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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果威:假如「辱母案」發生在美國 將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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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我二人都有幸被選中當陪審員。作為一個合理的常人,你的看法是:那逼債的傢伙實在欺人太甚,如果手頭有把刀,我會把他的生殖器割掉餵狗,即使他流血過多死掉也是活該。同樣作為一個合理的常人,我的看法是:那狗雜種居然敢侮辱我媽?丟你的老母,如果我手頭有把槍,一定會當場把他給斃了。在由12個人組成的陪審團里,只要有一個像你、我那樣合理的常人就足夠了。

這兩天網上有關山東「辱母案」的爭論沸沸揚揚,因為我對中國法律的了解十分有限,雖然1993年暑假曾回國參加華東政法學院的暑期班,至多是學了點皮毛而已,所以不敢妄加評論。然而作為一個美國律師,我不禁假想,如果類似的「辱母案」發生在美國,法庭將會如何判決和量刑呢?

首先把我個人認為最有可能的判決告訴大家——「無罪」。何以也?請容我慢慢道來。

在美國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告都有權要求由「陪審團」審理,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

陪審團是如何組成的呢?紐約州的法律規定,每一位18歲以上的美國公民都有義務當陪審員,陪審員的年齡沒有上限,八、九十歲的老人都可能當陪審員。陪審員候選人是從所有的符合條件的公民中隨機抽的,任何人都可能被抽到。一旦被抽到且被選中,當過一次陪審員之後,可以有幾年豁免期不當陪審員。用通俗的話來說,陪審員就是你我這樣的普通人。

刑事案的陪審團由12名陪審員組成,另外視情況(如審判時間的長短)而定,加一名或數名候補陪審員,他們也全程參加審判,只是判決時沒有投票權。如果某一位陪審員在陪審過程中行為不端,或是因特殊情況而不能繼續陪審,便出局由候補陪審員代替。

被抽籤為陪審團候選人並不一定就能當上陪審員。為了保證陪審團能秉公判案,控辯雙方都有權排除他們各自認為可能有偏見的陪審員。例如,待審的是一宗白人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射殺黑人嫌疑人的案件。在這樣的案件中,被告白人警察的辯護律師最喜歡的候選人是白人,而且最好是家裡有人當警察,因為白人會同情白人,家裡有人當警察的人會同情警察。反之,起訴的檢察官最喜歡的候選人是少數族裔,而且最好家裡有人被判過刑,因為少數族裔會同情被白人警察射殺的黑人,而家裡有人被判過刑的人則可能會恨警察。

挑選陪審員的過程叫voir dire(法文,意為說真話),即由法官盤問每一位候選人的背景。例如,辯方發現某位候選人的背景可能對自己不利,便可行使「無因迴避挑戰權」(peremptory challenge),即無須提出任何理由,要求法官不允許那位候選人正式當選為陪審員。同樣,控方也可行使無因迴避挑戰權,排除對辯方有利的候選人。當然,無因迴避挑戰權是有限的。在聯邦刑事案件中,如果是死刑案,則控辯雙方各有20次無因迴避挑戰權;如果所控罪名的量刑可能超過1年,控方有6次無因迴避挑戰權,而辯方則有10次無因迴避挑戰權;總的來說,法律對被告一方比較有利。經過控辯雙方互相排除對各自不利的候選人,最後入選的陪審員通常是雙方都能接受的那種比較中立的,所以這一篩選的過程有利於保證司法公正。

庭審結束進入判決階段之前,法官會向陪審團發指示(jury instruction),最重要的兩條是:1.陪審員判案的標準是「合理的常人」(reasonable person);2.如果判決被告有罪,則不得有「合理存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上面這兩條指示中的精髓是同一個詞—「合理」(reasonable)。

現在讓我們回到「辱母案」,並假設你、我二人都有幸被選中當陪審員。作為一個合理的常人,你的看法是:那逼債的傢伙實在欺人太甚,如果手頭有把刀,我會把他的生殖器割掉餵狗,即使他流血過多死掉也是活該。同樣作為一個合理的常人,我的看法是:那狗雜種居然敢侮辱我媽?丟你的老母,如果我手頭有把槍,一定會當場把他給斃了。

在由12個人組成的陪審團里,只要有一個像你、我那樣合理的常人就足夠了。美國聯邦法庭規定,凡是有罪的判決,必須所有的陪審員一致同意(unanimous),只要有一位陪審員不同意,便構成「僵持陪審團」(hung jury),審判便成了無效審判(mistrial)。如果檢察官堅持認為被告有罪,則可以再次起訴,組成新的陪審團重審。

若是州法庭,在全美國50個州里,只有俄勒岡和路易斯安娜兩個州不要求所有的陪審員一致同意。在普通的刑事案里,這兩個州只要求10票對2票的多數便能作出有罪判決,但在死刑案中,俄勒岡要求至少11票的多數才能判決有罪,而路易斯安娜則要求一致同意。

除了死刑案之外,美國的刑事案通常是由法官量刑,而不是陪審團量刑。因為法官判過許多類似的案子,也熟知其他法官判決的大量類似案例,所以由法官量刑,便能確保大多數的被告能夠得到大致相同的懲罰。

此外,將判決權和量刑權分開還可起到互相制衡的作用。例如:某案被告被控兩項項罪名,重的是謀殺,其次是故意傷害。如果陪審團判決謀殺罪成立,而法官認為判重了,便可在量刑時酌情減輕,比如不判死刑和無期徒刑,而是判有期徒刑;反之如果陪審團不判謀殺,僅判決故意傷害罪成立,而法官認為判輕了,則可以在量刑時酌情加重,如判故意傷害罪最高的無期徒刑。

退一萬步說,即使「辱母案」的被告在美國被判有故意傷害罪,估計量刑也會輕許多。如果美國的法官認為陪審團判「辱母案」的被告有罪不公平,便可酌情判故意傷害罪的最短刑期,甚至緩刑都有可能。

當然,即使「辱母案」的被告在美國被判無罪,並不等於他就沒事了。例如當年轟動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雖然他在刑事案中被判無罪,卻在民事訴訟中敗訴,因為民事判決的標準比較低,只要多數陪審員認為被告故意傷害的可能較大(more likely than not)即可。結果辛普森被民事陪審團判賠償兩位死者的家屬共3千3百50萬美元。因此,即使「辱母案」的被告在刑事案中被判無罪,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敗訴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以上是我個人根據美國法律對類似「辱母案」的案例分析,並無意干預中國的司法,僅供大家從比較法的角度參考。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華夏文摘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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