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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一龍:「不授權」權——我何時讓他們這樣馬馬虎虎地決定國家大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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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本世紀初曾先後發表兩篇維權聲明,名曰《不表態權》和《不明白權》,至今維護得好好的:號召表態時我不吭聲,對上級指示不明白時「問個為什麼」,均未受到懲罰。當然,這兩「不」是權利而不是許諾不是誓詞,並不影響我在想表態時表態、在已明白時裝煳塗。在後一種情況下也曾遭受追究,但那自然不是對我的「兩不」之權的限制。

聽說中國現在的主要矛盾是政府維穩VS民眾維權,也許是吧。不過隨著時光流逝,政府的穩越維越亂,民眾的權越維越少。政府的事我不插嘴,我們民眾的權,倒可自說兩句。

一維權就坐牢的根本原因

翻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查查,上書條條公民權利在現實中沒有一條未曾遭到侵害,沒有一條權利不涉及到「敏感詞」。關係全民基本生存權的所謂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實際上農民最根本的「耕者有其田」權和城市居民避風躲雨吃飯睡覺的住宅地產權,至今都無影無蹤,更遑論什麼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乃至遊行示威的權利了,儘管它們都依然堂皇地躺在憲法上面。這就是多年以來民眾一維權就坐牢的根本原因,也是當局乾脆發令禁止「憲政民主」的原因。

不過民眾也非無權可維,據我粗淺的研究,人權這個東西可以分為兩種:積極人權和消極人權。前者表述為要什麼,後者則不積極地「要」,只須消極地「不要」。例如言論權屬積極人權,而不言論權則屬消極的;兩者相比,自然後者溫和得多,也難討政府的嫌、成為維穩的對象。根據這個道理,我於本世紀初曾先後發表兩篇維權聲明,名曰《不表態權》和《不明白權》,至今維護得好好的:號召表態時我不吭聲,對上級指示不明白時「問個為什麼」,均未受到懲罰。當然,這兩「不」是權利而不是許諾不是誓詞,並不影響我在想表態時表態、在已明白時裝煳塗。在後一種情況下也曾遭受追究,但那自然不是對我的「兩不」之權的限制。謹寫在這裡,供文友們參考。

「消極人權」似還有點發展空間

與文首所判「民眾的權越維越少」相反,如果耐心尋找,我的「消極人權」似還有點發展空間。日前觀察「兩會」,看見代表們在極短的十一天裡就把一年間的國家大事件件議妥,再度引起我長期以來的質疑:他們是怎樣審查政府工作的呢?十項議程裡僅僅「二○一六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二○一七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桉的報告,批准二○一七年中央預算」,核對中央黨政各部和各省市的金額就夠他們折騰一兩個星期吧?加上其他九項,沒有兩三個月行嗎?

由此忽然悟到他們也是我本人的代表啊,我何時讓他們這樣馬馬虎虎地決定國家大事呢?但是我有權去責備他們教導他們嗎?據說他們是人民的代表,是得到人民授權的。作為人民的一份子,我何時授權給他們的呢?按理那權是我授給本區代表再經區授市市授省省授中央步步「間接」授與的。可是幾十年來我除了作為右派分子被當局領去參加基層選舉投票以證明我仍得到「人民內部」的待遇以外,再也沒有參加過任何選舉。

公正地說,這並非政府的錯,政府是按屆組織選舉的,只是那候選人常常只在公告上露個名字,我又不會測字算命、根據姓名探知他們能否和願否代表我的政見,所以我自己選擇放棄選舉了。不過放棄選舉並不等於放棄公民權、放棄憲法授予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更非把擁有這「一切權力」的權利轉讓給某個或某群我根本不明身份的「人民代表」,他們無權代表我通過或實行任何決定。除了人民代表,它如我的區長市長省長或者外交部長,常常代表我區我市我省我國人民歡迎什麼反對什麼,被其代表的人士均未應把我剔除,因為他們從來沒有得到我的授權。不過,為了便於履行公務,我可稍作讓步,他們凡要代表「全」區市省國表達什麼執行什麼,合我意見者補予授權,否則才不授權,再要代表我就屬非法了。

我把此權叫「不授權權」。它本來也該叫做「授權權」的,只是後者乃是積極人權,需要我去授給這個那個,顯然可能影響穩定,所以我要維護的只是這「不授權」之權。合法的,是不是?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動向2017年6月號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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