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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國開戶要注意!中國版「肥咖」條款2018年全面啟動

對於海外華人華僑來說,如果其在境內開設帳戶,由於是中國的非稅收居民,其帳戶信息會被收集並報送至其稅收居民國的稅務機關;如果在境外擁有金融帳戶,且所在國也實施了CRS標準,則要配合當地金融機構確認稅收居民身份。但如果所在國不是CRS參與國,其本人大部分情況下將不會受影響。美國華人業界知名稅法專家Elton對第一財經記者說,因移民或者其他原因而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個人,但長期工作生活在國內的中國人,其在華開設的金融帳戶信息將被報送給稅收管轄國或地區稅務機關。

根據官方公布的名單,加拿大將於2018年與中國啟動信息互換。

國家稅務總局連同五部委於周五(5月19日)發布《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而這正是世界經合組織OECD於2014年7月發布的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統一報告標準)的中國版。而去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已將此《管理辦法》向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中國版CRS最終落地,意味著從2017年7月1日起,將會對中國境內的非居民和金融機構產生巨大影響。一方面中國境內非居民的金融帳戶涉稅信息將面臨盡職調查,另一方面,金融機構也將在未來兩年內面臨執行盡職調查的巨大挑戰。

非居民金融帳戶信息將被調查

對於絕大多數中國稅收居民來說,《管理辦法》對其基本沒有影響,只需要在境內金融機構辦理新開戶業務時,額外聲明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通常是在聲明文件中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

《管理辦法》目前僅會對在中國境內非稅收居民的金融帳戶展開盡職調查。根據我國稅法,我國稅收居民分為稅收居民個人和稅收居民企業,個人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企業指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其註冊地在中國還是境外。

普華永道中國私人客戶服務中區主管合伙人王蕾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對於高淨值人群而言,中國稅務總局在解讀中指出了重要一點即「《管理辦法》採用的是稅收居民概念,與居住管理法規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稅收居民身份認決標准比較複雜,無法通過普通的居民身份證件直接判定」。

而《管理辦法》所定義的金融機構是指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的保險機構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不屬於《管理辦法》規定的金融機構,因此不需要開展盡職調查。

對於海外華人華僑來說,如果其在境內開設帳戶,由於是中國的非稅收居民,其帳戶信息會被收集並報送至其稅收居民國的稅務機關;如果在境外擁有金融帳戶,且所在國也實施了CRS標準,則要配合當地金融機構確認稅收居民身份。但如果所在國不是CRS參與國,其本人大部分情況下將不會受影響。美國華人業界知名稅法專家Elton對第一財經記者說,因移民或者其他原因而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個人,但長期工作生活在國內的中國人,其在華開設的金融帳戶信息將被報送給稅收管轄國或地區稅務機關。「同理,如果中國稅收居民在中國以外開設了金融帳戶,並且所在國也實施CRS標準,帳戶信息則會被盡職調查後由稅收管轄國或地區的稅務機關報送回國內稅務機關。」Elton表示。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版CRS特別規定,如果帳戶持有人同時構成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也就是說,如果在認定居民和非居民稅務身份時有雙重身份的懷疑時,金融機構必須按照非居民稅務身份進行涉稅信息調查。

王蕾指出,「實質重於形式」的徵稅理念已被各國稅務機關廣泛接受,個人應對CRS的稅務規劃必須遵循這一理念,而不是簡單地做一些連自己都無法解釋的安排,如自稱他國公民,卻終日住在中國境內等,結果只會適得其反。如果應對不當,甚至可能導致自身陷入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不利境況。

「當然,對於已經實際構成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人士,在面對CRS時也不必驚慌,因為在CRS之下的信息披露不等於直接的稅務風險。」王蕾表示,她曾在解讀徵求意見稿時指出,信息申報並不等於全額納稅,因為有些金融資產的收入並不涉稅。CRS申報的第三方信息將幫助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的收入狀況,以加強征管」等。

在這一點上,《管理辦法》在正式版本中刪除了「加強稅收征管,打擊跨境逃稅」。同時也在官方解讀中表明,中國稅務總局認為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不會增加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

此外,由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容易被當做跨境逃稅的工具,《管理辦法》還特別要求金融機構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及其背後實際控制人進行識別。如果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機構則需要收集並報送這些機構及其控制人相關信息。

Elton解釋道:「雖然在OECD版本中,並沒有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和實體有所定義,中國是目前為止世界上唯一一個國家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和實體作出定義的。

Elton表示,《管理辦法》主要監控兩類消極非金融機構:一是過去一年內收入高於總收入50%的部分來自股息、利息、租金、特許經營權的;二是過去一年內所持有的能產生消極收入的資產大於50%的。這個定義,將會大大衝擊在中國間接或直接控制持有在離岸避稅港設立公司、信託又僅僅持有子公司股權的中間控股公司,因為其實際控制人會被穿透調查。

金融機構新增三重挑戰

「總體來看,正式版本對金融機構的挑戰,比徵求意見稿更高,不論是在執行力度還是強度上,金融機構在近一年,尤其是今年下半年會面臨不小的挑戰。」普華永道中國稅務合伙人傅瑾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首先,相比於徵求意見稿由稅務總局單獨簽發,正式版本由稅務總局、財政部以及一行三會聯合簽發,並同時將《稅收征管法》和《反洗錢法》作為法律基礎,大大提高了金融機構在合規方面的執行意願和執行力度,也對CRS在中國的落地有正向的推動作用。

「單從金融機構的重視程度來看,如果根據之前的徵求意見稿,稅務總局簽發的文件在金融機構中牽頭執行的部門通常是財務部門,而現在因為監管機構的聯合簽發,金融機構很可能由合規部門和財務部門一起牽頭執行。」傅瑾舉例稱。

此外,聯合簽發還會引起處罰力度的變化。徵求意見稿中,處罰主要由稅務總局給出且處罰內容以降低稅務評級為主。而依據正式版中的相關規定,各大監管部門可以直接對未按照規定展開工作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罰。

其次,金融機構在對高淨值個人存量帳戶(總餘額大於100萬美元)的盡職調查執行中將面臨時間上的挑戰。徵求意見稿中原本規定正式實施的時間是2017年1月1日,而對於高淨值個人存量帳戶的判斷基準日是2016年12月31日,這與國際上第二批實施CRS標準的國家和地區都是一致的。但是正式版本由於很難將時間追溯回去,因此將實施時間設定為2017年7月1日,存量帳戶的判斷基準日為6月30日,相比於原計劃延後半年。然而,對於高淨值個人存量帳戶的截止調查日期仍然為今年的12月31日。

「這也就意味著,對金融機構來說,其對高淨值個人存量帳戶的調查時間整整縮短了一半。」傅瑾表示,由於對高淨值個人的存量帳戶調查本身的程序是最為繁瑣的,並且個人帳戶也比機構帳戶的調查難度更大,因此對金融機構來說,整體調查難度沒有降低,但時間縮短了一般。同時,金融機構還需要再今年12月31日之前去國稅總局網站辦理註冊登記。

第三個新增的挑戰來自於正式版發文加重了金融機構在盡職調查中所面臨的責任。在徵求意見稿當中,要求存量客戶個人帳戶持有人提供聲明文件,而在正式版中,如果金融機構可以從現有信息中進行身份確認,則無需帳戶持有人提供聲明文件,便可自行進行申報。

「這樣會使得金融機構責任更重,只有在不確認帳戶持有人信息時才需要其提供相應的申明文件。」傅瑾認為,一些機構為了保險起見,依然會要求帳戶持有人提供申明文件,來降低機構所面臨的風險。

綜合來看,中國版CRS對國內的金融機構來說,會有不小的挑戰,而其中影響最大的是銀行。「特別是中大型銀行,它們涉及零售業務較多,因此面對的個人帳戶較多,盡職調查範圍較大。而雖然證券和基金也相對來工作量也會大,但是畢竟外籍人士在國內購買證券、基金不一定多,所以有待驗證。就保險而言,由於一般外籍人士買境內帶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壽險等)比較有限,因此涉及非居民帳戶的機會相對較低。」

因此,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建立一定的方法可以節約時間和工作量。各大金融機構應該先分析各自產品和投資者構成,分析既定工作方法下的工作量,設計高效率的方法使得前半年的最大量工作能夠按時完成。並且金融機構也需要考慮如何形成監督制度,使得客戶帳戶信息的變化能實時反應(客戶身份信息改變、帳戶金額改變從而影響高、低淨值帳戶的性質)。對於新開戶程序的資料收集,可以通過系統改造,在原來反洗錢信息基礎上豐富信息。

「當然相比較OECD發布的CRS『標準』,《管理辦法》一方面嚴格遵循「標準」的主要內容進行制定,但同時也會在『標準』允許範圍內儘量考慮了國內各方訴求,從而減輕金融機構合規負擔和對客戶體驗的影響。」王蕾表示,例如,對於「帳戶加總餘額不超過25萬美元的機構存量帳戶」,中國稅務總局做出的盡職調查程序選擇是「無需處理」,亦即此類機構帳戶將不用被申報。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為了履行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規範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行為,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受二十國集團(G20)委託,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7月發布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獲得當年G20布里斯班峰會的核准,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強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動下,目前已有100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準」。

經國務院批准,我國向G20承諾實施「標準」,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於2016年2月對我國生效,為我國實施「標準」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2015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為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間相互交換金融帳戶涉稅信息提供了操作層面的依據。

本次發布的《管理辦法》旨在將國際通用的「標準」轉化成適應我國國情的具體要求,為我國實施「標準」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國積極推動「標準」實施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履行國際承諾的具體體現。

二、「標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標準」由主管當局間協議和統一報告標準兩部分內容組成。主管當局間協議是規範各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開展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操作性文件。統一報告標準規定了金融機構識別、收集和報送非居民個人和機構帳戶信息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根據「標準」開展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金融機構開立的帳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帳戶持有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帳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為各國(地區)進行跨境稅源監管提供信息支持。具體過程如下圖所示:

三、「標準」與美國的《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是什麼關係?

2010年,美國頒布《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國內收入局報告美國稅收居民(包括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帳戶的信息,否則外國金融機構在接收來源於美國的特定收入時將被扣繳30%的懲罰性預提所得稅。FATCA主要採用雙邊信息交換機制,即美國與其他國家(地區)根據雙邊政府間協定開展信息交換。

「標準」是以FATCA政府間協定為藍本設計的多邊信息交換機制,可以說是全球版的FATCA。「標準」與FATCA內容上大體相同,但是在細節上存在一些差異,包括報送對象、個人帳戶的盡職調查門檻、免予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類別、處罰措施等。《管理辦法》旨在識別「標準」所要求的非居民帳戶,並不適用於FATCA所要求的美國稅收居民帳戶。鑑於我國政府正與美國政府積極商談有關FATCA政府間協定事宜,金融機構可以考慮在操作層面將「標準」與FATCA統籌,包括根據自身業務需求將二者的聲明文件進行整合等。

四、有哪些國家(地區)已經承諾實施「標準」?

預計未來將有更多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準」。對於一直不承諾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國際社會可能採取聯合反制措施,促使其承諾實施「標準」,提高稅收透明度。長遠來看,「標準」在全球範圍內的實施是大勢所趨,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終將覆蓋絕大部分國家(地區)。

五、我國將與哪些國家(地區)交換金融帳戶涉稅信息?

已承諾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相互挑選信息交換夥伴,雙方均有意向的則可建立夥伴關係。中國將與儘可能多的國家(地區)建立信息交換夥伴關係。相關情況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六、制定《管理辦法》的原則是什麼?

一是嚴格遵循國際標準。「標準」由OECD會同G20成員國制定,已成為稅收透明度國際新標準。為了構建良好的國際稅收征管秩序,避免各國(地區)具體實施水平參差不齊的情況,國際社會要求各國(地區)在國內法轉化過程中嚴格遵循「標準」的規定,並且將對各國國內法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國際審議。因此,《管理辦法》按照「標準」的主要內容制定,規定了我國境內金融機構識別非居民帳戶並收集相關信息的原則和程序,包括對基本定義的解釋、個人帳戶與機構帳戶的盡職調查程序、金融機構需收集和報送的信息範圍等。

二是充分考慮國內實際。考慮到《管理辦法》的內容涉及金融機構的日常合規工作和金融機構客戶的切身體驗,《管理辦法》數次通過金融主管部門廣泛徵求金融業界意見,並於2016年10月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本著兼顧國際、國內兩方面需求的原則,《管理辦法》在「標準」允許範圍內儘量考慮了國內各方訴求,從而減輕金融機構合規負擔和對客戶體驗的影響。

七、《管理辦法》對社會公眾有何影響?

《管理辦法》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主要對在金融機構開立新帳戶的部分個人和機構有一定影響。從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帳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文件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於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的個人和機構絕大部分為中國稅收居民,填寫聲明文件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開戶體驗影響不大。如果上述個人和機構前期已經開立了帳戶,2017年7月1日之後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新帳戶時,大部分情況下無需進行稅收居民身份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來確認。

對於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經開立的帳戶,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確認帳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極少數不能確認的需要個人和機構配合提供材料。

八、《管理辦法》對哪些人影響較大?

《管理辦法》主要對在中國境內開立帳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這裡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管的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連線構。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在開立金融帳戶時,需要詳細填寫帳戶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稱)、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並應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上述信息報送到相關部門後,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我國對外簽訂的協議交換給帳戶持有人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

九、什麼是消極非金融機構?

如果一家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經營活動收入,則該機構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例如設立在某避稅地、僅持有子公司股權的中間控股公司。由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容易被當作跨境逃避稅的工具,金融機構需要識別出這些機構及其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如果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機構則需要收集並報送控制人相關信息。

十、帳戶持有人為什麼需要填寫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

《管理辦法》採用的是稅收居民概念,與居住管理法規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稅收居民身份認決標准比較複雜,無法通過普通的居民身份證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開立帳戶的個人和機構自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開立帳戶的個人和機構應配合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真實、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寫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提供《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材料,並承擔因未遵守規定而引發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十一、帳戶持有人如何判斷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各國(地區)國內法有關稅收居民身份的認決標准並不一致。對於個人而言,通常同時採用住所(居所)標準和停留時間標準,納稅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該國(地區)的稅收居民;對於企業而言,通常採用註冊地標準和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

以我國為例。根據我國稅法,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中國稅收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其他組織)。

帳戶持有人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結合相關國家(地區)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對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進行綜合判斷。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將公布相關資料供金融機構和帳戶持有人參考(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帳戶持有人也可諮詢專業稅務顧問來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十二、中國稅收居民個人的帳戶信息將被報送和交換嗎?

帳戶持有人為中國稅收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不會收集和報送相關帳戶信息,也不會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帳戶持有人同時構成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其中國境內的帳戶信息將會交換給相應稅收居民國(地區)的稅務當局,其境外的帳戶信息交換給國家稅務總局。

十三、《管理辦法》所稱盡職調查是指什麼?

《管理辦法》所稱盡職調查,並非一般意義上的調查,而是指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了解帳戶持有人或者有關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識別非居民金融帳戶,收集並記錄相關帳戶信息。一直以來,金融機構在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下,為了反洗錢目的已經開展了類似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為執行《管理辦法》奠定了基礎。

十四、哪些金融機構需要按照《管理辦法》開展盡職調查?

《管理辦法》所定義的金融機構與通常經濟生活中理解的金融機構不一樣。例如,某公司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屬於「金融業」,但並不一定屬於《管理辦法》所稱金融機構。

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的保險機構等金融機構,需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盡職調查。相關定義在《管理辦法》中均有具體解釋和列舉。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及其他不符合條件的機構,不屬於《管理辦法》規定的金融機構,因此不需要開展盡職調查。

十五、哪些帳戶在《管理辦法》規定的盡職調查範圍之內?

從2017年7月1日起,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存款帳戶、託管帳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這些帳戶不論金額大小,都應通過盡職調查識別帳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

在實踐中,某些金融帳戶被用來跨國逃避稅的風險較低,因此,《管理辦法》參照國際標準也規定了一些免予盡職調查的帳戶,例如符合條件的退休金帳戶、社會保障類帳戶、定期人壽保險合同、休眠帳戶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帳戶等。相關條件在《管理辦法》中均有具體規定。

十六、所有類別帳戶的盡職調查程序一樣嗎?

《管理辦法》將帳戶分為個人和機構兩類帳戶,每類帳戶又分為新開帳戶和存量帳戶。不同類別帳戶的盡職調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簡單來說,新開帳戶盡職調查要求相對嚴格,需要開戶人提供其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金融機構根據開戶資料進行合理性審核。存量帳戶盡職調查程序相對簡易,金融機構主要依據留存資料進行檢索。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選擇將新開帳戶盡職調查要求適用於存量帳戶。具體要求詳見下表:

十七、金融機構需要做好哪些執行準備工作?

為執行《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帳戶盡職調查管理制度,設計合理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並完成相關信息系統的開發和改造。金融機構還需加強對本機構相關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使其具備開展非居民金融帳戶盡職調查的意識和能力。此外,金融機構還可以通過印製宣傳資料等形式對客戶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管理辦法》的相關背景,配合金融機構完成盡職調查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機構應於2017年12月31日前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辦理註冊登記,為下一步信息報送做好準備。

十八、金融機構可以委託其他機構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嗎?

金融機構可以委託第三方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但相關責任仍由金融機構承擔。基金、信託等屬於投資機構的,可以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作為第三方完成盡職調查相關工作。金融機構委託其他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的,代銷機構應當配合委託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並向委託機構提供信息用於報送。為了保證實施效果,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盡職調查過程中收集的資料,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十九、《管理辦法》後續配套措施有哪些?

相關部門將制定配套的金融機構信息報送規定,明確報送渠道、格式和相關技術規範,以便於金融機構將通過盡職調查收集的信息報送給相關部門。

為方便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深入了解有關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內容,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將開設專題網頁(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集中發布參考資料,包括各國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納稅人識別號編碼規則、常見問題等,供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學習參考。

二十、客戶隱私會泄露嗎?

金融機構收集和報送非居民帳戶信息,不會造成客戶信息泄露。一是《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對客戶信息嚴格保密。二是金融機構有義務向客戶充分說明其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報送義務,不會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收集帳戶信息。三是相關部門應按規定對客戶信息進行保密。四是兩國稅務主管當局間通過經安全加密的統一傳輸系統開展信息交換。五是金融機構報送的客戶信息原則上僅用於稅收征管目的。

二十一、信息交換是否意味著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不會增加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交換的信息是來源於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於各國開展風險評估,並非直接用於徵稅。對評估列為高風險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有針對性地開展稅務檢查並採取相應後續管理措施。依法誠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無須擔心因信息交換而增加稅收負擔。

二十二、對海外華僑華人有何影響?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新開立帳戶的華僑華人,應在開戶時向金融機構提供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已經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的華僑華人,如果該帳戶存在境外地址、電話等非居民標識,帳戶持有人需配合金融機構確認其是否為非居民。對於確認為非居民的華僑華人,金融機構將收集並報送帳戶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交換給稅收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的,相關帳戶信息將不會收集和交換。在我國境外有金融帳戶的華僑華人,如果所在國(地區)也實施了「標準」,華僑華人需配合當地金融機構確認其稅收居民身份。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的華僑華人,所在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將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相關帳戶信息;確認為所在國(地區)稅收居民的,相關帳戶信息將不會報回國內。如果華僑華人所在國(地區)不實施「標準」,其本人大部分情況下不會受到任何影響。但是,如果其本人是所在地某投資機構的控制人,那麼該投資機構在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開立帳戶時,對方金融機構將收集控制人的信息,也就是其本人信息。

二十三、我國居民個人在境外開立帳戶有何注意事項?

在已承諾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設立的金融機構,都需要識別非居民帳戶,並向所在地稅務當局報送帳戶相關信息。我國稅收居民個人在這些國家(地區)開立金融帳戶時,需要提供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國納稅人識別號。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對於以中國居民身份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個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由於金融機構可能需要核驗帳戶持有人相關證件,我國居民個人在境外開立帳戶請帶好本人居民身份證。對於以外國護照等其他證件作為有效身份證明的個人,其納稅人識別號規則請參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中國財政部官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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