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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瑩穎案進入提審階段 九大細節曝光

本報與美國伊利諾州訴訟律師、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饒宇,探討關於7月20日章瑩穎案件的提審,以及應該關注的9點細節。以下為對話內容。

  7月20日是的提審和庭審在程序上有什麼不同?

  這個過程叫Arraignment,中文可以譯為提審,但是環節與中國法律不同。一般來說它的內容是,告知嫌犯他的權利,起訴他的罪名,詢問是否有律師,裁決是否能保釋。比如,有的時候大陪審團可能因為證據不足,決定對某些罪名不起訴。或者在其他案件中,可能有兩個可起訴的罪名,綁架和一級謀殺,那麼大陪審團的任務就是看有沒有「合理依據」。

  在本案中,大陪審團因為還未確定章瑩穎的下落,可能覺得一級謀殺的可能性比較低,確定了起訴的罪名是綁架罪。在通過了大陪審團後,仍需要告知被告人起訴的罪名,和他所享有的權利,如憲法修正案中與被告相關的權利。

  要注意,「提審」並不應該與「庭審」 混用。今年之內要是能開始庭審,我認為都很難,因為在庭審前需要經歷一個非常漫長的取證、錄口供、尋找目擊證人和專家、考察專家的資質等過程。同時,控辨雙方庭審前需要提出很多動議,比如需不需要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法院不經庭審而早解決案件)。即便到開庭之前,還需要挑選陪審團成員,以上這些程序都不可能在幾天內完成。

  根據法院公布的克里斯滕森的經濟狀況申明,他還沒有工作,而他妻子的收入是每月1,800美元。那麼,這樣低的收入,他是如何支付得起高昂的律師費呢?

  這很可能是克里斯滕森家裡幫助支付,不太可能是律師事務所在做無償服務。因為做無償服務有這麼幾種情況,一種是這個機構本身就是做無償服務的,比如「美國民權同盟」,是代表人民就政府侵犯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和平等保護來打官司。但是很明顯,這個律師所並不是公益性質的。

  律師所一般做無償服務的很少。一般是通過剛才說的公益性的律師所做仲介,要不然是法院指定。很明顯,這個案子並不是法院指定的律師,因為克里斯滕森說已經有律師了。因此應該是付費的。

  做辯護的時候,嫌犯的律師說要做無罪辯護,那麼有沒有可能隨著線索越來越多,嫌犯決定認罪呢?

  有可能,檢察官和被告都可能繼續發現對自己有利或者不利的證據,因此控訴兩方一定會談判。比如檢察官說,如果你現在認罪,我可以建議法院給你判刑20年,而非終身監禁。

  這裡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認罪協議里規定的刑期是固定的,法官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改變刑期。另外一種情況是,認罪協議里的刑期只是給法官的建議,法官可以上調或下調,或者乾脆直接拒絕這個認罪協議。

  所以聆審的時候拒絕認罪,不代表之後就沒有認罪的可能。認罪協議可能是一直在談的,甚至有時在開庭之後,嫌犯突然接受認罪協議也是有可能的。

  7月20日提審之後,就是查找證據的過程。這個案子什麼樣的證據和證人可以被採納呢?

  大家有的時候會有一個誤解,好像在庭上,一方可以突然拿出一個大的發現作為證據驚嚇到對方,但其實這並不太可能。因為,除非可以證明是出於「善意」沒有故意拖慢案情進度,所有的證據都要馬上通知對方。

  證據都是必須進行充分交換的。比如,檢方打算傳問哪些證人,都必須提前通知辯方,辯方可能需要先質詢證人。比如,在路邊看到這個女孩等車的、同學朋友、收到章瑩穎簡訊的租房的房東,這是一般證人,和該案有些聯繫。也有可能是不牽涉到案情本身,但是牽涉當事人,比如克里斯滕森的律師可能找他的家人,證明他沒有暴力傾向。這可以給陪審團克里斯滕森沒有暴力傾向的印象。

  另外一種就是專家證人,對案子不了解、對當事人也不了解,但是在某些技術層面上是專家。比如案子中說,車子的副駕駛座曾有擦拭的痕跡,這些技術性問題我們就不太明白。或者說哪裡發現了血跡,我們普通人會認為,拿水或者醋沖一衝,可能肉眼就看不見了。但其實如果放入魯米諾(luminol),你仍然會看到發光反應,所以還是有痕跡,血型、DNA都可以測驗出來了。這種涉及到非常技術性細節的時候,專家證人就需要出來向陪審團作證,告訴陪審團業界經常採用魯米諾,而且非常準確等等。那麼,被告就可能會質疑這位專家,比如說我怎麼沒有聽到魯米諾在其他國家採用,或者說我聽說你是警察學院畢業的,但是怎麼沒有找到你的相關學習檔案等等。這就是一個交換證據的過程。

  那麼這個案子裡一個很重要的證據,就是提審克里斯滕森的這個錄影。比如,我以前負責過一個案子,這個案子唯一可能證明嫌犯有罪的證據就是提審錄影。那個案子中沒有兇器、沒有血跡,唯一有的就是這個嫌犯認罪的錄影。後來我作為辯護律師去查了這個錄影,發現嫌疑人是個身有殘疾的60歲的老太太,有高血壓需要按時吃藥,結果連續審訊了她14個小時,並且拒絕讓她吃藥,這就可能讓辯方找出違憲的問題。

  所以,只要有可能控告有罪的證據都需要雙方交換。這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比如剛才說的專家證人,控方要寫一個動議,說為什麼符合專家資質,辯方寫一個動議,解釋為什麼不符合,然後法官再舉辦一個公開的公聽會,不過不需要陪審團出席。每一個物證、人證都要雙方對峙,時間非常長。

  這也是為什麼儘管現在克里斯滕森沒有認罪,這不代表他之後沒有認罪的可能,因為越往後越好談,控辯雙方已經非常了解對方擁有的人證和物證了,更好評估自己贏得概率有多大。

  那這個案件中,克里斯滕森之前曾經上過綁架網站,說章瑩穎是「理想的受害人」這樣的話,可以用作證據嗎?

  這就要涉及到證據法了,證據法里「品行證據」一般是不能採納。比如這個人以前有暴力行為,從而論證這次就會實施暴力是不被允許的,因為這是在論證一個趨勢。

  但是有例外情況,比如你的目的不是證明「趨勢」,而是證明「能力」。假如說,這個人有縮骨功,如果我們有證據證明這個人過去確實有利用縮骨功鑽進一個小縫隙作案的例子,我們可以用這個做證據,因為此時的目的是證明「能力」而不是「趨勢」。因此,此時這個要不要被接受為證據,就要看法官的裁量。

  那麼說章瑩穎是「理想的受害人」,這就屬於另外一種證據,叫做道聽途說。一般來說,道聽途說由於可靠性不高,一般不會被採納為證據。同時,他在論壇上的言論,是法庭外的言論,一般不能被考慮。

  克里斯滕森一直保持沉默,這是在自證其罪嗎?

  不是的,克里斯滕森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同時其實他不開口是最好的策略。因為他如果開口,十之八九都有可能把自己的案子毀掉。比如,被告如果主動提起以前的暴力行為,這個時候儘管是品行證據,仍然可以被法官考慮。

  很多時候儘管在開庭前,律師和被告都說好,這個千萬不能講出來,但是上了庭後,其實根本不能控制被告的行為。

  最後一點是關於陪審團,庭審中的陪審團和大陪審團有什麼關係?

  大陪審團一般不是針對某一個案子,一般是服務於一個區,這個禮拜有幾個案件,就負責幾個,然後按時來開會。

  陪審團是跟著案子走,在正式開庭前進行篩選。兩方看陪審團的候選成員會不會有利益衝突,再從這個候選人中選擇陪審團成員。

  陪審團有沒有對外保密案情的義務呢?

  有的,尤其是大陪審團。因為大陪審團這個環節,被告是不參加的,只有檢察官參加。所以大陪審團看過哪些證據我們是不知道的,大陪審團那個房間長什麼樣我都不知道,連法官都是不能進去的。

  反倒是陪審團,因為整個庭審過程完全公開,陪審團看到的證據所有民眾都能看到。陪審團只是在投票過程中保密,比如誰投了有罪誰無罪這個過程保密。

  而且陪審團的所有成員信息都是公開的,他們的職業、種族、家庭、年齡等等都能看到。但是大陪審團的成員究竟有誰我們無從得知。就算我們知道大陪審團的成員,他們也絕不可能和大家透露案情,因為透露是違法的。

  大家現在最關注的是,章瑩穎到底在哪裡?

  目前,美國聯邦調查局(FBI),伊利諾伊大學警方和伊利諾州警方正在尋找章瑩穎。根據伊利諾伊大學警方於7月14日發布的最新報告,他們已經將提供章瑩穎線索的獎勵提升到了5萬美金。該案也已經進入FBI優先級別案件。我們都希望他們能儘快找到瑩穎。

責任編輯: 林億  來源:中國國際資訊自媒體平台地球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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