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驚人之語 > 正文

日本人談 山東「辱母殺人案」

作者:
例如按日本的《貸金業法》的規定,貸款公司不可以在太晚或太早時間給債戶打電話或發傳真,也不可以在沒有正當的理由下訪問債戶的家或公司。我不知道中國是否也有同樣的法律。但是在中國的法律上,控制和暴力行為也應該算犯罪行為。無論有什麼理由,犯罪行為都是不可容忍的。在該案中,警察應該當場抓住催款集團。我認為他們不那樣做,這是因為在警察或者中國社會中,存在著「如果有正當的名義,做什麼都可以」等觀念。

山東「辱母殺人案」引起輿論極大關注。

3月末,我在網上看到很多談論山東「辱母殺人案」的意見。去年4月,山東省冠縣女企業家因借高利貸無法還清餘款,她和兒子被催款集團控制在她公司的接待室內、受到侮辱。有工人找人報警。警察進入接待室後,說了一句「要帳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由於警方不作為,她的兒子憤怒拿刀捅這幫人,最終一人因失血性休剋死亡,另外有兩人重傷,一人輕傷。今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不認定她兒子的正當防衛,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無期徒刑。

該案被3月23日《南方周末》報導後引起輿論極大關注。大多數的人士批評本地警察的行為和一審的判斷。我也同意大家的意見。作為一個外國人,我想從以下的三個方面談談該案。

第一,據報導,該公司因資金困難,曾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占借款135萬元高利貸,約定月利息10%。月利息10%等於年利息214%。日本的《利息制限法》以年利息15%以下(100萬日元以上的貸款)定為正規貸款業的利息,於是年利息214%就是違法。當然日本也存在著不少以非正規利息率來貸款的公司。他們在黑市里展開這樣活動。但是一旦被警察發現的話,他們的所有的貸款活動也被認定無效。即按日本《民法》708條,債戶不必償還不僅利息,而且本錢。可以說目前在日本保護債戶的法律較發達了。在日本的話,山東省冠縣的警察所說的「要帳可以」,就在法律上不對。

第二,例如按日本的《貸金業法》的規定,貸款公司不可以在太晚或太早時間給債戶打電話或發傳真,也不可以在沒有正當的理由下訪問債戶的家或公司。我不知道中國是否也有同樣的法律。但是在中國的法律上,控制和暴力行為也應該算犯罪行為。無論有什麼理由,犯罪行為都是不可容忍的。在該案中,警察應該當場抓住催款集團。我認為他們不那樣做,這是因為在警察或者中國社會中,存在著「如果有正當的名義,做什麼都可以」等觀念。

第三,我很難理解法院把該殺人行為不視為正當防衛的判斷。被刺的四個人都是黑社會的成員。一般講,如果被黑社會的人控制的話,大多數的人應該怕被殺。為什麼法院不那樣認為?雖然法院舉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等根據,但沒有說服力。我認為在司法界也存在著輕視控制行為的違法性的傾向,即存在著「如果有正當的名義,可以自由地控制」的觀念。

該案會給中國的貸款業的現狀帶來一定程度的正面影響,尤其是在規制高利貸的方面。但是我認為上述第二和第三的問題,由於兩者都與中國社會上的共通觀念有很深的關係,不容易改善。可以說該案反映出當今中國社會裡的一個負面。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東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17/0411/911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