洗地,還是將來實際的法庭辯護,都繞不開這個關口。

對照江西整存農村‌‌「空心房‌‌」的文件精神,對它的定義一個是危房,二個是一戶多宅。後者因為與土地管理法‌‌「一戶一宅‌‌」的規定牴牾,所以在許多意見中,儘管對明經國抱著同情,但也忌憚到不能言。其實,即使明經國被拆的房子屬於一戶多宅,強拆定性也可以成立。

對明經國多餘宅基地附屬建築物進行拆除,合適的拆遷主體應該是村委會,而不是鄉政府。而因為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性質,村委會要拆明經國的房子,也要經過法庭程序,在勝訴後,或者法院強拆,或者委託村委強拆。在這些步驟完成之前,卓某不該出現在現場。

當然,這都是理想化的依法推演。實際上,在賈敬龍一案中,哪怕上述推演都不存在,最終仍然對強拆與否不予認定。想當時,最高法院不顧賈敬龍案中牽涉到的行政訴訟關鍵,不顧行政法官的巨大質疑,還是勾下來硃砂筆,這次明經國如何,也是說不定。

不過站在法院的角度,如何判決,自然也不能全是依法展開,否則不好交代吧,這也在情理當中。行政上運動式動員幾乎成了政治正確,成了黨政大局,遇上明經國這個攪局者,如果依法判,就會忤逆中心工作,只怕吃不了兜著走,這是審判的小氣候與費思量。

不過,考慮到最高法已經在賈敬龍案上開了一個頭——不顧行政合法與否,只定行政對象不合法——難保基層法院不會如法炮製,將‌‌「罪大惡極‌‌」的明經國推給上級法院,中級法院推給高級法院,高級法院推給最高法,責任向上推卸,美其名曰:解鈴還須繫鈴人。

賈敬龍之所以從始至終未被依法扳回一分生機,也與被殺者家族從一開始利用深厚的地方影響力操作此案有關,並且此案進入輿論視野遲緩,刀下留人的呼喊空間極小。等到輿論介入,刀槍落下,已經勢不可擋。明經國案,依法的唯一障礙將是對司法對大局觀的界定執守。

總之,被明經國殺死的卓某自然值得同情,基層官員承受著黨政中心工作的千針萬線,成為大局中的衝鋒者與死者。但觸動識見者的還有另外一層感嘆:何以賈敬龍之後再有明經國?何以在明經國身上閃現著賈敬龍的陰影?就像孫志剛多少年後‌‌「附身‌‌」於雷文鋒,詰問無休止。

最後,看看殺人者明經國被捕獲時的神情吧,你若凝視,能看見什麼?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舊聞評論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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