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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辱母案或現轉機 最高檢認定為防衛過當

山東聊城的「辱母殺人案」引起廣泛關注,最高檢介入。日前在山東省高級法院進行了此案二審。庭審結束後中共最高檢發言人對媒體表示,於歡殺人案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暗示二審將輕判。

5月26日,山東省檢察院通過官方微博發布了對於歡案出警 警察的調查結果,稱當事的幾名 警察並不涉嫌瀆職犯罪,但對 警察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的做法給予了違紀處分。

5月27日,山東省高級法院對山東聊城於歡殺人案二審開庭審理。

二審結束後,介入該案的最高檢察院發言人跟媒體見面,接受採訪。

最高檢稱,趙榮榮等人在案發當天非法限制蘇銀霞母子行動自由,並彩取盯守、圍困、辱罵、脫褲暴露下體等侮辱性行為,已涉嫌非法拘禁違法犯罪和對人身的侵害行為。

而從防衛意圖看,於歡的捅刺行為,是為了保護本人及其母親合法的權益而實施,具有防衛性質,而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對此均未予認定,屬於「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不過,最高檢察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卻強調,本案中於歡的行為雖然具有防衛的性質,但其防衛行為已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度」,並造成了人員傷亡,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

根據中共的《刑法》,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

因此,如果此案被認定「防衛過當」,或顯示當局為平息民憤,可能二審已內定輕判。但是,鑑於於歡案1死3傷的後果,「免除處罰」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結局是改判「緩刑」,變相釋放。

據公開的資訊,2016年4月14日晚10點,山東聊城母子蘇銀霞、於歡二人在蘇銀霞經營的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廠區內,被十餘位高利貸催債者圍堵在工廠接待室內,長時間遭受辱罵、扇耳光,以及討債者故意暴露下體等行為侮辱。

蘇銀霞的親戚報警後,幾名當地警員到達現場後,僅簡單告誡了催債者幾句話便迅速離開了接待室。於歡見狀想要離開現場,卻遭催債人阻止,雙方爆發肢體衝突,於歡情急之下在混亂中抓起桌上的一把刀刺死1人、刺傷3人。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判定於歡故意傷害罪名成立,並判處無期徒刑。此案曝光後引起廣泛關注,民眾呼籲改判正當防衛。

阿波羅網劉益報導

責任編輯: 劉益  來源:阿波羅網劉益報導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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