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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舊社會」佃戶與地主打官司能贏的「永佃權」

—在「舊社會」有「永佃權」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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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權是中國從宋代就有的法律直至民國年間。怨不得佃戶與地主打官司能打贏。原來,其背後有強大的國家法律支撐。原來我國在宋、元、明、清直到民國,早就將「永佃權」納入法規了。原來地主不能隨意辭退租種他家土地的佃戶。原來地主不能隨意加租。原來——

 

「永佃權」,顧名思義,就是佃戶有永久租種田地的權力。

在我們所接受的所有教育中,都是地主可以隨意辭退租種他們田地的佃戶。地主們以「我家的田地,不租給你種了」來要挾、剝削、敲詐租種他土地的貧僱農。而貧窮的佃戶們,都是申訴無路,告狀無門。因為封建皇權和舊社會的律法,都是站在地主階級立場上的。

一九二二年秋,燕子河一百多家佃戶,找官府告地主、打官司向地主爭取永佃權,反對轉租田地。結果官司打贏了。

國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為什麼、憑什麼這麼判?敗訴的地主對官府的這個判決,為何不上訴?我家的田地,為何要永遠租給你一家耕種?

卻原來「永佃權」是我國古代固有的法律!

「永佃權」最早出現在宋代﹐明、清時代盛行於東南諸省及華北﹑西北﹑華南部分地區。在民國時期,不僅「永佃權」的範圍有所擴大,而且增加了一些更詳細的法律條文。

清朝《欽定戶部則例》規定:「民人佃種旗地,地雖易主,佃農依舊,地主不得無故增租奪田。」

清咸豐年間,皇帝親下御旨,規定「佃不辭東,東不得辭佃。」

民國時期,《中華民國民法》正式規定「他物權」,分別是「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和留置權」,形成完備的「他物權」制度。其中對「永佃權」規定:「稱永佃權者,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者牧畜之權。」也就是說,租種地主田地的佃戶,在按租佃契約交納地租的條件下﹐可以長期耕作所租土地﹐並世代相承。

怨不得佃戶與地主打官司能打贏。原來,其背後有強大的國家法律支撐。原來我國在宋、元、明、清直到民國,早就將「永佃權」納入法規了。原來地主不能隨意辭退租種他家土地的佃戶。原來地主不能隨意加租。原來——

這才是歷史的真相!

「舊社會」的這個「永佃權」,你知道嗎?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博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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