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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明:「4·1瀘縣事件」 該收場了!

作者:
突然,我又想起山東「辱母案」的主角於歡,那是「兒子保護不了母親!」,這個則是「母親保護不了兒子」。不知道,這篇稿件發出,我還能不能保護自己呢?

四川「4·1瀘縣事件」仍然繼續發酵,經過四天的博弈之後,官媒終於首次發聲,4月6日,光明網評論員《太伏有無霸凌處理再莫「抱薪救火」》,新華社《當地政府在緊張什麼?》,4月7日,法制日報《輿情不是敵情》等等。

事情已經鬧到什麼程度?

新華網報導,記者在幾公里之外都被攔截,幾經周折最終見到遇難者家屬,但,在地政府干擾下,正常採訪被終止。目前,新華網《當地政府在緊張什麼?》已經無法打開。

新華社,中國最權威的三家國家媒體之一,他們尚且如此,可見,事情的嚴重到何種程度。事實上,即使這些官媒不說,大眾也未必知道的就少,甚至,比官媒知道更多。

一個很簡單的「校園暴力事件」,為何鬧到這個程度?其根源是什麼?誰是始作俑者?誰又推波助瀾?這件事最終的結果如何?誰又將為這件事最終買單?我們從中吸取哪些教訓?長期的社會影響將會有哪些?

回答這些問題,還要從頭說起。

一、事情經過

據媒體報導:4月1日,四川省瀘州市瀘縣太伏鎮中學的一名學生「墜樓身亡」,由於,此前死者家人曾經得到關於索要「一萬元保護費」的消息,也向班主任和當地派出所進行進行反應,所以,家長對政府定.性.的「意外墜樓」表示懷疑,並要求看望屍體,遭到當地政府得拒絕,進而引起家長聚眾抗議。

在家長的抗議之下,24小時之後,當地政府同意家長看望屍體,但是,屍體的外觀與「意外墜樓」並不相符,家長以此要求嚴懲兇手,而當地政府依然堅持定.性.「意外墜樓」。進而導致雙方更加激烈的對抗。

短短几天,事情由刑事案件,轉變成群體事件,再有群體事件轉變成「政治事件」,惡化連續升級。

二、矛盾根源

通過事件的回顧,不難看到,孩子的死因是「4·1瀘縣事件」擴大的根源:當地政府堅持認為是「意外墜樓」;而死者的家屬堅持認為「被毆打致死」。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家屬的觀點似乎更能符合常識,反而政府的定.性.倒顯得魯莽。

首先、作為死者的父母和親屬,有權利懷疑孩子的死因,更有權利看望孩子的屍體,別說是在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社會,就是回到奴隸社會,這要求也不過分!

知情權,是《中華人共和國憲法》規定作為每一位公民都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更別說作為死者的父母!

其次、當地政府對孩子的死亡定.性.太魯莽。主要表現三個方面:

一、定.性.太早。定.性.,決定事情處理方向和規則,是大是大非的問題,所以,對一個事情的定.性.必須建立在充分和完整了解事情的基礎上,這是很漫長的過程。更何況,孩子已經死亡,屍檢尚未進行,顯然,這個定.性.過於草率,

二、定.性.缺乏證據支撐。由於定.性.是是原則.性.問題,所以,必須有大量的證據,甚至必須構成證據鏈作為支撐才能對此事定.性.。再拿這件事來說,既然地方政府對孩子的死亡定.性.為「意外墜樓」,那麼證據是什麼?相關的證人、證言、圖片或者視頻在哪裡?尤其是,作為這件事最直接的證據就是死者身上的傷口,如何讓死者身上證據「說話」,這是至關重要的,也是最有說服力的。但,遺憾的是,最有力的的證據,卻成為最大的疑點。所以,當地政府圍繞這個定.性.幾乎拿不出任何的證據,基本上是採用「不論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的態度!

三、定.性.過於空泛,不確定.性.太多。由於,當地政府缺少定.性.的證據,所以,僅僅一個「意外墜樓」可以想像的空間太多。例如,「意外墜樓」主要有兩種可能:

一種是「客觀的意外墜樓」,也就是由於外部原因導致孩子墜樓,而外部原因有分為兩個,1、「客觀的外力導致意外墜樓」,例如,建築物倒塌、防盜窗脫落、大風所致等,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顯然不屬於此類;2、「人為的外力意外墜樓」,而,人為外力「意外墜樓」又分為兩種:、「非故意.性.人為意外墜樓」,例如孩子玩耍時無意之間被推到樓下;‚、「故意.性.人為意外墜樓」,就是故意將被害人推到樓下,如果再細分,又分為「死亡之前意外墜樓」和「死亡之後意外墜樓」。

另一種是「主觀的意外墜樓」,也就是自殺。導致自殺的原因很多,例如就以這件事情為例,作為一個初中生,能夠讓其自殺可能因素主要是情感問題、經濟問題,學習問題,精神問題和家庭問題。而這些問題,形成比較漫長,變現比較突出,例如,厭學,低迷、孤僻、自閉,這種情況,只要是稍有留心,就可提前發現。

最後、當地政府的表現反常;既然,已經定.性.為「意外墜樓」,為何不讓家屬看望屍體?為何不讓謠言止於真像?為何不敢公布定.性.的依據?為何在24小時後才允許看望屍體?這24小時,當地政府在幹什麼?隨後的幾天,太伏鎮處於警戒狀態,阻撓記者採訪,阻撓消息的泄露,正如新華社的文章——《當地政府在緊張什麼?》?

三、誰是「4·1校園暴力事件」始作俑者和推波助瀾者

很顯然,「死因的分歧」是這起事件始作俑者,如果,死者的家屬和當地政府對孩子的死因認定是一致的,那麼,不會有今天這個結局。

但是,問題偏偏發展到這個結局,恐怕,無論是死者家屬還是當地政府部門都沒有預料到,對這件事情起作推波助瀾作用的仍然是雙方。

死者家屬認為:通過他們獲得相關信息和孩子的屍體上的證據證明,孩子就是被人打死的,至於「意外墜樓」那是假象,他們要給死去的孩子一個說法,獲得心靈上的平衡,同時,他們的遭遇得到了絕大多是人的認可與支持。因此,他們於情於理都是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

這是一種力量,叫民意!

當地政府則堅持自己的觀點——「意外墜樓」,儘管,他們拿不出確切的證據,也不能給民眾一個合理的解釋,但是,它依靠的國家暴力機關——警察和軍隊。

這也是一種力量,叫暴力!

正是雙方都有自己的叫板的資本,所以,矛盾才會逐步升級!

四、誰是「4·1校園暴力事件」的最大受害者

毫無疑問,死者以及死者的家屬是這起暴力事件的最大受害者,一方面一個花季少年的隕落;另一方面,黑髮人送黑髮人,這是人類歷史上最悲催的事情。孩子的父母如果僅僅只有這一個孩子,也許他們將陷入「失獨家庭」的深淵,其中的苦,我們作為外人,難以體會。

但是,當地政府無疑也是最大受害者,一、事情鬧到這種程度,他們無法向上級交代,尤其是目前穩定大於一切的社會背景下,這麼大的事,別說對於太伏鎮,就是對於瀘縣也是天大的窟窿,可以想像他們的壓力有多大;二、當地政府的信譽將受到極大的損傷;三、更為嚴重的是,他們必須堅持自己的意見,哪怕他們自己知道定.性.的錯誤,也必須堅持,因為,事情到了這個程度,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如果他們否定了自己的定.性.,他們的合法.性.將會受到極大質疑,由此而產生的後果將會有一批人來承擔,正如內蒙的呼格案一樣。所以,他們毫無退路!

所以說,這件事情,沒有贏家!

五、「4·1瀘縣事件」後期該如何處理

上面已經談到,這件事情已經從刑事案件,演變群體事件,釀成政治事件,已經遠遠超越這件事情的本身,因此,事情的是非曲直已經不是那麼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平息。如果,繼續鬧下去,地方政府將無法收場,死者家屬的利益自然難以保證,那種魚死網破的做法,可能是最悲催的結局。

所以,「求同存異」也許是他們雙贏的舉措。

一方面,當地政府就不要再去拿什麼證據證明死者是「意外墜樓」,可以這麼說,現在,無論你拿什麼證據都晚了,已經錯過理論是非曲直的階段。同時,當地政府控制所有的資源,沒有毫無利益關係的第三方的介入,你的任何證據都都缺少公正.性.,毫無意義,也可能越抹越黑!

畢竟,拒絕死者家屬看望屍體;24小時你在幹什麼;屍體上的傷痕為何與「意外墜樓」明顯不同;為何現在才出證據等等,這些根本.性.的問題,你無法解釋。

與其如此,不如不爭!——認慫,也是一種態度!

另一方面,死者家屬也要面對現實,畢竟「人死不能復生,活著仍需前行。名聲固然重要,眼下金錢萬能。」,不論民意如何高漲,道德如何高尚,失子如何悲傷,那麼三年以後呢?還是要生活!

所以,眼下雙方都要冷靜,從鬥爭走向統一,在統一中相互鬥爭,最終獲得各自的目的。

六、「4·1事件」的最終結局如何,誰又將最終買單?

目前,事件已經快到結局的時候了,因為,事情已經超越了「校園暴力」的範疇,與「雷洋案件」一樣成為群體事件和政治事件,其結局,也將是雷洋的結局:地方政府會慢慢的分化人群,受害者將逐步的被孤立,最後當地政府私下給受害者家屬一筆資金,說補償費也行,叫封口費也可!等事情平息之後,來個內部處理,輕者,可能會有幾個替罪羊,重者,也許真的會有人斷送自己的前程。

經過一段時間的鬥爭和泄憤,死者家屬也會本著「人死不能復生,活人仍需前行」的原則,逐步接受現實,繼續鬧下去,不僅拿不到更多,也許還會一無所有,更有甚者,可能還會坐牢的!

錢,當然屬於維穩經費了,領導自己不可能掏腰包!

還是,納稅人來買單!

七、「4·1瀘縣事件」教訓是什麼

其實,這件事的起源也就是個校園暴力事件,而校園暴力事件屬於刑事案件,作為刑事案件,當地政府如果當即立案,並著手調查,通過大量的證據,按照嚴格的法律手續,讓證據說話,其定.性.經得起民眾的質疑和推敲,我想無論是何種結果,都不會都不會出現這個結局。

所以,對於地方政府來說:

首先,要以人為本。如果,當地政府能夠理解一個花季少年生命的價值、理解死者家屬的失子之痛、理解民心所向,就不會有如此草率的定.性.,也不會拒絕一個作為孩子父母的最低端的訴求——看望屍體,後面也就不會有這些事情。

其次、要依法辦事。在如此短的時間,對一個案件定.性.,完全違背基本的法制常識,這也是政府拿不出「意外墜樓」證據的根原因,更是拒絕家屬看望屍體的潛在原因。恰恰,政府在民眾的質疑聲中越是

狼狽,越顯得他們的決定是何等荒唐與可笑!

再次、要堅持原則,不要因小失大;其實,地方政府的這個魯莽的決定,一定有背後的原因,其強調「意外墜樓」的根本目的也許不是錢的問題,而是害怕自己擔責——更有甚者「拔出蘿蔔帶出泥」。所以,他們才會提前定.性.,統一口徑。這,或許是一個小集體.性.決定、或許是某位領導的旨意、或許是某單位害怕自己被連帶、或許是傳言中的那樣——「一萬元保護費」,總之,地方某單位為了某種關係就這麼定.性.了,但是,隨著事態的擴大和失控,超越了他們掌控的範圍,但,上級政府也只能依據下級政府的定.性.來辦——要維護地方政府或者單位的權威。就這樣,一級一級的往上捆綁,等到事情大到一定程度了,謊言已經編織成堡壘,想改也改不了——那時,已經到了牽一髮而動全身。

最後、要與時俱進。現在,資訊技術如此發達,智慧型手機已經屬於標配,網絡已經無處不在,每個人都是記者,隨時都能發布消息,政府可以管得住那些拿證的記者,您能管得住每個人嗎?尤其是在目前社會矛盾十分激化的狀態,星星之火確實可以燎原,如果還希望過上那種天高皇帝遠的心態,在科技的基礎上,民心是不會同意的!

八、「4·1瀘縣事件」社會的後續影響是什麼

從短期來看,半個月後,這件事就會杳無音訊:死者的家屬也許會拿到某種賠償後,靜靜的忍受失子之痛;而地方政府可能會出台相關人員內部處理結果;我們或許會被另個荒誕的事情所吸引,就這樣,也只能這樣!

從長期來看,人民會把這件事存於內心,惑成笑料、惑成傷痕、惑成鏡子;而政府的公信力會越來越低,他們也許看到民眾的力量,民意的強大和民心所向。

如果,你期望通過這件事,能夠給社會帶來明顯的改變,那是奢望!

突然,我又想起山東「辱母案」的主角於歡,那是「兒子保護不了母親!」,這個則是「母親保護不了兒子」。

不知道,這篇稿件發出,我還能不能保護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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