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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行原董事長和情婦一同持槍 被判無期

日前,廣東省高院作出維持一審對李若虹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的裁定,同時被判刑的還包括李若虹的情婦以及他的兩名親兄弟。

公開資料顯示,李若虹自上世紀90年代末期始任廣發銀行董事長,時間長達十二年。因病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他以為可以安全落地,但隨著「廣發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弊案」的爆發,李若虹最終落馬。

法院查明,李若虹還通過情人受賄了一套別墅並和情人一起居住。別墅內,偵查人員還搜出了兩支槍和數十發子彈。

記者注意到,李若虹所有的受賄或索賄均與其情婦及兩名胞兄弟有關,通過上述三人,李若虹完成了以權力「置換」房產和巨款的過程。

落馬任期未滿副行長被查後不久提出辭職

1955年出生的李若虹,出生在黑龍江綏化,從1990年開始,歷任廣發銀行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副行長及行長、董事長及黨組成員、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等職務。

李若虹在廣發銀行有著輝煌的歷史。其在廣發銀行的第一個大手筆就是收購瀕臨破產的中銀信託。這次收購開創了我國銀行購併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先例,也為廣發銀行「走出廣東走向全國」奠定了基礎。

新華網的報導稱:也正是這次收購,使得李若虹在廣發銀行確立了絕對的核心地位。

李若虹的落馬早有先兆。2009年6月廣發行執行董事、副行長兼首席整合官王新被宣布落馬。據了解,李若虹的任期本應在2011年結束,但就在2009年6月22日,王新被帶走後不久,李若虹因身體原因提出辭職。2010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稱決定對李若虹採取強制措施。

受賄胞兄弟充當掮客收受豪宅

2006年2月底,廣發銀行將約560億元的不良資產全部剝離給了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稱粵財公司)進行處置。

事後查實,李若虹的落馬確與上述處置不良資產有關。2005年,廣發行重組時,廣東某房地產公司在該行貸款6.1億元開發的山水庭苑房地產項目被列為不良資產,準備要移交給粵財公司處置。

該公司了解到,在不良資產移交之前有「包前處置」政策,即可申請減債後用較低價格贖回,於是,該公司時任董事長白某及孫某找到李若心、李若冰,希望能通過他倆找到李若虹獲取幫助。

李若心是李若虹的哥哥,李若冰則是李若虹的弟弟。

李若心說:我將廣東某房地產公司負責人請託的事情告訴了李若虹,他表示可以見見。

經查實:李若虹表示可以提供幫助,不過,作為回報,其以李若冰資金困難為由,要求白某資助人民幣800萬至1000萬元,白某承諾以房產作為好處。

在廣東某房地產公司項目被移交給粵財公司後,李若虹打電話給粵財公司董事長梁某,要求給予關照。

經查實,作為感謝,廣東某房地產公司分別向李若心、李若冰各贈送了一套住房,其中李若心得到了一套220平方米的房子,而李若冰獲得了400多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經價格鑑定,涉案的住房價值分別為317.8萬元和609.92萬元。

為與他搞好關係商人「送」別墅

審理還查明,早在2007年,李若虹就以哥哥李若心的兒子李某回國發展無房為由,向時任廣發銀行清遠分行副行長、深圳市某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張某索要了一套別墅。

據李若虹供述:2007年,考慮到李若心的兒子就要留學回來,我就想直接將房子過戶到李若心家人名下。當時我打電話給張某,他同意了。後來張某與李若心辦理了過戶手續,產權人是寫其嫂馬某的名字。張某是希望與我搞好關係,以後他有什麼需要我幫助好溝通。

2007年12月,張某以出售的方式把房子「轉讓」給馬某。張某說:合同轉讓價格為222萬元,但馬某沒付房款。

張某說:李若虹在1996年至l997年幫過我的忙,當時廣發行的行長想把我從清遠分行調到肇慶分行,我跟李若虹董事長說不想去,李若虹打了招呼,這件事為我後來移居香港打下了基礎,我很感激。

此外,2000年,張某開發「福盛大廈」項目時,將已在廣發銀行清遠分行貸款抵押登記的深圳某廣場房屋所有權狀違規拿出來作為抵押物,向深圳另一家銀行重複抵押貸款5000萬元,得到李若虹默許。

張某說:將別墅白送給馬某,是因她是李若虹的嫂子,實際上這個別墅是送給李若虹的。

索賄「借」500餘萬用於炒股和買房

李若虹的另一筆500萬元索賄也是借其胞兄之名。

2009年5月份,李若虹以胞兄李若心購房炒股資金緊張為由,向林某索要人民幣500萬元,並要李若心配合接收該款。

李若虹供述:2009年5月,我以大哥李若心資金緊張為由,主動向林某提出要500萬元人民幣,並說明這筆錢由大哥李若心接收,林某當場答應。

李若心說:當時我弟弟李若虹在廣州療養,有一天我去看李若虹時林某也在,李若虹要我幫他向林某借500萬元,並叫我和林某聯繫怎樣轉帳。不久我就將馬某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帳號,李某的建設銀行帳號通過手機簡訊發給林某。兩星期後,林某將錢轉進了馬某和李某的帳戶。李若心稱,上述部分款項用作了炒股、購房、歸還房貸等,其中250萬元在中山市買了房。

夥同情婦買別墅並私藏槍枝

李若虹還夥同其情婦呂某索取、收受林某人民幣320萬元購買別墅,及價值人民幣41.5萬元的高爾夫球會員卡。

李若虹與呂某相識多年,一直保持著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林某送其一張高爾夫球場的會員卡還要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末。

41.5萬元的高爾夫球會員卡主卡先登記在呂某名下,副卡登記在李若虹的名下。後來,李若虹考慮到用真實的身份登記不方便,影響不好,所以將主卡、副卡改為他人名下。

據李若虹供述:2006年初,呂某向林某要了320萬元用於購買番禺華南碧桂園別墅,這件事呂某和林某都告訴過我,我表示認可,後來也和呂某一起去過她購買的碧桂園別墅,且在那裡住過。

李若虹說:後來,我和呂某因為害怕此事被追查,商量要呂某在組織調查的時候就說這320萬元是跟林某借的,並讓其給林某寫了借條。

經查:李若虹利用職務便利,對林某承接包括廣發銀行大廈總部等多個物業管理等方面給予關照。

2014年9月5日,李若虹被刑事拘留。數日後,偵查人員在李若虹和呂某居所搜查時,查獲槍狀物兩支和彈狀物數十發。

經鑑定,上述槍狀物均屬於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制式槍枝,彈狀物均屬於制式槍彈;另經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政治部證實,李若虹所持《持槍證》屬偽造證件。

後經查實:李若虹與呂某持有的槍枝是呂某的胞弟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浽芬河口岸攤位購買。

獲刑一審被判無期以真誠悔罪為由上訴被駁回

2016年11月24日,一審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李若虹與特定關係人李若心、李若冰、呂某共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2536.9552萬元。

在共同受賄犯罪中,李若虹起主要作用,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李若心、李若冰、呂某起次要作用,而被告人李若虹、呂某還非法收藏槍枝,李若虹、呂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據此,法院判決李若虹犯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若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李若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被告人呂某犯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一審判決後,李若虹以真誠悔罪為由提出上訴。

今年5月23日,廣東省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韶關中院一審判決。

責任編輯: 唐冬柏  來源:法制晚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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