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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文:當保衛自己母親成了犯罪 可恥的是這個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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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外乎人情,我真想問一問這位做出無期判決的法官:如果有人當你的面逼你媽吃屎,用菸灰燙你媽的乳頭,扇你媽的臉,掏出G巴在你媽臉上磨蹭,你個狗日的會無動於衷嗎?你還是人嗎?在這種情況下,竟然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這種惡劣的行徑比起當年的日本鬼子有過之而無不及,你竟然認為他們母子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難道非得等快要死了才能反抗嗎?

凡是不給別人自由的人,他們自己就不應該得到自由,而且在公正的上帝統治下,他們也是不能夠長遠地保持住自由的。——林肯

山東青年於歡(左)因無法忍受討債者以凌辱手手段向母親(右)討債,憤而方刺死對方

近日,南方周末有一篇報導:《刺死辱母者》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內容是山東一女企業家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占(後經警方認定是黑社會老大)借款135萬,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後,仍無法還清欠款,遭遇吳學占及手下的團伙成員杜志浩暴力討債。

他們將蘇銀霞、於歡母子及公司職工劉曉蘭囚禁在公司接待室,用髒話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事實上,在這之前蘇銀霞已經經歷過頭被吳學占按到馬桶里逼著吃屎,用菸頭燙胸部、被逼看黃色錄影等等不堪忍受的屈辱。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後,杜志浩脫下褲子,掏出自己骯髒醜陋的生殖器在蘇銀霞的臉上磨蹭,用這種極端卑劣、下流的手段污辱蘇銀霞——並且是當著蘇銀霞22歲的兒子於歡的面。公司職工劉曉蘭看到,被按在旁邊的於歡咬牙切齒,幾近崩潰。

多名現場人士證實,當接到報警後,警察進入接待室後,只是輕描淡寫說了一句「要帳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看到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於歡站起來往外沖,被杜志浩等人攔了下來。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亂捅,杜志浩、嚴建軍、程學賀、郭彥剛四人被捅傷。

杜志浩等人受傷後,自己開車去了冠縣人民醫院。於秀榮的老伴說,事發後他曾去醫院打聽,杜志浩因瑣事還在醫院門口跟人發生爭執。

屍檢報告顯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剋死亡。另外有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於歡故意傷害一案。庭審中的爭議點在於,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以及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看到這裡,我不禁感到憤怒!多麼冷血、毫無人性的判決。法律不外乎人情,我真想問一問這位做出無期判決的法官:如果有人當你的面逼你媽吃屎,用菸灰燙你媽的乳頭,扇你媽的臉,掏出G巴在你媽臉上磨蹭,你個狗日的會無動於衷嗎?你還是人嗎?在這種情況下,竟然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這種惡劣的行徑比起當年的日本鬼子有過之而無不及,你竟然認為他們母子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難道非得等快要死了才能反抗嗎?

而明顯涉嫌嚴重瀆職的警察沒有一個受到起訴,道理何在?在蘇銀霞母子被一幫黑社會成員長時間限制人身自由,並受到殘酷折磨的情況下,幾個警察只是輕描淡寫地說:要帳可以,但是不能打人。就走掉了,前後只不過幾分鐘,也沒有制止這種行為,解救他們,而是繼續任由這幫黑社會分子為所欲為,這不是瀆職是什麼?

這起案例讓我想起此前在美國發生的一件事:

2015年,一件美國南加州留學生施虐的案件在中外媒體上都引起了很大反響。案件中,中國女留學生暴力群毆自己的同學,受害人被扒光衣服、用菸頭燙傷乳頭,用打火機點燃頭髮、強迫她趴在地上吃沙子、剃掉她的頭髮逼她吃等,期間還有人用手機拍下了劉怡然受虐照和裸照。整個折磨過程長達5小時。

判決結果最初為兩名主犯終身監禁,累計保釋金高達$600萬美金。在宣判時,由於三名嫌疑人都於今年1月5日同檢方達成認罪減刑協議,檢方撤銷了其中能判終身監禁的折磨罪起訴。最終結果為,三名嫌疑人分別被判13年、10年和6年監禁。

在美國,大部分州都規定了損害人格尊嚴的行為屬於犯罪,而且犯罪的嚴重程度甚至不亞於直接侵犯具體的生命權或人身權。

超過80%的美國人相信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創造的,這使得人人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人格尊嚴作為人之為人的基本價值表現,讓美國人更容易接受侮辱人等於傷害人,剝奪人的尊嚴無異於在靈魂上殺死他。

而在我們國家,法官竟然認為一個人在遭受酷刑折磨的情況下其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這是何等荒謬!

況且,中國的刑法也規定了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而法官對此卻選擇性地無視此條款,非要把一個正當防衛的人判成故意傷害罪,欲置其於死地,這是多麼令人費解!

於歡只是做了任何一個有血性的男人都會做、也應該做的舉動,卻要背負如此沉重的判決。我想說:這是一份對所有人的判決,因為我們每個人都是有母親的。天道大於法律。記得有人說過:當社會把你逼到走投無路時,不要忘記你身後還有一條路,那就是犯罪,記住這並不可恥。是的,如果我遇到這種事,我會毫不猶豫地做出這種選擇,哪怕是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如果保衛自己的母親是一種犯罪,那麼可恥的是這個國家的法律!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英國哲學家培根曾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2017年3月25日寫於上海

責任編輯: 江一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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