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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驚詫!銀行內鬼竟然用一根蘿蔔騙來了3.5億

近期蘿蔔章成了一個熱詞,企業主串通銀行員工詐騙的操作模式令人驚詫,而且防不勝防,成為銀行業務中隱藏的重大風險隱患。本報記者梳理三四年前發生的一件銀行案件,再次給同業敲響一個警鐘。

A股份行長春分行和B股份行無錫分行,這兩家相距約2000公里的銀行,卻因一起同業糾紛案件糾纏在了一起。

經營基本處於停滯狀態,利潤為零甚至虧損,房屋土地等總資產只有4000餘萬元的民營企業柳河聚鑫源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鑫源公司),因有巨額的債務和實際控制人劉孝義炒期貨虧損需要償還,便挖空心思想從銀行貸款。雖然串通支行行長助理張磊,但多次運作未果,最終經人介紹,通過「同業委託投資」的方式獲得了貸款。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獲得的司法文件顯示,A股份行長春分行以同業存款的方式將3.5億元存入B股份行無錫分行,A股份行的「內鬼」張磊偽造了聚鑫源公司符合A股份行長春分行貸款資質的盡職調查報告、授信批覆等資料,又通過偽造的《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投資指令》等協議及公章,將資金通過委託投資的方式貸給了這家企業。

雖然騙取貸款的企業主以及違法違規的銀行員工均被判刑,但最終仍無法彌補造成的近3.5億元巨額損失。兩家銀行也圍繞同業存款、委託投資合同是否有效,應由誰承擔損失等問題進行了長達三年之久的漫長訴訟。

2015年6月,A股份行長春分行以《同業存款協議》為依據訴至吉林省高院,請求判令B股份行無錫分行向其支付存款本金3.5億元以及存款利息和違約金。該院作出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16號判決支持了這一訴求。

不過,隨後B股份行無錫分行不服該判決,並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終800號民事判決扭轉了此前的結果,認為B股份行無錫分行與A股份行長春分行之間不存在委託定向投資法律關係,《同業存款協議》依法應認定無效,A股份行長春分行要求B股份行無錫分行支付3.5億元存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故判決撤銷吉林省高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駁回A股份行長春分行的訴訟請求。

正常貸款未果後「繞道」同業

工商資料顯示,本次騙貸案的主角聚鑫源公司成立於2006年7月,註冊資本2000萬元,主要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業務,法定代表人為劉孝義,目前該公司已處於吊銷狀態。

江蘇省高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2013年下半年,劉孝義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時任A股份行長春分行汽車廠支行行長助理的張磊。當時劉孝義以聚鑫源公司需購糧資金等為由,隱瞞該公司具有巨額債務需要償還及劉孝義本人炒作期貨虧損的事實,請張磊幫該公司向A股份行長春分行申請貸款3.5億元。二人進行了一系列操作,但均未成功。

為達到A股份行長春分行的放款條件,張磊擅自修改了聚鑫源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數據及房地產評估報告,調高了企業信用評級標準,並偽造了A股份行長春分行對聚鑫源公司發放貸款的《盡職調查報告》和《授信批覆》等文件。

意圖通過直接向銀行貸款方式融資未果後,劉孝義等人開始繞道「同業業務」,通過銀行間定向委託投資的方式發放貸款並獲得了成功。

2014年3月,張磊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B股份行無錫分行的侯某。張磊與侯某商議,先由A股份行長春分行以同業存款名義將3.5億元轉入B股份行無錫分行,B股份行無錫分行再根據與《委託定向投資協議》及《投資指令》,通過中山證券、平安銀行深圳分行等資金通道,向A股份行長春分行指定的聚鑫源公司發放貸款。

銀行內鬼偽造合同及公章

劉孝義、張磊等人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在這個過程中,為了獲得A股份行長春分行的3.5億元資金,張磊僅向同業部門負責人謊稱是3.5億元的同業存款,而隱瞞了該資金要通過B股份行無錫分行等資管通道放貸給聚鑫源公司的事實。

A股份行長春分行同業部門負責人向公安機關的證言也表示,「2014年5月26日,張磊打電話向其介紹一筆B股份行無錫分行的同業存款業務,後該行與B股份行無錫分行簽訂同業存款合同。」

2014年5月30日,雙方簽訂《同業存款協議》,約定A股份行長春分行在B股份行無錫分行存款3.5億元,存款期限為364天,存款利率為年利率6.2%。

為了符合貸款條件,劉孝義也偽造了4億元的虛假糧食購銷合同,虛構了貸款用途。而2013年6月末,聚鑫源公司的評估資產僅有4149萬元。與此同時,張磊又偽造了《委託定向投資協議》及《投資指令》等合同,並加蓋了私刻的公章,指示B股份行無錫分行將資金通過定向投資的方式貸款給了聚鑫源公司。

據B股份行無錫分行侯某給法庭的證詞:2014年5月27日上午,其赴長春簽訂合同,見到了劉孝義、張磊二人。張磊帶其至A股份行長春分行22樓,其將列印好的《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投資指令》裝在一個黃色檔案袋內交給張磊蓋章。後張磊將檔案袋還給他,並告知印章已蓋好,他於當天返回無錫。

公安機關查明,在這期間,張磊謊稱將上述材料拿去蓋章,實則私下加蓋了偽造的A股份行長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後交給了侯某。正是因為這些偽造的協議和公章,A股份行長春分行在B股份行無錫分行的同業存款卻悄然變成了委託投資款。

5月30日,A股份行長春分行以同業存款形式向B股份行無錫分行存入3.5億元。B股份行無錫分行根據所謂的《委託定向投資協議》及《投資指令》,與中山證券簽訂的《中山B股份行無錫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將3.5億元資金委託給中山證券管理,並由中山證券再委託平安銀行深圳分行向聚鑫源公司發放貸款。

法院判決書顯示:根據委託投資協議,投資金額為3.5億元,投資期限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投資收益率為7.2%/年。A股份行長春分行向B股份行無錫分行支付的代理手續費率為0.5%。

誰來承擔巨額損失

張磊作為銀行員工,之所以肆無忌憚地幫助企業偽造合同和公章,騙取貸款,主要也是利益使然。

在聚鑫源公司及劉孝義拿到3.5億元的貸款後,除支付貸款利息486.5萬元外,隨即給了張磊個人好處費2000萬元,給中間人劉某好處費850萬元,歸還其他銀行貸款7800萬元,其餘錢款被其用于歸還劉孝義個人高息民間借貸及炒作期貨的虧空。

如果說張磊、劉孝義等人是挖空心思想要騙取銀行貸款,那麼在這個鏈條上的銀行也暴露出了同業業務中的風控問題。

經法院審理後認定的事實顯示,早在2014年5月29日,侯某審查時便發現,A股份行長春分行在B股份行無錫分行的開戶預留印鑑是該行的財務章和法人章,與其從張磊處拿到的《委託定向投資協議》及《投資指令》上加蓋的公章和法人章不一致。

因為公章明顯不一致,不能辦理業務時,侯某便告知張磊,並要求張磊予以解決。

此後兩人商定對原《委託定向投資協議》進行修改,增加了「若附件二預留印鑑與甲方(A股份行)在乙方(B股份行)開立同業存款帳戶時的開戶預留印鑑不一致的,乙方同意甲方以附件二預留印鑑為準劃轉相關資金的印鑑,而不會因附件二預留印鑑與上述同業存款帳戶開戶預留印鑑不一致對乙方按照投資指令劃轉相關資金的行為提出異議」的內容。同時,張磊還出具了內容為「A股份行長春分行財務章已磨損,由公章代替」的《情況說明》。

2014年8月13日,B股份行無錫分行向無錫市警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報案稱,A股份行長春分行的張磊等人偽造公章,以A股份行長春分行名義與其簽訂《委託定向投資協議》,為聚鑫源公司劉孝義從「資管通道」平安銀行深圳分行詐騙3.5億元貸款。隨後,無錫市警局直屬分局予以立案偵查。

經無錫中院審理後,於2015年11月5日作出刑事判決書顯示,劉孝義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磊被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此後,劉孝義不服並提出上訴,江蘇省高院於2016年8月9日維持了原判。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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