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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聯航根本不怕巨額賠償 付錢的不是它

4月9日,美國芝加哥奧黑爾(O』Hare)國際機場的美聯航3411航班上發生暴力拽人傷人事件。就在飛機上乘客皆已坐定、即將起飛前往路易斯維爾當口,美聯航突然宣布有四個員工登機。在飛機已經「超售」且在沒有旅客主動願意下機的情況下,美聯航「隨機」選中4個旅客,要求他們配合下機,乘坐第二天下午兩點半才起飛的航班。

上述四名旅客中,包括一名69歲亞裔美籍老人陶大衛(David Dao)。他來自越南,1975年移民美國,系肯塔基州肺部腫瘤專科醫生。於是,一向以服務態度差而聞名的美聯航叫來三個空警,將陶醫生一頓暴打,滿臉是血拖下飛機,陶醫生遭受腦震盪、鼻樑骨折,還掉了兩枚牙齒,日後需要接受整形外科手術。

傷人事件進入

計算賠償數額階段

事件發生後,即成為世界熱點新聞,社會各界抗議連連。4月11日,陶醫生在接受電視台採訪時表示,已經僱傭了兩家頂尖的芝加哥律師事務所代理此侵權訴訟,並通過律師發表一份聲明。聲明發表後,上市公司美聯航股價應聲下跌。

芝加哥法院將開庭審理陶醫生的航班證據保全請求,這些證據包括視頻監控、駕駛艙錄音、員工和機組人員名單。

4月12日,美聯航CEO奧斯卡·穆尼奧斯(Oscar Munoz)終於對被暴力對待的亞裔旅客表示「深深道歉」,並承諾會檢討公司的相關政策。穆尼奧斯稱:「發生在這次航班上的真正可怕的事件引起了我們所有人的多重反響:憤慨、震怒和失望。對所有這些情緒,我也深有同感。最主要的是,我要為所發生的事情表示最深刻的道歉。和你們一樣,我為在這次航班上發生的事情感到不安,我向被強行趕下飛機的那名旅客和機上所有旅客深深道歉,沒有人應該受到這樣的對待。」

道歉後,此次美聯航暴力拽人傷人事件實際上到了計算賠償數額階段。針對,有人分析陶醫生可申請精神傷害賠償,通常是醫療費的三到四倍。若據此申請懲罰性賠償,可申請精神傷害賠償10倍以上的數額。算下來,可申請的總賠償在500萬美元(3000萬人民幣)左右。筆者估計,還遠不至此數。當年,里貝克訴麥當勞餐廳案的最終裁定僅有64萬美元。

里貝克訴麥當勞餐廳案,又稱麥當勞咖啡案,是美國一宗著名的產品責任訴訟。1992年,79歲的里貝克女士在飲用麥當勞外賣的咖啡時不慎將咖啡潑在自己的胯部,造成大腿、胯部、外陰等部位三度燒傷。里貝克起訴麥當勞的咖啡過熱,新墨西哥州民事法院陪審團一審判決麥當勞賠償里貝克287萬美元。最終陪審團表決麥當勞補償里貝克女士16萬美元損失補償,外加270萬懲罰性補償。主審法官裁定將賠償額減至64萬美元,但麥當勞在上訴過程中與里貝克達成協議,在賠償金額保密的情況下,雙方庭外和解。

賠償款出自何方?

目前,陶醫生一案涉及一系列話題,但較少有人討論美聯航賠償款的出處。無疑,對於賠款,美聯航公司本身是需要自掏一部分腰包,但這只是保險公司理賠的免賠額那部分,大頭將由保險公司支付。

因為在美國公司制度下,作為上市公司的美聯航是投了巨額董事責任保險的。在美國,在巨額侵權訴訟與股東訴訟支撐下的集團訴訟背後,董事責任保險起到終極保障作用。

董事責任保險,也稱「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出資購買,對被保險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公司管理職責過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為不當(其中不包括惡意、違背忠誠義務、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虛假或誤導性陳述、違反法律的行為)而被追究其個人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該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責任抗辯所支出的有關法律費用並代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

美國有著完善的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與理賠運作,良好的集團訴訟制度與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又促進了侵權訴訟與股東訴訟的發展,客觀上監督與制約著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應盡的忠實義務、勤勉義務、善管義務、注意義務。

美國50個州相關立法都明文規定,公司可以為董事和高級職員購買責任保險,其董事責任保險市場的保費收入已經超過30億美元,幾乎所有上市公司都購買了董事責任保險,甚至越來越多的慈善團體和非上市公司也開始購買董事責任保險。

為了確保管理人才能夠最大限度發揮經營管理才能,儘量減輕董事和高級職員的責任風險,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引入經營判斷規則,設定董事的一般行事標準,明確其責任和義務範圍。只要董事在執行職務時符合經營判斷規則的規定,無論其行為是否給公司造成損失,原則上無須對其行為後果承擔個人責任;(2)規定董事的責任和費用補償制度。例如,大多數的美國公司都在其章程或章程附則中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公司可以代替董事支付其因訴訟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律師費、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金甚至罰款等費用;(3)對於那些不為董事提供補償的公司或者向董事提供補償後仍然不能填補董事損失的公司,可以由公司或者公司與董事共同出資購買董事責任保險來分散董事的經營責任風險;(4)通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形式減輕或者免除董事在特定情況下的個人責任。

為了使公司購買董事責任保險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美國50個州的公司立法都明確規定:公司有權為董事和高級職員購買並維持董事責任保險。此外,美國《示範公司法》第8.57條明確規定:公司可代表擔任董事和經理職務的自然人,或代表在其為董事和經理期間,應該公司要求,正在供職於其他本州或非本州公司、合夥、合資企業、信託、雇員福利計劃或其他實體,擔任董事、經理、合伙人、信託人、雇員或代理人職務的自然人,購買或延續保險,以針對由於其擔任董事和經理之權限所招致的或由此身份所引發的責任,無論依據本節之規定,該公司是否有權就所保險之責任做出補償或支付預付金。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證券時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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